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太平洋人壽東方紅少年智年金險靠不靠譜是否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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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平洋東方紅少年智年金險隱藏了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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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這招,遠離年金險99%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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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太平洋人壽東方紅少年智年金險性價比高嗎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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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太平洋人壽東方紅少年智年金險好不好哪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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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太平洋-歲歲登高,這個保險怎麼樣
太平洋保險歲歲登高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65周歲,每份保險金額度1萬元,按份購買,躉繳,5年.10年.15年.20年,保費要根據您的年齡,性別,交費年限等決定!優勢:1,保障高,保費低 2,保額逐年遞增,以保額分紅 3,享有25類核心重疾保障,一旦確診,100%提前給付 4,享有被保險人的「保費豁免」 5,轉換年金,可將高額的現金價值轉換成養老年金 劣勢:保障型保險,建議平時不要拿取紅利,至養老時再轉換年金
希望採納
㈥ 太平洋歲歲增高保險有哪些好處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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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求助:誰能幫我算一下太平洋福壽延年年金保險
商業保險是公司掙錢的
你不會有太多的錢
如果有的話
哪你就出意外了
不過還是會比銀行的利率會要高於點點的
㈧ 太平洋小康之家福壽延年年金的條款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福壽延年年金保險A款(分紅型)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0至17周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年金給付:
本合同的年金領取起始年齡可分別為被保險人35、40、45、50、55或60周歲,年金給付方式有按年平準給付、按月平準給付、按年增額給付、按月增額給付和一次性給付五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年金領取起始日為投保人依本合同選定的年金領取起始年齡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的領取起始年齡和領取方式可在年金領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據實際繳費情況,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同意變更並在保險單上批註或附貼批單後,按變更後的領取起始年齡和領取方式領取。投保人申請變更領取起始年齡或領取方式僅限1次。
年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平準給付:自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險人99周歲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對應的給付金額向其給付年金。
(二)按月平準給付:自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險人100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前一個月止,若被保險人仍生存,本公司每月按對應的給付金額向其給付年金。
(三)按年增額給付:自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險人99周歲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以下約定向其給付年金:自年金領取起始日開始的第一個5年期間,本公司按對應的首期年度給付金額給付年金,年度給付金額每滿5年按上一個5年年度給付金額的10%增加(每個5年期間的年度給付金額相等;給付金額按每張保險單總給付額計,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四)按月增額給付:自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險人100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前一個月止,若被保險人仍生存,本公司每月按以下約定向其給付年金:自年金領取起始日開始的第一個5年期間,本公司按對應的首期月度給付金額給付年金,月度給付金額每滿5年按上一個5年月度給付金額的10%增加(每個5年期間的月度給付金額相等;給付金額按每張保險單總給付額計,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五)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領取起始年齡對應的躉領金額一次性給付年金,本合同終止。
二、身故保障:
(一)年金領取起始日前: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無息返還已繳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二)年金領取起始日及以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及以後身故的,若已領取年金總和未達到已繳保險費的110%,本公司按已繳保險費的110%與已領取年金的差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若已領取年金總和等於或超過已繳保險費的110%,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紅利分配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領取起始日止的期間為本合同的紅利分配期間。在紅利分配期間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本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的,則該紅利於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分配給投保人。在投保時,投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一、累積生息
由本公司保留紅利,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發生身故給付、合同解除、減額繳清等情形時,給付累積到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
二、繳清增額(本方式不適用於本公司要求加費或特約承保的被保險人)
根據被保險人在紅利分配當時的年齡,以當年度紅利作為一次性繳清的保險費,購買繳清增額保險。繳清增額部分不參加分紅。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選定紅利領取方式,本公司將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投保人可申請變更紅利領取方式,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保險單上批註後生效。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如原領取方式為累積生息,本公司在紅利領取方式變更生效後,一次性給付累積到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
第五條 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本公司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險期間開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時開始。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以保險單所載為准。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時終止: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請時;
(二)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約定辦理復效;
(三)被保險人身故;
(四)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五)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終止。
第六條 年金領取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年金領取標准見年金領取金額表。
二、本合同設躉繳、限期年繳(3年、5年、10年或20年繳清)等繳費方式。本保險躉繳每份的保險費為人民幣10,000元,限期年繳每份的保險費為人民幣1,000元。
第七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在合同訂立時或本合同效力申請恢復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受益方式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書面同意。因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延遲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本公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和紅利須憑本合同保險單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以及下列證明和資料(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一)年金的申領:
1、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3、憑本公司核發的年金領取證領取。
(二)身故保險金申領:
1、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3、公安部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4、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其他與保險事故認定有關的證明及文件。
(三)紅利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紅利給付申請書;
2、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紅利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如無特別約定,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的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領取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全額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紅利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保單質押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單累積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經投保人書面申請,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可辦理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後余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一並歸還。逾期未能償還的,當貸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項欠款及其利息之和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質押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憑本合同保險單、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二條 減額繳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單累積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不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的情況下,投保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將本合同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時,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後的余額作為一次性繳清的保險費,以變更當時的合同條件,減少本合同年金領取金額。
本合同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若存在紅利及其利息,本公司將一次性支付給投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合同不參加紅利分配,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請保單質押貸款。
對本公司要求加費或特約承保的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得申請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繳費日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前一日。投保人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的,自繳費日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時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不參加紅利分配,紅利分配方式為累積生息的,不予計息。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本合同自動終止。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生效滿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十五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本公司有權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更正被保險人相應的年金領取時間和領取金額,並按更正後的年金領取時間和領取金額給付年金。本公司已給付年金多於應給付年金的,本公司有權將多給付的金額及其利息從以後的年金給付中扣回或要求被保險人退還;本公司已給付年金少於應給付年金的,本公司將差額部分(不計利息)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其繳費期限可能超過年金領取起始日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變更繳費方式。
三、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單紅利及累積利息與實際不符的,本公司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調整。如果因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任何補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根據其真實年齡所應分配的紅利,本公司有權追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各項保險金、紅利、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本公司有權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且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合同的變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附貼批單或者訂立書面協議後生效。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之日起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扣除保險單工本費人民幣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已由本公司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之日起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或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生效滿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三、年金領取起始日後不辦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本合同保險單、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適用該仲裁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單簽發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的處理,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釋義
一、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准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二、利息:紅利累積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計算。在紅利的同一計息期間(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至下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之間的期間)內,若本公司改變紅利累積利率的,本合同在該計息期間內仍適用改變前的紅利累積利率。除紅利累積利率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參照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後宣布的利率計算,並向監管機構報備該利率。
三、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指本公司簽發本保險單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如果合同生效日為閏年的2月29日,次年及以後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為平年的2月28日和閏年的2月29日。
四、手續費:指本合同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及每張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的總和。其金額為實繳保險費總額減去保險單現金價值後的余額。
五、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㈨ 太平洋保險的安享年年金買了一年可以退嗎
可以退,會有較多的現金損失,希望慎重考慮之後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