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企業購買的信託產品、銀行的理財產品,若不承擔投資風險,收取固定利潤,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若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對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可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若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
❷ 挪用公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否能夠認定為營利活動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
❸ 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收益歸公司,到造成上億虧空
那你犯罪了,這個叫挪用公司財物,一個億不是小數目。當然了盈利歸公司,公司可以給你獎勵,虧了肯定是你責任,因為公司沒有讓你去理財,再說在公司做好一切任務那是你的責任。虧了是你的過失。希望你小心點
❹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定義是否是盈利行為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規定。
下面是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❺ 公司財務人員為公司買理財產品後所得利潤能提成嗎
公司財務人員為公司買理財產品所得利潤不能提成,這是財務人員的職責所在,從反面可易知,該理財產品如發生虧損財務人員也不承擔損失。
❻ 請問,我們是小額貸款公司,購買的對公理財產品,屬於保本收益,不是基金,也不是股票,利率比活期利率高
要做就膽量大點兒,搞點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時間要段。
你這么整的話,上頭查賬看你怎麼交差。
❼ 公司股東以私人名義用公司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且收益歸自己所有,這樣合法嗎
結論:不合法,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這應該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是進行營利活動。屬於挪用資金,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立案的標准訂的不高,所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