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義大利是現代海上保險的發源地
因為最初的海上保險就是發源於那裡,現代海上保險是由古代的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船貨抵押借款思想逐漸演化而來的。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這張保單承保一批貨物從法國南部阿爾茲安全運抵義大利的比薩。在這張保單中有明確的保險標的、明確的保險責任,如「海難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損、擱淺、火災或沉沒造成的損失或傷害事故」。
⑵ 海上保險是根據哪個制度確定的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海運保險基本險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一般附加險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內,凡已投保海運保險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海運保險一切險並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原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歷史起源
義大利是海上保險的發源地。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義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在經濟繁榮的義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薩、比薩和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沖,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許多義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義大利語「Polizza」。
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形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1397年,在佛羅倫薩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徵的保險單形式。
⑶ 保險 發源於什麼
世界各國有關保險的淵源傳說紛紜。據古史文稿的引證和推論,遠自奴隸社會起,已有互助救濟的群體方法和活動。約在公元前四五世紀,古埃及的石匠曾採取集體扶助辦法,幫助石匠及其親屬解決生活困難。古希臘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業的工匠集體採取救濟受難者的方法。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以參加者按規定交納的攤款,支付會死亡後焚屍和墳穴的費用。古馬勒斯坦對被盜或被野獸吞噬的牲口,採取由群體的牲口飼養人共同負擔損失的辦法。公元前20世紀,古馬比倫(Babylonia)時代,國王曾命令僧侶、法官及市長等,對其所轄鏡內居民徵收賦金,以備救濟火災及其他天災損失之用。公元前10世紀,以色列(Israel)王所羅門(Solomon)對其國民從事海外貿易者,課征稅金,作為補償遭遇海難者所受損失之用。這類各種為個體和群體利益所採取的救災和補償損失方法,已開始孕育了保險的胚胎。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導源於14世紀。當時,義大利的借貸盛行於各都市,因其條件苛刻,利息驚人,雙方都負有大的風險,盈利與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懸殊,素有冒險借貸這稱。逐漸傳達至腓尼基(地中海東岸古國今黎巴嫩、敘利亞一帶)和古希臘船舶與貸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資本主的高利貸,當船舶及貸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即須償還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貨蒙受損失,則可依其受損程度,免除借貸關系中債務的全部或一部,由於借貸利息極高,約為本金的1/4或1/3,後被教會禁止。以後便逐漸改用交付保險費形式,出現了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在地中海一帶城市開始有了從事草擬和撰寫保險契約的專業人員,義大利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簽發的船舶航運保險契約是迄今發現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險單。 這一世紀後半期爆發的兩次英荷戰爭中,英國與荷蘭的貿易遭受嚴重打擊,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隊(Smytna Fleet)全部覆沒,英國及荷蘭的商人與保險業者損失巨大,加深了人們對海上保險作用的認識。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反復醞釀成立實力較為雄厚的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為發展保險事業進行了組織准備。經英國皇家特許批准專營海運保險的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The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倫敦保險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後成立。當時法律規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經營海上保險。這兩家公司曾一度壟斷了英國保險市場。 另一方面,個人保險業者,不但未受以上兩公司壟斷的影響,反而深感有設立保險交易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險商組成的勞埃德保險社(Lloyd『s)(今譯「勞合社」)組織崛起,它原由愛德華勞埃德(Edward Lloyd)在倫敦泰晤士河畔開設的咖啡館起家。 以其地處倫敦市中心,吸引海陸貿易商人、船主、航運經紀人,保險商等光顧,逐漸成為交換海運信息,接洽航運和保險業條的活動場所,進而成為倫敦海上保險業集中活動的總會。1871年由議院通過了《勞合社法》。勞合社向政府注冊,取得法人資格,並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勞合社會(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發展成為英國海上保險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倫敦報》刊登的一則廣告中,第一次披路倫敦塔街的愛德華勞埃德咖啡館為聯系地點。因此勞合社便以這天為創始紀念日。迄今已有300餘年歷史,成為國際保險業歷史攸久和最有影響的保險組織。 18世紀保險業加速成長。它於近代資本主義的搖籃地英國發軔,在商品經濟發展和海運貿易日益興旺的帶動下,英國保險業也逐漸繁榮,保險機構已遍布英國各港口,倫敦已形成有較大實力的保險市場。
⑷ 保險起源於哪個國家距今有多少年了
保險起源於希臘羅德島,距今2900多年。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阿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保險 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⑸ 保險最早起源於哪個國家
1、保險最先起源於古羅馬,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2、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3、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國內、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5)現代海上保險制度發源於哪裡擴展閱讀:
首家火災保險公司:
更具專業特徵的保險市場在倫敦出現,它的契機則是一場大火災。
1666年9月2日~5日,倫敦發生了歷史上最嚴重的火災,大火連續燒了4天,包括87間教堂、44家公司以及13000間民房盡被焚毀,歐洲最大城市倫敦大約六分之一的建築被燒毀。
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
166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倫敦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
1681年,巴蓬的商行通過合資,成為了世界首家火災保險公司。
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⑹ 現代保險的形成和發展
海上保險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整個保險業的繁榮與發展。 人類歷史的發展,一直與海洋密不可分。
海上貿易的獲利與風險是共存的,在長期的航海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由多數人分攤海上不測事故所致損失的方式——共同海損分攤。
保險是 ,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6)現代海上保險制度發源於哪裡擴展閱讀:
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