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理財產品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理財產品的收入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核算----視同企業銀行存款利息沖減財務費用,因理財產品是企業用閑余的銀行存款,在本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故理財產品收入就像銀行存款利息一樣的。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xx行(黑字)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紅字)
Ⅱ 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怎麼做分錄
兩種方法:
A:手工帳一般是
發生財務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
期末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借:財務費用-利息
B:財務軟體一般是
發生財務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利息
期末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財務費用-利息
Ⅲ 理財產品收益屬於營業收入嗎
看你們公司打算怎麼賬務處理,我們之前公司一直是做的利息收入,沖減的財務費用,所以就不算是營業收入。
Ⅳ 銀行理財的利息收入應放進哪個會計分錄
購買銀行短期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應該記入投資收益,因為購買銀行短期理財產品應該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收益為投資收益而非財務費用。
公司購買短期理財產品應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方法是: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4)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計入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具體而言:
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Ⅳ 銀行理財計入哪個科目
如果是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准則,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二、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後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具體的處理如下: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0 k G6 u' H% G
3、處置理財產品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貸:短期投資貸:投資收益(如果低於成本價的話,投資收益可能在借方)
4、收回投資款借:銀行存款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Ⅵ 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稅嗎
非保本類型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不用繳納增值稅,具有保本收益類型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
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五)條規定,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計入擴展閱讀: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後就可以獲得協議上規定的收益,反之為非保證型。保本理財產品,屬於低風險理財。保證和浮動說明了銀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保本類理財在協議中會有銀行承諾,無論發生任何問題銀行保證客戶到期可以拿回全部本金。
非保證型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銀行按照約定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非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不承諾理財產品一定會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為零,不保本的產品甚至有可能收益為負。一般銀行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的風險僅次於儲蓄風險,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戶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