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的定義是什麼保險的分類是什麼
保險的定義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來源:奶爸保
2. 保險的含義是什麼
保險的意義就是規避風險,國家醫保配上合適的商業保險,可以將各種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意外險防範的是意外風險,比如交通意外;健康險就是用於彌補因為疾病帶來的經濟損失;而壽險是為防範家庭經濟支柱遭遇極端風險,家庭陷入經濟危機。如果您還不知道應該如何投保,推薦您閱讀:《正確的投保姿勢,幾分鍾教會你如何投保!》
保險最大的作用就是轉移風險,減輕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想要讓生活過得更好,合理的保險配置是必要的。
3. 保險的含義有幾種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4. 商業保險的含義、分類、原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含義: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2)分類: ①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如健康險、以外傷害險、人壽險等。分紅保險:指在獲得人壽保險的同時,保險公司將實際經營產生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險單持有人進行紅利分配的人壽保險品種。 ②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對象,如汽車險、運輸保險等。(3)原則:投保人和保險人都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 |
5. 保險是什麼保險的起源、功用與意義、分類分別是什麼
保險既是保障,也是投資,更是一項重要的人生規劃。
丘吉爾說:「保險是唯一的經濟工具,能夠保證在未來一個不可知的日子,有一筆可知的錢。」保險二字看似簡單,實則是一個龐大復雜的體系,簡單地說,保險可以從五個方面來認識。
保險是一種「大數法則」的應用。所謂大數法則,是指隨機現象的大量重復中出現的必然規律。舉個例子,拋硬幣時,拋出正面和反面的機率各是50%,可實際上,如果你拋兩次,卻很難得到正、反面各一次的結果,那麼連續拋上千次、萬次呢?很有趣,你會發現:拋得正面和反面的次數越來越趨向一致,也就是說,概率無限接近50%。大數法則是近代保險業賴以建立的數理基礎。以交通事故為例,對某一天的某個人來說,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擴大到全國范圍,數據顯示,每五分鍾就有一個中國人死於車禍,每年喪生車輪下的人口有10萬之多。那麼大數法則是如何應用到保險中的呢?假設以總數十億人口計算,車禍死亡概率為萬分之一,即假設有1萬人投保,每人交費100元,建立總額為100萬元的基金,如其中1人死於交通事故,就可以用100萬元資金(此處忽略運營費用)來賠償、救助死者的家人。保險公司各險種的費率——即保額(賠多少錢)與保費(交多少錢)之比——基本上就是按照這個原則來確定的。
保險的基本精神是互助。有一個說法,世界上的人分兩種:沒保險的和有保險的,前者相當於以1:1的比例向自己投保,出了事只能靠自己這點錢硬扛;後者則相當於加入了一個團體,大家把錢匯在一處,一個有難大家幫,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強得多。一旦團體中有人出事,保險就可以毫不猶豫地為其開出大額支票,而且不用還。
保險是一種特殊商品,「買時用不到,用時買不到」。有些人年輕的時候覺得身體倍兒棒,吃嘛嘛香,根本沒必要買疾病保險,等到四五十歲,哪兒哪兒都出了毛病,想買點大病保險以防萬一了,結果怎麼著?一體檢,高血壓、脂肪肝都來了,人家保險公司拒保,不賣給你!保險的有趣之處就在於此:先埋單,後消費。周潤發對此有一句精闢的話:一般人是看到才相信,而保險是相信才看到。
保險為人的生命定價。都說生命無價,但實際上,如果人不在了,很多事情都要用錢來解決。有兩件事情,是任何人都無法控制和預料的,一是意外,一是疾病。現代社會,英年早逝、白發人送黑發人的事兒比比皆是。年老的父母,脆弱的妻兒,感情上固然深受打擊,經濟上再沒有保障的話,無異於雪上加霜。一次大的不幸來臨,可以造成家庭財務計劃延遲數十年,甚至立刻終止,它不但消耗家庭資產,更可怕的是,它還會帶走家庭支柱未實現的價值。如果提前買了保險,能夠給家人留下一筆可觀的生存金,其實相當於將自己來不及實現的生命價值提前兌現。從這種意義上說,買保險是對親人負起責任的一種行為。
保險是一種理財工具。銀行、保險、證券是三種主要的理財工具。把錢存在銀行里,風險小,當然收益也低;證券投資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但也有損失本金,甚至血本無歸的風險;保險則比較特殊,投資養老型保險都至少保本,風險幾乎為零,兼有投資和儲蓄的作用。從儲蓄方面來講,每年都要定期交一筆保費,相當於強制儲蓄,對自製力比較差的月光族相當實用,比起在銀行存款,保險可以通過復利增值來抵禦通脹,而且保險的所有收益都不需要納稅。一般而言,合理的家庭財產配置方式是這樣的:現金作為生活儲備,基金、債券作為中線投資,房產、保險作為長線投資,三者形成一個穩固的三角形結構,即可實現長期發展,持續增值。
6. 人壽保險的概念和種類
人身保險的種類繁多,而且分類方法也有多種一、按保障范圍分類這是人身保險分類的基本方法。根據這種方法,人身保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三大類二、按投保方式分類人身保險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兩大類。人壽保險可分以下幾種類型:1.健康型保險:這種保險又叫做疾病保險,是人身保險中的一種。參加健康保險以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疾病、分娩或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殘時,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喪失工資收入;喪失業務上的收益;醫療費用;殘廢補貼;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補貼等。但一般不包括由意外傷害所引起的各項損失。2.保障型保險3.少兒型保險4.養老型保險5.分紅型保險6.附加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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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是保險定義、分類與保險合同
什麼是保險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人類生活中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或然風險。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條明確了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可知,首先商業保險行為是一種以保險合同為形式、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以國家立法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其次投保人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才可享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索賠權和經濟補償,不同於以單方給予為基礎的社會救濟;第三,保險人的賠償給付義務的履行(人壽保險除外)是不確定的,有賴於合同約定的事故(人身保險也稱事件)的發生與否,不同於以確定的受益權為基礎的儲蓄制度。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即投保人通過交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由保險人承擔;一旦發生風險,則進行損失分攤,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攤少數遭受災害事故的企業和個人的損失。由於保險具有這一基本職能,因此,對家庭和個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為個人的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以應付天災人禍的後備資金,一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給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積累個人資金。因為長期人壽保險具有類似儲蓄的投資作用。雖然參加長期人壽保險沒有買股票獲利的機會多,但沒有風險性,而且還可以獲得生老病死的經濟保障。由於人壽保險單本身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抵押,可以轉讓,故在國外普遍被認作個人金融資產,購買人壽保險無疑是既能獲得經濟保障,又能使貨幣保值增值的一舉兩得的最好的投資方式。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將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最終將由過去的被動型轉變為當今的主動型。有風險、買保險,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共識。 保險的分類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按商業原則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所謂商業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前提,具有有償性、公開性和自願性,並力圖在損失補償後有一定的盈餘。 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徵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運行中若出現赤字,國家財政將會給予支持。兩者比較,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自願性;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以財政支持作為後盾,商業保險的經辦者要進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業保險保障范圍比社會保險更為廣泛。 原保險與再保險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還是補償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付對保戶的賠款;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後,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幾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按保險保障的對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險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團體保險一般用於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合同,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在團體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的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屬於團體的被保險人。另外,對於臨時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保險人可接受單位對其提出的特約投保。 團體保險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在國外發展很快。特別是由僱主、工會或其他團體為雇員和成員購買的團體年金保險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發展尤為迅速。團體信用人壽保險是團體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已成為雇員退休福利計劃的重要內容。近幾年,美國有些雇員福利計劃中還加入了團體財務和責任保險項目,比如團體的私用汽車保險和僱主保險等。我國保險公司也開展了團體壽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團體保險業務,但險種還不完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保險的作用將不斷加強,團體保險應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按保險的實施方式分,保險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自願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採取自願方式簽訂保險合同建立的一種保險關系。具體地講,自願原則體現在: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保險、保什麼險、投保金額多少和起保的時間;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條件以及保費多少。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當前世界各國的絕大部分保險業務都採用自願保險方式辦理,我國也不例外。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保險合同的性質 保險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種,調整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而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屬當事人范疇。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領受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五)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4、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保險人應允許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
8. 保險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保險是用來轉嫁風險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具體說到自己的保險需求時,許多朋友似乎很清楚,卻也很模糊,很多朋友都知道意外風險和大病風險是必須首先要轉嫁的,但是當再想往下深入時就就有些茫然不知了。
當我們意識到自己的保險需求時,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看什麼是我們自己真正的保險需求。
1、檢查自己的風險漏洞
人壽保險轉嫁的是人身風險,確切說是人身風險發生後的財務風險。例如重大疾病,會給家庭財務造成重大影響。歸納這些風險,其實也就是能夠給身體造成傷害的風險:身故風險、傷殘風險、重大疾病風險和疾病住院風險。我們可以從自己現有的保險出發來檢視一下是不是已經完全轉嫁了這些人身風險。
2、檢查自己的保障力度
即使上述的幾個風險你都已經做了轉嫁,也不代表你的保險需求已經完全得到了滿足。接下去還要做的是檢查一下各項保險的保障力度,簡單說也就是我們保障的額度。只有有效的保額才能真正起到轉嫁風險的作用,就好像醫生給你開了葯,但是你沒有按照劑量吃,也不能很快治好這種病一樣。保額也是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而很多人往往卻容易忽視這一點。只知道自己買了保險,買了多少,卻不清楚,是否有效轉嫁了風險就更不了解了。
3、了解保險產品類型
同樣的保障利益,產品類型也有不同。作為投保人比較熟悉的分類,保險有消費型和返還型之分,終身型是返還的一個特別情況。了解不同類型保險產品的區別也是保險需求的一部分。這樣就會知道自己到底需要的是哪一類的保險產品了。不同的年收入,不同家庭類型的投保人,對於不同類型的產品,要求也不同。簡單地說,消費型適合年輕,收入還處在提升期,注重保障,或者有投資理財習慣和能力的人士。而返還型適合收入較高、注重資金安全,理財偏保守,風險厭惡度高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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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險含義特點收益分類
一、保險收益,即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二、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分類:
1.按風險產生的原因分類,可以將風險劃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技術風險。
2.按風險的性質分類,可以將風險劃分為純粹風險和投機風險。
3.按風險產生的環境分類,可以將風險劃分為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
4.按損失的范圍分類,可以將風險劃分為基本風險和特定風險。
5.按風險的對象分類,可以將風險劃分為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和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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