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現場監管指引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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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針對銀行的。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完善城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城商行)非現場監管工作,提高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現場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及有關監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現場監管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城商行各級監管部門是指銀行監管二部(以下簡稱銀行二部)、銀監局以及並表局、報告局。並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報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
第三條城商行非現場監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法人監管為主導。重點突出並表局在城商行屬地法人機構監管中的主導性。
(二)以分類監管為主線。在監管評級的基礎上,實現「一行一策,分類監管」,增強城商行非現場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監管員為核心。充分發揮主監管員在信息匯集、風險監測、政策制定、監管行動、組織協調等方面的主導作用。
(四)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全面、客觀、准確地反映城商行真實風險狀況,採取有力措施促進城商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監管有效性為目標。各級監管部門應根據機構的風險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努力提高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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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 非現場監管指標分析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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