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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育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1-10-06 09:17:50

❶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僱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險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徵收。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各地級以上市統籌,並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足。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實行預算管理,單獨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及診治妊娠合並症、並發症的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准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葯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四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二)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統籌地區規定增加生育津貼計發項目及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准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准,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八條 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拓展資料
新頒布的規定新變化:
延長了女職工終止妊娠後享受產假的天數。具體而言,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生育醫療費用的申請時間由原來的一年延長至三年,精簡辦理材料、簡化辦理流程。

❷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第三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一年內,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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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廣州生育保險的相關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已經2008年4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生育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生育保險工作應當貫徹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該條例。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致。中央、軍隊駐本省單位以及省屬單位,按照本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參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險。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人事、衛生、人口計生、葯監、物價、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和費用確定,並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最高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國有商業、國有控股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二)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三)分娩期外治療生育並發症的費用。 第十四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一)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四)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男職工假期津貼。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本條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除第(一)項應當支付外,第(二)項至第(五)項是否支付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由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中申辦生育津貼或者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待遇的,還應當持嬰兒出生、死亡或者證明。
第十七條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期限為:
(一)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辦;
(二)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後1年內申辦;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四)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後1年內申辦。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
第十八條參保職工接受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
第十九條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給付標准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參保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移生育保險繳費年限。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准予轉入。跨省變換工作單位的,轉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四)指導、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情況;
(六)審核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制定本省相應的實施標准和辦法。
第二十三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
(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結算;
(五)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七)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下列有關生育保險工作:
(一)生育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檢查;
(二)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
(三)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生育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
(四)匯審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第二十六條人口計生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項生育保險規定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未繳納生育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所屬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准向職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騙取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收、減免生育保險費、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佔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 註:生育保險津貼:生完小孩五個月內(註:根據2008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123號「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二)規定: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後1年內申辦; )辦理,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
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2、生育醫療費
(1)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懷孕 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並發症按核定數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1)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廣州市實施 <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 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低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職工的實際支付,若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全市最低工資標准計發;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高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准支付給產婦。
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 1、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繳費基數:2009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繳費比例:0.85%。
2、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繳費基數:2268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繳費比例:0.85%
3、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繳費基數2873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繳費比例0.85%
4、2012年7月至今,繳費基數2873
2012年7月至今繳費比例0.85%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並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一是,生育保險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於養老、醫療等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於其他保險項目。另外,在我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二是,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對比較窄。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些地區允許在女職工生育後,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並發給假期工資;還有些地區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
三是,待遇享受條件各國不一致。有些國家要求享受者有參保記錄、工作年限、本國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
四是,無論女職工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也就是說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產婦均可享受有關待遇,並包括流產、引產以及胎兒和產婦發生意外等情況,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五是,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主要以保健、咨詢、檢查為主,與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以治療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側重於指導孕婦處理好工作與修養、保健與鍛煉的關系,使她們能夠順利地度過生育期。產前檢查以及分娩時的接生和助產,則是通過醫療手段幫助產婦順利生產。分娩屬於自然現象,正常情況下不需要特殊治療。
六是,產假有固定要求。產假要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產前和產後。產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遲使用。產假也必須在生育期間享受,不能積攢到其他時間享用。各國規定的產假期限不同。我國規定的正常產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產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是,實行生育保險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於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於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❹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介紹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經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程4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予以廢止。

❺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21

新版《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10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產假。具體而言,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四類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下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規定》明確,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並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對於單位任職的職工而言,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對於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而言,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起止時間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職工生育前應當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名單上選定產前檢查的醫療機構。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❻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僱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險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徵收。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各地級以上市統籌,並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足。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
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實行預算管理,單獨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及診治妊娠合並症、並發症的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准執行。
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葯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四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二)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統籌地區規定增加生育津貼計發項目及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准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准,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八條 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確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將全部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應當事先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定產前檢查和分娩的醫療機構,並向選定的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即時予以辦理確認手續,並在7日內將相關材料及確認情況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職工因醫療條件限制、住所變化等特殊事由確需變更產前檢查和分娩的醫療機構的,應當持原就醫確認憑證和變更事由的相關憑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醫確認申請表;
(二)醫院診斷妊娠證明;
(三)社會保障卡等參保憑證;
(四)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辦理就醫確認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四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並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前款職工在分娩住院期間因診治妊娠合並症、並發症需要,可以按照規定轉至統籌地區內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需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直接結算。
第二十五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而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者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後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相關醫療費用明細、票據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准由統籌地區規定。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後1年內,憑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並參照相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准,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後1年內,憑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保險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手術後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明細和票據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材料和統籌地區規定的標准報銷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後的1年內,憑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准由統籌地區規定:
(一)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於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
(二)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支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0日內支付有關費用;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並且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申請撥付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統籌地區規定由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生育津貼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並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後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除應當相應提供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第三十二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1年內,直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應當相應提供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中除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以外的材料,以及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用人單位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符合生育津貼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撥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撥付,並將撥付情況及時告知享受待遇的職工;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撥付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四條 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五條 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
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在職工最後參保地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者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和職工本人應當如實反映與生育保險有關的情況,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職工、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記錄在案,按照規定將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違法信息及時納入相關信用信息資料庫,並通過新聞媒體或者本單位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及時核查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信息,監督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對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審核,必要時還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生育保險情況以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機構、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有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准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人員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並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險工作職責或者在生育保險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生育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及損失賠償等方面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就醫確認申請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格式體例並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用人單位和職工免費下載使用。
第四十六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規定,制定本省相關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
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本規定明確由統籌地區制定的配套規定和標准,各統籌地區應當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制定並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和港澳台地區人員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同時廢止。

❼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新《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頒布的《規定》有5處變化
延長了女職工終止妊娠後享受產假的天數;
明確了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
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並繳納,不再單列生育基金項目;
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便民快捷;
生育醫療費用的申請時間由原來的一年延長至三年,精簡辦理材料、簡化辦理流程。
一、女職工終止妊娠
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有變化
具體而言,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二、這些人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三、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並繳納
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並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四、就業情況不同,待遇保障也不一樣
對於單位任職的職工而言,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所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准執行,不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對於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而言,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起止時間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五、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 ,直接結算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職工生育前應當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名單上選定產前檢查的醫療機構。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六、 費用結算申請時間 ,由一年延至三年
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不能直接結算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並在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或者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支付標准由地級以上市規定。
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生育津貼的,在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3年內,直接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八、生育津貼高於或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如何發放?
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
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准,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費怎麼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地級以上市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准支付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申報繳納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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