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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隨意變更承包范圍

發布時間:2021-10-07 20:03:50

1. 保險公司私自變更保險合同條款如何處理

保險公司是日變更保險合同條款,我覺得這是不允許的,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責的。

2. 保險公司擅自將受益人變更屬於什麼行為

保險公司擅自將受益人變更屬於違法行為,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3.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范圍如何變更

變更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去找當地工商局。
變更代理的險種,找本省的保監局。

不過,因代理險種變化而需要變更營業執照的,比較罕見。兼業代理機構是因主營業務的便利而代理銷售相關保險品種的。你們怎麼倒過來了?把保險當主業,可以注冊一個保險代理公司,門檻也不高的。

4. 商業保險保障范圍及條件是否可以變更重新約定

不可以,商業保險一經確定就不能變更,因為每款保費不同,
保險責任
也不同。

5. 保險公司私自變更保險合同條款如何處理

你好,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一致認可,單方面修改條款,是無效的。

6.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

與原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完善保險合同法律規范。針對保險實踐中存在較多保險糾紛和理賠難等問題,新保險法從加強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第13條第1款)和生效時間(第13條第3款)。二是對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加以限制(第16條第3、5、6款)。三是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內容以及保險憑證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第17條)。四是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第19條)。此外,新保險法還對保險人在理賠時的具體程序和時限、財產保險的賠償計算標准、責任保險的賠償程序等作了細化規定。二、完善保險行業基本制度、規則。適應保險業發展的需要,新保險法修改了保險公司有關制度,加強了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等監管准則,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適應保險業的發展需要,新保險法將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由原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點雖未在新保險法中直接規定,但從有關出資額變更規定中可以看出(第84條第7項)。同時,鑒於目前國外保險業普遍存在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這種合作性質的保險公司比較適合縣域保險、農業保險的發展,且我國目前也已開展了一些相互保險試點工作,新保險法賦予這類保險組織以法律地位(第6條、第183條)。二是嚴格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條件。一方面增加保險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條件(第68條第1項),另一方面強化對保險公司實繳資本的要求(第68條第3項、第69條),同時增加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第68條第4項、第81條、第82條)。三是拓寬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渠道。在保險公司業務方面,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第95條第3項)。同時,適應保險業持續經營的需要,新保險法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將原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增加規定了保險資金可投資於不動產的規定,並由監管機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第106條第2款第2、3項)。四是完善業務規則,加強對保險中介的管理。新保險法增加規定了保險公司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第108條、第109條、第152條),同時規定了保險銷售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保險代理人登記制度(第111條、第112條)。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第117條第2款),並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第129條)。五是完善保險業的風險防範和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新保險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償付能力監管,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破產的特殊事宜進行了規定(第90-92條、第100條、第149條)。三、加強行業自律。為促進政府管理職能轉變,改進保險監管方式,新保險法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以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對保險業規范發展的作用。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第182條)。四、強化保險監管。新保險法根據保險監管的實踐,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原則和監管職責(第134條、第135條),增加了保險監管機構監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現場檢查(第155條第1款第1項)、監管談話(第153條)以及重大風險情況下限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第154條第1項)、申請司法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等其他限制措施(第154條第2項)。五、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新保險法對一些新型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是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第167條)。二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68條)。三是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69條)。四是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第170條)。五是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74條)。六是外國保險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第175條)。七是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178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保險公司變更哪些事項,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保險公司變更,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事項:

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我國的《保險法》中沒有區分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對其設立一律要求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這主要是因為保險業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關繫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設立條件。

8. 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是分為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8)保險公司隨意變更承包范圍擴展閱讀: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5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9. 保險公司可以隨便變更保險條款么

不可以,已經發出的合同就已經產生了法律效應,受到法律保護!

10. 保險公司私自變更保險合同條款,該如何處理

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他們單方面修改屬於無效的,你只要能有切實的證據證明最初的保險合同是什麼,其餘的根本就無需擔心。保險合同最基本的一條就是必須要雙方一致認可保險公司單方面修改合同的做法,根本就沒有任何異議,而修改過的合同也屬於無效的,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效益。

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有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保險公司私自更改保險條款這個舉動已經侵害了個人利益,當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我們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盡量選擇那些較大較為正規的保險公司,因為這類保險公司有很強的經濟實力,他們賠付的速度也很快,而且都是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不會損害被保人和投保人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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