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我國《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B. 去做保險代理人好嗎
做保險代理人的好處
1、保險代理人都是絕對的人才
有句話說:保險不是人乾的,是人才乾的。想像一下能把一份看不見摸不著的非渴求性質的保險銷售出去,甚至是銷售給陌生人,絕對不簡單!
2、保險代理人都是有責任心、有愛心的人
他們已經為自己購買了合理周全的保險計劃,一旦發生意外,將不會把沉重的家庭負擔,壓在自己的妻子、父母等親人身上。
3、保險代理人都是理財的行家能手
理財四要素包括讓錢生錢、保本、避稅、保障(保住創造財富的人)。每個深諳此道的保險代理人最清楚如何給自己的家庭做理財規劃。保險是所有金融工具里最適合做理財的一種。
4、保險代理人都是善良的好人
推銷保險實際是在做善事和好事。中國大陸第一個購買人壽保險的法光和尚說:人壽保險和佛的相似之處在於既能幫助自己又能幫助別人,用佛語講是一種無形的福報。保險代理人正是促成這種福報的一類人。
5、保險代理人都有著積極的人生態度和頑強的心理素質
常說保險推銷是從拒絕開始的,其中遭遇的冷遇、譏諷甚至侮辱讓保險代理人們練就了過硬的心理素質。樂觀和開朗是這個職業付與他們的一大筆人生財富。
做保險代理人的弊端
1、鏈各環節間關系失調
保險代理是保險行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應該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橋梁和作用。但是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普遍地還不能與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礎上的穩定業務合作關系,甚至個別地方出現保險公司連手打壓中介公司的現象;保險客戶盡管已經逐漸習慣於從銀行或者營銷手裡購買保險,但是卻鮮於向專業的保險中介公司咨詢保險業務或通過他們維護自身的利益。
2、保險代理人行為不規范
部分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主要表現在坐扣手續費、挪用手續費、變相降低費率、和保險公司相互勾結集體利益為小集體乃至個人利益等;
3、缺乏優秀的專業保險代理人才
我國雖然有龐大的保險個人代理人才,這是由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保險代理公司對專業保險代理人才重視度不夠。許多保險代理公司過於注重公司投資者對本身的影響力,滿足於來自股東和相關企業相對企業相對穩定而充實的業務來源,對保險代理人更強調其現有的人際關系和交際經驗而不是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拓展能力,這種用人方式在保險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和人們的消費越來越理性的情況下正日益顯露出其弊端。另一方面,真正優秀的專業保險代理人更願意留在保險公司而不是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司已經深刻意識到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數量和質量對其生存和發展直觀重要,對保險代理尤其是優秀的「展業明星」給予了豐厚的物質待遇並且努力為他們開創進入管理決策層的路徑以提高其「政治地位」,這對優秀的專業代理人才具有很強的吸引力。而保險代理公司由於成立時間短,品牌知名度低,資本和人才都比較薄弱,短期內很難得到優秀保險代理人的關注、了解和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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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代理人最新規定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由協議定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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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代理人是什麼意思怎麼理解
【摘要】保險是一種隱性商品,很多消費者對保險知識不了解,保險代理人是具有專業知識,在客觀、公正立場上為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達成協議的人。在商品經濟的時代商品是用來交換的,而保險代理人並不是保險商品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他們只不過是一個媒介而矣!促成業務他們可以獲得法律准予獲得的傭金並且在以後盡心盡職做好後續服務。但是,由於保險是一種隱性商品(合同)並且它又有許多獨特的性質。比如免體檢保額的規定,非健康體投保規則等一般消費者或是有意向購買者所不懂得、不了解的知識。那麼,我們要如何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在客觀、公證的立場上做好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達成協議的媒呢?R先生現年42歲、無社保、無病史、年收入10萬、偶有出差、小孩3歲、系一家庭經濟支柱,現在要求用年交一萬元為自己投保會面、高額的保障,並且保險不僅要保自己還要包涵應盡的家庭責任。如果代理人是個稍有專業知識和負責的,那麼本計劃中壽險保額不會低於至少50W,其保險的內容應有:壽險(終身或是定期壽險組合)、重疾險、意外險、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等。那麼,現在就有一個問題存在了:對於42歲的人投保來說50W一定是超出了免體檢保額度無疑了。如果客戶被體檢後,確認身體有些問題,保險公司肯定是會做些諸如最高保額限制、拒保、除外、加費的。如果客戶對於保險公司核保部門所做出的諸如最高保額限制、拒保、除外、加費的決定,不理解也不接受的話,那麼必然的後果有三:客戶沒有得到保險保障;保險公司沒有收到保費;你所有的努力因為沒有促成業務不能獲取分文傭金。那麼,我們可否換個思路所有的問題都會解決了?回答是可行的。具體的做法是把你所做的保險計劃拆分,先在免體檢保額內做好他自身體的保障,讓這份保單承保以後再投保有關家庭責任方面的或是補充自身保障不足的部份。就是以後部份因為體檢不過關,保險公司不承保,或是客戶不能接受。客戶也是會從內心感激你的,並且至少他有了基本的保障,比沒有保險時的「裸奔」強多了。當然,有關這些問題你要在同客戶交流的時候同他溝通好,以免他產生一些不愉快不說還以為你是在故意給他製造問題。做保險就是三羸:客戶用有限的錢獲得高額全面的保障,保險公司承保了非問題件,你賺取了應有的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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