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市基本保險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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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戶籍人員
(1)持本市《居住證》人員: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或居住證登記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社保卡、居住證(均需原件),並按參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銀行賬號用於扣款繳費。
(2)未辦理《居住證》人員: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及社保卡原件,並按參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銀行賬號用於扣款繳費。
參保人員也可登陸成都市社會保險個人網上經辦系統,點擊「個人經辦用戶注冊」,完成用戶注冊後,使用成都市社會保險個體網上經辦系統辦理日常業務。《操作指南》可在「個人網上經辦系統」登陸頁面查閱或下載。
目前成都市個體參保包含養老、醫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共分四個檔次,已於2016年6月作出調整,繳費金額分別為:40%一檔每月繳納767.44元,60%一檔每月繳納969.24元,80%一檔每月繳納1170.84元,100%一檔每月繳納1372.64元。
其中,養老保險40%一檔每月為403.4元,60%一檔每月為605.2元,80%一檔每月繳納806.8元,100%一檔每月繳納1008.6元;醫療保險(含大病)每月繳納364.04元。
㈡ 成都有哪些保險公司!!
中資公司:中國人壽,平安人壽,太平洋人壽,太平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人民人壽,生命人壽,民生人壽,嘉禾人壽,長城人壽,華泰人壽,人保健康
合資公司:中英人壽,中德安聯,海爾紐約,中宏人壽
㈢ 成都社保綜合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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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關於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並軌城鎮職工社保保險有關問題》中提到:2011年3月31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也就是說,你以前買的社保和綜合保險的時間全按買的社保來算,時間也累計計算,相當於你以前一直買的是社保,只是繳的費稍微少些而已。
現在轉成社保後,全部享受購買社保的待遇。也就是說,你可以當你以前沒買過綜合保險,全買的社保。
㈣ 四川省綜合保險與成都市社保的區別
簡單點說,綜合保險的待遇沒有社保的高,尤其是在將來的養老金上,差距很大,醫保、工傷,差距不是太大的,失業的差距也大。綜合保險應該有綜合保險卡,每月會有20塊錢到卡裡面給買葯用。
綜合保險的交費基數是在成都社平工資的60%、80%和100%三個檔次選擇,根據員工的工資決定,最接近哪個檔次,就用哪個基數,交費比例,單位14.5%,個人5.5%
累積繳納滿1年可以得到一張養老金支取憑證,等退休後憑這個領取一定的養老金。如果沒拿到綜合保險卡和支取憑證,就要去找公司了。目前外地戶籍的基本都是繳納綜合保險的,社保只有少數符合條件的人才能繳,所以即使要求,公司也可以只繳納綜合保險。
根據成都社保的規定,農戶(無論本地外地),只能參加綜合保險,以前參加社保的,單位願意,可以繼續參加社保,也就是說,單位也可以轉綜合保險的,城鎮戶口(無論本地外地),都必須參加社保。
(4)成都保險擴展閱讀: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老年補貼待遇和日常葯費補貼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
1、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如果發生致殘可按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2、對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合計標准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住院醫療保險
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個人承擔20%。最高享受額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月份數確定。
老年補貼待遇
從2005年4月1日起,只要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在三年內累計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在本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老年補貼憑證上所載的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一次性兌現。
日常葯費補貼
從2005年4月1日起,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綜合保險基金支付的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葯費補貼,並獲得一張「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個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使用銀聯卡POS機的葯房購買葯品。
㈤ 成都比較好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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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我不知道你們成都有沒有哈!可以給你提供幾個大部分城市都有的。
中國人民財產,太平洋財產,平安財產,華泰財產,天安保險,永安財產,中華聯合,陽光財產,安邦財產,都邦財產······我覺得這些就夠你選的了。
ps:給你些建議吧,中國人民財產老牌子靠得住,家大業大,值得信賴。
平安財產最近幾年的成長很好,據說現在的利潤已經超過人民財產了。
希望能給你幫助!!!!
㈥ 成都市綜合保險保障內容
《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綜合保險辦法》)是根據《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3號)制定,並從2003年3月開始實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綜合保險參保人數33.5萬人,已為34576人支付各項待遇9509萬元,並為參保農民工建立了個人賬戶,目前扣除個人賬戶仍有一定結余。我市綜合保險辦法實施以來,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的必要性
《綜合保險辦法》的出台,保障了農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農民工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並受到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認可。隨著我市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號令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綜合保險辦法》在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綜合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綜合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即可享受工傷(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從實際情況看,這3項待遇是農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保險相比,在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2、《綜合保險辦法》規定,綜合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依據農民工的收入情況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00%,分為八個檔次。但從實際參保繳費情況看,絕大多數參保農民工都只選擇二至三個檔次,參保繳費結構不盡合理。
3、《綜合保險辦法》規定,綜合保險費統一按繳費基數的20%徵收,沒有考慮建築行業的特殊性。根據國家建設部門的現行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此,在我市開工建設的建築施工企業參加的是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大量從事建築工作的農民工沒有參加綜合保險。據統計,目前全市建築行業參加我市綜合保險的人數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業1355人。
4、《綜合保險辦法》規定,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未參加綜合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在滯納金方面未作明確規定,不利於綜合保險的擴面征繳。
鑒於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簡稱《規定》),對現行《綜合保險辦法》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制定《補充規定》的依據和條件
1、今年1月,國務院出台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對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是修訂和補充《綜合保險辦法》的指導性文件。
2、《綜合保險辦法》通過3年的成功運行,在為參保農民工建立個人帳戶的基礎上仍有一定結余,具備了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3、據統計,我市綜合保險實際參保人員的平均年齡為28.7歲,大都處於身強體壯時期,發生大病的幾率較小。3年來,全市共有3256人報銷了住院醫療費,綜合保險中心的醫療保險費結余較多。按現行《綜合保險辦法》運行,綜合保險中心醫療保險費結餘量還將持續增長。
(三)《補充規定》對《綜合保險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補充規定》對《綜合保險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1、擴大了保障范圍。《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醫療個人賬戶和女職工生育補貼等5項待遇。在不提高繳費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保障范圍與城鎮職工一致,增強了綜合保險的保障能力,提高了農民工享受綜合保險待遇的水平。
2、減少了繳費檔次。《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將綜合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三個檔次,更加符合農民工實際,減小了享受待遇間的差別。
3、明確了高流動性行業的繳費比例和繳費主體。《補充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4%,全部由建築施工企業繳納。建築施工企業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享受工傷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兩項待遇。這樣做,不僅降低了高流動性行業的繳費比例,使綜合保險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於將建築施工行業的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從事高風險工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確了新增待遇標准和用途。《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綜合保險每月為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劃撥醫療個人賬戶金額,對生育後的女職工實行定額補貼。這樣做,解決了農民工日常門診費用和生育女職工無法享受現行生育保險政策的空白,使農民工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絕單位扣減生育補貼現象的發生。
5、明確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時限。《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欠繳綜合保險費未超過三個月的,補繳綜合保險費後,享受所規定的待遇。這樣做,可以有效杜絕醫療個人賬戶和申領女職工生育補貼可能發生的政策漏洞。
6、明確了違規處罰的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並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者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個人承擔。這樣規定,有利於增強企業參加綜合保險的責任,遏制不參保、欠繳綜合保險費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