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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合同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10-07 11:09:46

㈠ PICC海上保險原則是什麼

車險算價原則是看上年出現次數的。
由於你的車子下月到期,今年如果僅此一例出險的話就先報劃痕。
如果之前有多次出險,就先辦理保險吧,這次報案可以推遲到明年算一次。
LZ滿意答案請採納,有疑問請追問。謝謝支持!!

㈡ 保險合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解釋一般遵循以下原則:(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2)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3)有益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原則鑒於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為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條款解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關於這一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並非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當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結合條文詞句的含義、邏輯關系以及保險交易慣例等進行合理解釋,有專業解釋的,應按照專業術語的理解來解釋。只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行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5)補充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文義解釋原則。按照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文義解釋要求被解釋的字句本身具有單一且明確的含義。
2.意圖解釋原則。如果合同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解釋合同條款內容。
3.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這一原則不得濫用。如果條款意圖清楚,語言文字沒有產生歧義,即使發生爭議,也應當依據有效的保險合同約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的批註優於先加的批註的解釋原則。無論以什麼方式更改條款,後加的批註和條款應當優於原有的條款,且注意寫明批改日期。
5.補充解釋原則。合同條款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藉助商業習慣、公平原則等對合同內容進行合理的補充解釋。

㈣ 保險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一方面應遵循合同的自願、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則,另一方面,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還應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則。
方法/步驟
6/6分步閱讀
1、保險利益原則
該原則是指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且這種利益必須是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通俗來說,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物來投保,以防止道德風險或是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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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否則,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6
3、近因原則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因此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6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是因為保險的作用在於補償損失,而不能讓一些人因投保而獲利,否則就會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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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求償原則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並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後,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的范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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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只適用於財產保險。。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這是補償原則在重復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

㈤ 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其實詳細來說是有六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這些,後面會給大家再分享更多關於保險的知識。

㈥ 海上保險合同委付制度

海上保險委託成立的條件: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
(2)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3)委付須就整體的保險標的提出要求;
(4)委付須經保險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條件。
海上保險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也是海上保險所獨有的具體理賠方式。
在我國,推定全損被認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
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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