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指定受益人,在保險合同和實例中,沒有要求受益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2. 投保人怎麼樣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因此,只有父母能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具體可參考:
《從保險利益看投保人可以給誰買保險》網頁鏈接
3.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投保嗎
可以,但是不得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4. 被保險人若無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
首先要更正你的提法,嚴某的妻子精神失常是自殺,但是他女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在其妻的帶領下跳樓,這不應該是自殺,而應該屬於他殺,殺人兇手是嚴妻。打一比如,如果一個正常的人欺騙一個兒童,讓其跳樓,肯定是兇殺,絕對不能是自殺。只不過本案中嚴妻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已經死亡。所以不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了。但是,保險公司必須賠付保險金。
另外,根據目前的《保險法》只要是自殺保險公司可能就不賠付保險金,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然,這和法律規定自殺條款的初衷相背。所以,保監會新上報的《保險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對此進行了完善,規定「以死亡為給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自殺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5.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交的保險費怎麼取出來
需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來幫助辦理取出來,
6. 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外怎樣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智力殘疾等)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上的人不在限制內。
7. 在保險實務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投保人簽訂的已交費多年的投保合同,應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有一定難度!其實包含了2個問題:1、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2、是否可以拿回全部所交保費,並賠償對應的銀行利息?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自己做為投保人,必須由法定監護人來作為投保人,而且放了防止道德風險,對以死亡為給付的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一定限度。但是,不少保險營銷員為了獲得自己傭金,誤導客戶,出現了這種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保單。我認為,這樣的保單是無效。
既然保單是無效的,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全部退還保險費,根據誰的過錯誰承擔的原則,還應該賠償對應的利息損失。當然保險公司不一定會這么爽快的來佩服,你可以找專業的保險律師,如果律師效果不好的話,你可以找下世紀保網。
供參考!
8. 能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險
一般不可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法》第33 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9.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繳納保費不足兩年,自殺,有證據證明騙保的,是否賠付
不賠。因為目前法律規定了不允許承接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假如接了,這種保險也是無效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兩年內自殺的,一般適用協議賠付。但是你所說的騙保到底是怎麼個騙法最好詳細說說,因為並不是所有的騙保都會導致合同無效。
10. 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屬於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無效認定: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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