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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擴展責任對以前的

發布時間:2021-10-06 13:42:51

『壹』 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怎麼理解

(一)界定免除責任條款的范圍,對免除責任條款做廣義理解
前文對新舊《保險法》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了比較,新法第17條強調「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對舊法語句順序調整之後,語義的內涵發生了實質變化。新法不僅要求提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內容,而且擴大到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即全部免除、部分免除均應包涵。
保險法之所以進行該條規定,是因為相對於格式條款的提供方而言,投保人往往處於弱勢和被動接受地位,投保人無法設定、更改合同條款,只有選擇是否締約的權利。因此,投保人的知情權關繫到其是否自願、真實訂立保險合同,而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正是投保人知情權的重要內容,是投保人衡量、判斷的重要標准。基於保險合同冗長復雜、語言晦澀的特點,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盡到完全、適當的提示、說明義務。即對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無論是「全部免責」、「部分免責」或是「限制責任」條款,均應進行提示並明確說明。
(二)明確「足以引起注意」的認定標准,增強適用的可操作性
保險法要求提示應達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但對於具體的提示方式及判斷標准均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實踐中投保人不認可保險公司的提示方式,認為保險公司有違誠信從而引起糾紛。
鑒於保險法不僅要求保險人作出提示,還應當主動進行明確說明,因此,將保險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摘取並匯總於一份提示文件,並圍繞其進行說明,具有可行性。同時,對於足以引起注意的認定,可以設定具體要求:
1、使用區別於其他條款的文字、符號、字體標識免除責任條款。
2、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提示方法,如對於老年人,字型大小應更大才具有提示效果,對於文盲半文盲,則採取口頭宣講提示的方法更為有效。
(三)規范保險人「明確說明」的內容及方式,完善投保人聲明確認的證據效力
對於「明確說明」的法定要求,實務中一直存在操作上的困難,現有保險監管規範文件也未作相應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批復對《保險法》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問題的答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實踐中,可以將明確說明與提示義務結合起來作出統一要求:
1、要求保險公司將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摘取並匯總於一份文件。
2、要求保險人主動就上述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後果進行說明。
3、要求保險人根據說明的方式保留相應證據,如採取口頭形式進行解釋說明,則應通過錄音錄像或說明筆錄方式固定證據,如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則應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同時,對於說明文件的內容應要求語言通俗簡潔,具有高度閱讀性和易解性,便於投保人了解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4、將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確認欄轉移至該份提示說明文件,並設計專門的聲明用語:對本頁所載免除或者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已向本人提示並明確說明,本人已知曉該條款含義,保險人可以根據本頁條款拒賠,本人特簽字確認。對於該聲明內容,應當要求投保人親筆抄錄並在每頁簽字,如在此情形下投保人仍草率抄寫簽字,無疑是「躺在權利上睡覺」,很難對其進行保護。
5、對於保險人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不僅要求投保人的抄錄簽字,還應當提供相應的錄音錄像、說明筆錄、書面解釋文件等具體證明材料。二者兼備方具有證據效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車險新規從9月19實施,之前續保的車險是按老辦法還是按新規執行

車險新規從9月19實施,之前續保的車險也是按照新規定執行的。對改革前投保了交強險的車主來說,應對風險依然有保障。9月19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強險保單均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

車險綜合改革後,交強險保障水平將大幅提升,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

(2)保險擴展責任對以前的擴展閱讀:

車險綜合改革後,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簡單來說,就是車損險的保障范圍擴大了,擴展了上述保險責任,這些保險責任原來屬於附加險,改革後全部納入主險內。

此次改革還刪除了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至此我國車險產品基本覆蓋了地震、台風、洪水等主要巨災風險。

『叄』 投保之前的重大疾病,兩年以後復發了,保險公司給賠嗎

投保之前的重大疾病,兩年以後復發了,如果在投保前已經告知了保險公司或保險合同已滿兩年,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3)保險擴展責任對以前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肆』 保險法中規定投保兩年後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賠查以往病歷嗎

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投保兩年後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賠查以往病歷,而規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即之前有重大疾病未告知,但是在合同成立兩年後發現之前病史,仍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來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4)保險擴展責任對以前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伍』 保險人依照《保險法》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

只要文件齊全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另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就是說30天內保險公司要作出核定,且給您通知。只要需要賠,即使賠償額度暫不能確定,也需在60天內先給一部分。超出時間的,保險公司除按規定賠付外,還應賠償您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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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只負責代收代繳本年度的,對於以前年度有欠繳車船稅的,應由稅務機關追收

滯納金應該是萬分之五,你的500元里是不是含車船稅的稅款呀~~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自2007年7月1日起,如在購買交強險時未繳納車船稅的,將被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今年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五條的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上述負責人表示,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被保險車輛前次投保的保險單,以便保險機構查驗被保險車輛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
對於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要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並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此外,對於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又屬於車船稅征稅范圍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根據有關規定,自覺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對於臨時上道路行駛、境外臨時入境、以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納稅人與保險機構就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等問題發生爭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反映,地方稅務機關將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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