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中防損減損費用如何計算
你所說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叫做施救費用,施救費用的總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在保險公司認定的前提下,可以補償給被保險人。
施救費用和保險事故發生時直接損失的費用要分開計算。
⑵ 保險公司退費實施方案
退保很簡單阿,不了解你具體要退什麼。
拿好身份證和保單自己去保險公司辦公地點櫃面,到那填個申請表,就退了,錢後在之後幾天里打入你提供的轉帳帳戶。
退回來的費用是對應報單年度的現金價值。
⑶ 保險公司關於車險理賠人員送返修方案
■從普通來講,維修費用,一般是以修理廠提供參照價格,然後雙方當事人進行確認,如果確認無誤,則以修理廠的價格為標准。(如果一方有異議,則可以請當地物價部門進行評定價格。)
■雙方當事人認定了價格之後,即雙方可以自行調解結案處理,給錢,取車等,即事故處理好了。
■而一方,拿到所有資料到保險公司進行申請理賠,具體以保險合同為准,保險公司賠付方案必須有理有據。(但是保險公司有權利質疑修理廠的定價,但是對物價的定價一般是不能質疑的,即使去了法院,法院也基本相信物價部門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前、給錢取車前,已通知過保險公司定價,定價與修理廠的價格相關2000元。此時就需要保險公司提出合理的解釋。
■保險合同:一切參照合同來,合同中哪條哪款寫明:車輪損耗不予賠付,不予賠付的理由是什麼?必須書面的白紙黑字註明,如果合同中沒有寫這一條,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你直接表態:不同意車輪損耗一說,更不同意只賠80%。
■到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扣你一分錢,你均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出合理的解釋,否則你可以投訴或者直接訴訟解決。
■正常權益需要拿起wu器保護自己,別被某些工作人員欺瞞、哄騙。一切依照合同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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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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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公司減損獎勵機制
你可以這樣設置,
1000元以下的案件如果成功拒賠,獎勵20
1000-5000元的案件,獎勵50
5000元-10000元的案件獎勵100
10000以上的獎勵200
或者按照比例來獎勵比例可以設置2%
我以前是平安的查勘員,以上就是以前我們的減損獎勵機制
還可以增加些考核數據,比如我們以前這樣做的(這些可以增加客戶滿意度和定損員的案件考核質量)
5000元以下案件立案時效<1.5天獎勵1分
接報案後5分鍾聯系客戶否則扣1分
大案上報時效(超萬元的)<1天獎勵1分
日平均案件>8個超出部分按照分值兌換1:1(當然這個8個案件也要根據各個城市實際情況調整,這樣可以避免定損員推諉案件)
等等
最後每個月的總分值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來兌換紀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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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公司所謂減損是指
保險公司所謂減損是指
就是減少損失的意思!
⑹ 特大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如何降低責任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調查發生事故的責任人,一定是有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有責任的,如果要是你爸爸那一方的話,其看你爸爸的保險人有沒有,在這場事故中有沒有交通違章等一些事情,如果有的話要看你爸保險里的資料里有沒有寫清這樣的責任制,如果分清這樣的責任那就好辦了,要是有違章的你可以降低理賠,要是沒有的話那就要全部理賠。如果是對方錯,那責任就是對方的了,要看本意而定的。
⑺ 保險公司如何降低賠付
【摘要】近年來,雖然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大,保險市場秩序在不斷規范,但理賠難問題卻仍然未得到很好解決,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保險的熱情。提到保險,一些人往往會認為不死不殘不理賠。而在近年來的歷次重大事故當中,保險理賠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現在民眾的視線當中。一方面是民眾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險公司的快速反映,那麼保險理賠難的誤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理賠到底有多遠?究竟是遙不可及,還是唾手可得?針對這個話題,明亞保險經紀湯新女士和銷售總監郭沖先生給出了他們自己的看法。買保險我們都選!用戶最信賴網上投保平台!一是加強事前監管,鏟掉保險產品的霸王條款。一些保險公司玩文字游戲,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權益的陷阱,理賠時憑此推諉責任。對投保者來說,盡管訴諸法律維權勝算較大,但訴訟成本高、過程長,常常望而卻步。近年來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在保險合同標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們提供的指導條款並不具有強制力,消費者作為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也沒有以腳投票的能力,霸王條款仍有可能陰魂不散。只有監管態度再強硬些,才能遏制保險公司利用專業優勢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應適度調整與完善目前放鬆事前監管、加強事後監督的產品報備制度備案不是存檔,須進行必要的審核,把好保險產品出廠質量關,挖出傷害消費者的釘子來。此外,類似投保車輛尚未掛牌時出險不賠、健康保險觀察期生病不賠等特殊的情況,保險公司還要想辦法彌補責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費卻不賠錢的理賠糾紛隱患。比如對投保新車設置一定時限,區別對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審批兩種情況。對長達3個月至1年健康險觀察期內可能發生的責任風險,用附加險覆蓋。總之,再特殊、再麻煩的問題,只要把被保險人利益放在心上,辦法總是有的。再有,針對保險公司理賠時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頭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機構及理賠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維權成本。二是實行量化監管,鏟除保險公司的冷漠態度。企業制售假冒商品,一經查實,負責人難逃其咎保險的核心價值是重信守諾,拖賠耍賴無異於銷售欺詐。對那些理賠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讓他們賠禮、賠錢,還應對管理不力的領導者進行問責。對此,保監會已經做出原則性規定,但還沒有操作細則。比如拒賠、拖賠案件數和涉案金額達到多少,保險公司直接負責人、間接負責人該受哪些懲處,等等。鏟除保險公司對解決理賠難的冷漠,需要監管制度進一步增加量化指標、提高監管執行力。三是開展協同監管,鏟平社會環境中的矛盾因素。讓法律法規之間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執行中出現了讓守法駕駛人受罰的問題,導致了大量理賠糾紛。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後,對這一條作出合理調整,維護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與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相互沖突的條款和規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關於人身傷害殘疾等級劃分,保監會仍在執行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的分級都不一致,使許多投保人意外致殘後卻拿不到賠款。提示:對於符合投保和理賠流程的保件,保險公司大多會在15個工作日左右順利支付理賠款。因此在投保的時候,對於繼往症的告知、對於家族遺傳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為重要。作到清潔投保,清潔理賠,保險公司受理時自然就不會拖拖拉拉。畢竟,每一張保單的快速理賠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對於保險公司品牌的正面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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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公司車險理賠核損人員減損獎勵辦法(人傷核損崗)
★★★★★★★個人建議,僅供您參考★★★★★★★健康平安*平安健康★★★★★★★
1、此題目有點難度。
2、而想從其它保險公司復制相關減損獎勵辦法,難度有點大。
3、不知道你此題目最終想得到什麼?是一個非常正式的考核獎勵標准細則,還是普通幾個建議。
我僅提供如下建議:
1、明確考核對象。
2、明確考核標准及細則。
3、獎勵,在大多數人眼中,就是物質獎勵最實在。
4、調查出假案:萬元以下100;1-5萬按0.05提取,最低100,最高500元;5萬以上,最低500,最高1000。
5、參加調解的,視調解效果及減少賠付大小:按上述調查假案的標准適當降低。
6、減損不能以犧牲服務或者其它情況,每個案件特點是不一樣的,有時候,碰到業務,可能本可拒掉,但後來還是賠了,因為上面有人點頭了。
7、有了物質獎勵,精神獎勵也是不能忽視的,得全機構表揚,視成績大小,全系統表揚。
8、因為有些東西是金錢永遠都換不來的。
9、作為管理階層,應該多與下面手下交流、溝通,不要自己手下在這幹了兩年,管理階層連自己的手下長什麼樣都不知道。其實基層是辛苦的,如果沒有得到上面關心,員工會心涼的。
10、有時候他們甚至會想:不管了,去法院吧,去起訴吧,我拿死工資,只要不違規,就行了,反正賠錢又不是我賠。有些時候,就會存在惡性循環的。
11、要有凝聚力、團結合作,因為有些時候,車損查勘員也可以在醫療方面做出不錯的協助。因為車損查勘一般是第一現場,而醫療查勘絕大部分不是第一現場,並且醫療查勘對於車輛碰撞、假現場發現能力較弱,而車損查勘員能力就強了。
12、目前法院對於保險這塊,均是照顧受害人,所以,避免更多的訴訟是關鍵。
最後,定好好的獎勵辦法後,記得一定徵求下面考核人員的意見和看法,不能像聖旨一樣。只有很好的融入基層,才能穩定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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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舉列說明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原則在車險實踐中的應用
其次,較為被動的工作模式不利於工程保證保險防災減損服務的長遠發展。目前,我國工程保證保險尚未構建常態化防災減損機制,較多依賴事故發生後的應急工作小組方式。建立定期巡查、風險識別、應急處理、風險共享的動態機制,方為提高防災減損效率的長遠之策。
最後,工程保證保險防災減損服務也離不開政府職能部門以及消防、安監、氣象、水利、公安等社會防災系統的支持與合作。更關鍵的是,保險公司應改變「重承保,輕防災」的經營方式,加大防災減損投入、優化資源配置結構、改善防災減損方式。
保險損失說認為,保險來源於風險損失,也因「損害填補」和「損失分擔」而持續經營。事實上,防災減損的每個環節也都是為了減少損失。當然在減少損失之餘,保險公司的損失控制工作應提上日程:提前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做好減少損失的安排,真正避免並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