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資金優勢有哪些
保險投資指保險企業在組織經濟補償過程中,將積聚的各種保險資金加以運用,使資金增值的活動。保險企業可運用的保險資金是由資本金、各項准備金和其他可積聚的資金組成。運用暫時閑置的大量准備金是保險資金運動的重要一環。投資能增加收入、增強賠付能力,使保險資金進入良性循環。
保險投資優點:
1、安全性原
保險企業可運用的資金,除資本金外,主要是各種保險准備金,它們是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項目,是保險信用的承擔者。安全性,意味著資金能如期收回,利潤或利息能如數收回。
2、收益性
保險投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使投資收入成為保險企業收入的重要來源,增強賠付能力,降低費率和擴大業務。保險投資,把風險限制在一定程度內,實現收益最大化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加上公司年復利分紅。
3、流動性
保險資金用於賠償給付,受偶然規律支配。保險投資在不損失價值的前提下,能把資產立即變為現金,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
保險投資缺點:
1、難抵禦通脹的影響,因為購買的產品是固定利率的,如果通脹率比較高,從長期來看,就存在貶值的風險。
2、分紅具有不確定性,紅利的多少和有無,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關系,也有可能因該公司的經營業績不好而使自己受到損失。
3、投資連結保險容易受不了短期波動而盲目調整,造成損失。
採納哦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保險公司的錢都算是「保險資金」的范疇嗎都受到保監會的有關監管
感覺你的理解是比較混亂的
實際上保險公司的錢分幾種
第一種是保險公司的自有資本,包括利潤,這些可以自由支配,受到的約束不多
第二種是保險資金,即作為償付備用的資金,這筆資金極為龐大,具體具體運作受保監會監管。早幾年這些資金大多是用來購買國債和央行票據,這些年放開了,可以用一定的比例投資股票市場,股權收購從去年開始也放開了,尤其是海外收購,是受到政府鼓勵的。
第三種也算是保險資金,但這些資金已經事先規定了用途,比如投資什麼之類的,不得靈活運用。
3. 保險公司自有資金是什麼
保險公司的資金大部分是屬於一種由負債形式,通過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積聚起來的保險基金,而自有資金則是指保險公司出資人在組建保險公司時所提供的資本金。從本質上講,這部分資金是完全屬於保險公司自有的,用於保險經營行為保證的一種資金。
4. 保險資金運用的作用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
1
、保險資金運用的外部風險
(
1
)市場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是證券投資活動中最普遍的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的頻繁波動使
證券投資者未來收益變得難於確定。
無論是投資於股票、
債券、
期貨,
還是投資
於外匯、
基金市場,
幾乎所有投資者都必須承擔這種風險。
通常用證券市場價格
指數變化來衡量價格風險的大小。
(
2
)利率風險
對於保險公司這樣特殊性質的企業,我所理解利率風險主要包括:由於銀行
利率的調整而產生的利差損,
以及由於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險險產品的購買率。
(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評級降級或變動風險,間接信貸或價差風險,集
中風險。
另一種信用風險與金融交易處理的流程有關。
其發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經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損失將會發生,
損失金額等於這筆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遲緩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於喪失投資機會而導致損失。
(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保險人的流動資產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
保險人的流
動性風險是資產和負債共同作用的結果。
流動性風險包括:
清算價值風險,
關聯
投資風險,資本融資風險。
2
、保險資金運用的內部風險
保險投資還存在內部風險,所謂內部風險就是指保險企業在投資決策、投資
操作過程中存在的決策失誤、操作失誤等風險,這些風險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話,
也會對保險投資產生巨大的影響。
相對於外部風險的難測性來說,
保險投資內部
風險是可控與可測得,只要平時加強監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
對於以負債為中心運作的保險投資部門來說,與其他投資公司不同之處在
於,還有一類重要的風險,即因資產與負債無法合理匹配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保險公司將資金過多地佔用於長期資產,
使得流動負債超過了流動資產,
就
必須降價出售部分長期資產以緩解現金短缺,
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賬面投資價
值遠遠超過賬面負債的情況下。
這種風險屬於因投資管理不當造成的,
具有內生
性質。
控制流動性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以負債為基礎確立投資策略,
對資產進行
合理的組合安排,使資產能夠在總量與結構上與負債相匹配,化解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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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麼叫保險資金其特徵有哪些
保險資金概述:泛指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准備金。 1. 資本金資本金是保險公司的開業資金,各國政府一般都會對保險公司的開業資本金規定一定的數額。也屬於一種備用資金。當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各種准備金不足以支付時,保險公司即可動用資本金來承擔保險責任。 2. 准備金保險公司根據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費中提留的資金。與資本金性質不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 二、 保險的特徵 1、 互助性。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得以體現; 2、 契約性。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 3、 經濟性。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 4、 商品性。保險體現了一種等價交換的經濟關系;
6. 請問保險資金運用余額是指什麼
從投資管理看,一方面保險機構應遵循「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緊跟市場發展變化,在落實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意識。
概而言之,「兩新一重」孕育出的巨額投資需求將為大規模的保險資金提供投資契機,「兩新一重」項目所具有的絕對收益特徵,又正與保險資金運用的目標相符。且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治理是整個資金運用的核心,因此在控制資金運用風險的基礎上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方為保險資金支持「兩新一重」建設的應有之義。
7. 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是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是指由專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對象徵收社會保障費(稅)的一種行為。它關繫到能否建立穩定和充足的社會保障基金,因而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構成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基礎。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涉及政府、企業和職工個人之間的權力和義務,涉及到經濟利益的平衡和再分配,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渠道,又稱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它是國家依法確定的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所需專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環節。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原則是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
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並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實施的情況,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主渠道: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企業繳費、個人繳費三方面。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並且通常是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下來的。
二、輔助渠道:社會捐獻、基金的運營增值及彩票收入等。
社會保障機構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辦法向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募集作為社會保障用途的資金或實物,也是一條重要的社會保障基金來源渠道。社會捐獻是以自主自願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一種形式。社會捐獻直接吸納到社會保障基金名下,由社會保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使用;或者根據某些特定事件或特定對象的需要,臨時採用直接籌款、義演、發行彩票等方式向社會募捐。
三、特殊渠道:減持國有股,變現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國債等。
減持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是指向社會公眾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公共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行為。屬於社會保障基金來源的一種特殊渠道。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股所有權。國有股東代表單位是指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的原則,被授權代表國家持有上市國有股的單位。減持國有股所籌集的資金交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實施。國有股減持主要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3年的,擬出售的國有股通過劃撥方式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並由其委託該公司在公開募股時一次或分次出售。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減持國有股原則上採取市場定價方式。
國家還可以通過發行長期國債,或者特殊國債的形式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這對緩和因社會保障基金不足帶來的壓力有很大的幫助。
綜上可見,社會保障改革一方面要建立企業、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承擔的籌資機制,另一方面也需要由政府通過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支付資金缺口和承擔轉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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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限於什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8)保險資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