Ⅰ 被保險人把殘存被保險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請求賠付全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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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轉讓是將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貸款的抵押品,即受讓人僅享受保單的部分權利。在抵押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讓人收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的那一部分保險金,其餘的仍歸受益人所有。保單轉讓後,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在公證處辦理了受益人變更的公證書之後,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是無效的。
保險合同轉讓在法學術語中即為保險合同主體變更。通常而言,保險合同轉讓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並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
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於買賣雙方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在財產保險中,一般說來,除了貨物運輸保險保單可隨貨權的轉移而背書轉讓,不需要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外,其他財產保險保單轉讓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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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水路或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二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收貨通知單》後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准)。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或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簽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舊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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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被保險貨物完全滅失完全變質 貨物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的損失是什麼損失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但是如果主動是歸還 失竊的貨物,並且有自首情節,
可以爭取到 緩刑的,
Ⅳ 被保險人出險利益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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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下列幾種情況:
1、現有利益
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
(1)所有權人對所擁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的所有權人,由於其所擁有的財產一旦遭受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此其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項財產進行投保。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為其房屋投保家庭財產險,貨物所有人可以為其貨物投保運輸保險等。
(2)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對抵押、出質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抵押與出質都是債權的一種擔保,當債權不能獲得清償時,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具有從抵押或出質的財產價值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因而對抵押、出質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存在。就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而言,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抵押物如果遭受損失會使銀行蒙受經濟上的損失,因而銀行對抵押物具有保險利益;在借款人還清款項之後,銀行對抵押物的抵押權消失,其保險利益也隨之消失。
(3)經營管理人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的經營管理人,因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遭受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而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項財產投保。即企業的經營者,可以為其經營的財產投保企業財產險。
(4)財產的保管人對其保管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的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財產只要負有經濟責任,就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洗衣店對於客人已經洗完的衣物,在顧客還沒有取走之前,對衣物負有保管的責任,衣物如果損壞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因而,其對那些被保管的衣物具有保險利益。
2、合法的、預期的利益
合法的、預期的利益也稱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人,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1)承運人對到付的運費收入具有保險利益
在海上保險中,一旦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海難,承運人由於沒有把貨物運到目的地,因此就收不到運費,就會遭受運費收入的損失,即承運人對到付的運費收人具有保險利益。
(2)投保人對保險財產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停產、減產或停業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和營業中斷期間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等間接經濟損失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只有當投保人投保了財產保險的情況下,才能投保利潤損失保險。
3、責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法律上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責任保險)。投保人對其法律上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如第三者責任、公眾責任、產品責任等。與此相對應的險種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還包括直接由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僱主責任等,與此相對應的險種是僱主責任保險。
4、信用或保證利益
權利人對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險利益(信用保險),義務人對請求保險人對信用給予保證具有保險利益(保證保險)。
Ⅳ 理賠中被保險人都有哪些義務
一、海運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後立即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前,保險人可以拒絕簽發保險單證。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通知後,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
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收到保險人發出的有關採取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別通知的,應當按照保險人通知的要求處理。對於被保險人違反前款規定所造成的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海運保險保險人的責任有哪些?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保險人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負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發生幾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即使損失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也應當賠償。但是,對發生部分損失後未經修復又發生全部損失的,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
(一)對於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
2、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裝不當。
(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船舶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船舶開航時不適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險中被保險人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損或者銹蝕。
運費保險比照適用本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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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根據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被保險貨物從發貨人倉庫起運
1樓
①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根據中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基本險承保責任的起訖,均採用國際保險業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規定的辦法處理。
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到貨物到在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收貨人的倉庫時為止。當貨物一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是,當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時起滿60天,不論保險貨物有沒有進入收貨人的倉庫,保險責任均告終止。
②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期限。戰爭險的責任起訖與基本險的責任起訖不同,它不採用倉至倉條款。戰爭險的承保期限僅限於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
如果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保險責任最長延至貨物到目的港之當日午夜起算15天為止。如在中途港轉船,則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待再裝上續運的海輪時,保險人仍繼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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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由被保險人送到殘值回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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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本身或者其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的保險標的,通過拍賣、折價出售、
租讓等形式對損余殘值進行回收再利用的一種行為
保險標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可回收利用的價值簡稱為殘值,通常是指,發生保險事故之後,
被保險的財產剩下的部分價值,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保險公司
在核定賠款時將扣減殘值。如歸保險人,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核定賠款後,會委託第三方機
構對損余貨物進行處理。
舉例說,某公司為一批電腦配件購買了保險,後來,因為水暖管爆裂,倉庫跑水,導致這部分
配件被水淹,經查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但是,經過專業部門鑒定,配件
受損後,無法完全正常使用和銷售,原來價值20萬的配件,按廢件回收,僅價值5000元,這個
5000元就是殘值。而保險公司就會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此批受損貨物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