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業金領取地點在哪裡
失業金領取地點在經辦機構領取。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㈡ 申請失業保險去哪裡辦
辦理地點:當地社保中心辦理。
一、用人單位持相關資料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及時限:
(一)單位與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登記備案。
(二)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個人需要攜帶的資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6份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3份(含原件1份)
(三)個人檔案
(四)單位最後一次繳費票據復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張
(六)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銀聯卡
四、申領失業救濟金需填寫的表格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二)求職登記表
㈢ 失業保險要到那裡辦理
辦理地點:當地社保中心辦理。
一、用人單位持相關資料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及時限:
(一)單位與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登記備案。
(二)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個人需要攜帶的資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6份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3份(含原件1份)
(三)個人檔案
(四)單位最後一次繳費票據復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張
(六)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銀聯卡
四、申領失業救濟金需填寫的表格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二)求職登記表
(3)新塘鎮去哪裡申領失業保險擴展閱讀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㈣ 廣州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當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一)由其失業前所在的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可分為兩種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履行,單位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失業。
2、解除勞動合同。即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一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為全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解除勞動關系的,其行為無效,勞動者應當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除失業人員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業的,均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應當註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