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是海上貨運險主要保障的兩種費用,它們的區別主要有:
一是行為實施主體的區別。
施救實施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或其雇傭人員或代理人)自己;救助實施的主體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是保險人保險賠償原則的區別。
被保險人實施施救以後,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險人對其支出的施救費用均負責賠償;救助人對被救助人實施救助,被救助人按照「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決定是否支付報酬,保險人只有在作為被救助人的被保險人向救助人支付報酬的前提下才承擔對這筆救助費用的賠償。
三是保險人保險賠償額度的區別。
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以另一個保險金額為限,即在對被保險貨物本身損失賠償的那個保險金額之外,再給一個保險金額賠償施救費用;保險人對救助費用的賠償則是放在與對被保險貨物本身損失賠償的那個保險金額之內,即將對救助費用的賠償與對被保險貨物本身損失的賠償合在一起,以一個保險金額為限。
四是根據是否與共同海損有聯系的區別。
施救費用是一般因被保險人為減少自己的貨物損失採取施救措施而產生的,與共同海損一般沒有聯系(但如果是出於對船貨共同利益考慮的話,那施救費用就可能屬於共同海損費用。);救助費用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作為救助人的其他過往船舶為船貨獲得共同安全而前來救助並取得成效而產生的,用此,施救費用大多可列入共同海損費用項目。
㈡ 保險賠償的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是海上貨運險主要保障的兩種費用,它們的區別主要有:
一是行為實施主體的區別。
施救實施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或其雇傭人員或代理人)自己;救助實施的主體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是保險人保險賠償原則的區別。
被保險人實施施救以後,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險人對其支出的施救費用均負責賠償;救助人對被救助人實施救助,被救助人按照「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決定是否支付報酬,保險人只有在作為被救助人的被保險人向救助人支付報酬的前提下才承擔對這筆救助費用的賠償。
三是保險人保險賠償額度的區別。
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以另一個保險金額為限,即在對被保險貨物本身損失賠償的那個保險金額之外,再給一個保險金額賠償施救費用;保險人對救助費用的賠償則是放在與對被保險貨物本身損失賠償的那個保險金額之內,即將對救助費用的賠償與對被保險貨物本身損失的賠償合在一起,以一個保險金額為限。
四是根據是否與共同海損有聯系的區別。
施救費用是一般因被保險人為減少自己的貨物損失採取施救措施而產生的,與共同海損一般沒有聯系(但如果是出於對船貨共同利益考慮的話,那施救費用就可能屬於共同海損費用。);救助費用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作為救助人的其他過往船舶為船貨獲得共同安全而前來救助並取得成效而產生的,用此,施救費用大多可列入共同海損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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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財產損失包含救援費嗎法律依據在哪裡
在車損險承保責任項下,如標的車輛發生事故致使車輛無法行駛,對於被保險人車輛合理施救費用是屬於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的。
另外保險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因為事故存在單方、雙方、多方及事故責任等等原因,無論施救費能賠多少,總之標的車輛無法行駛而產生的合理施救費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㈣ 關於保險人承擔合理的施救費用的問題
保險的施救費用是遵循一個「合理,必要」原則的,施救費和賠償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比如:
1,你投保了一個10000元的物品,出險,損失8000,施救用1000,那麼賠償9000,這個很容易理解
2,投保10000,損失8000,施救用去5000,那麼你只能得到10000,因為我們認為,當損失與施救費用超過保險金的時候,繼續施救,不論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是不明智的的。以本例反問,你會為了2000塊的損失投入5000元來施救嗎?所以明智的被保險人會在預計施救費用超過損失的時候而停止施救,否則的話,這種施救費用就是不合理,不必要的,當然不會賠償。
3,假如設定,損失5000,但是只要投入3000元的施救費就能挽回5000的損失,那麼被保險人就一定會施救到底,盡管他最後不能得到全部的補償,但是對被保險人來說,自己投入施救費用仍然是劃算的,他會繼續投入。從這點來看,實際上是保險公司的一種避免風險過度擴大的自我保護策略,而對被保險人來說,只要有利,他就會投入,這點來看被保險人也是心甘情願的。
㈤ 保險中對施救費的計算。
這個不用計算啊。
出險時實際價值 是5萬元,投保時保險金額也是5萬元,屬於足額保險。施救費用與損失也沒有超過保險金額,所以施救費用應當足額賠付。其實際施救費用是5000元,也就是0.5萬元。
㈥ 施救費用的賠償在保險金額外另行計算
一、施救費損失應當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
法院就保險賠償金的計算與《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相符,具體而言:
1)關於車輛損失費 法院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認定的損失進行判決,並無不當。
2)關於吊費和牽引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一般稱為「施救費」,因此,吊費和牽引費應屬於施救費的范疇。根據《保險法》第57條的規定,施救費由保險人承擔,所承擔的費用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因為本案的施救費(吊費和牽引費)合計1350元並未超過保險金額,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全額支付。
3)關於評估費和拆解費 法院將拆解費認定為維修費有誤,實際上拆解費同評估費性質相同,是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根據《保險法》第64之規定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支付保險標的的損失的最高限額,還是保險標的的損失和評估費之和的最高限額。
從《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文義理解,評估費用應當由保險人自行承擔,而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因此,若被保險人墊付了評估費用,保險人應當依法返還 ,本案評估費3050元(評估費2100元、拆解費1050元)應由保險公司支付。
綜上,保險公司支付的款項應為上述三項費用的總和194143元,並不因該金額超過了保險金額193000元而以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險人賠付後如何索要保險標的的殘值
保險公司在賠付了上述金額之後,可以向被保險人索要保險標的的殘值
1)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根據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賠付之後,就保險車輛修理更換下來的部件的殘值享有權利。因為保險人根據評估定損金額支付保險金已經足以修復保險車輛,如果被保險人仍享有修理時更換下來的部件的殘值權利,則其將從保險中獲利,違背了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2)《保險法》第59條之規定
《保險法》第59條之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從《保險法》第59條的文義來理解,該法條僅適用於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情況,因為只有保險標的發生全損或者推定全損時,才會產生「受損保險標的」歸誰所有的問題,在部分損失的情況下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系用於支付保險標的,而保險標的的修復後無疑仍舊歸被保險人所有,已不存在「受損保險標的」。
本案雖然法院判決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與保險金額一致,但從評估定損金額來看,保險標的的本身損失金額並未超過保險金額,只不過因保險人有義務額外支付施救費和評估費才使得賠款總額與保險金額一致,因此本案實際上是部分損失,不適用《保險法》第59條的規定。
三、保險人可以得到什麼殘值
本案系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金用於修理保險車輛,修復後的保險車輛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但是修理時更換下來的零部件的殘值應由保險公司享有,否則被保險人將由此獲得額外利益。
㈦ 車險核賠 人保機動車損失險條款裡面賠償處理中第二十七條規定施救費在被保險機動車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
車損賠5/20*5=1.25萬,因為是不足額投保,施救費用是1萬元,全賠的,所以總賠款是2.25萬元。
㈧ 保險法施救費司法解釋
一.標的賠款: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按實際損失80萬賠償。
二.施救費:保險法規定「施救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單看這一處有歧義,可以理解為,施救費與標的損失金額無關,在保險金額額度以內的部分都可以賠償,也就是施救費可賠償50萬(足額保險),合計賠償130萬。
三.保險金額的含義: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可以理解為,標的損失金額與施救費用之和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也就是說只能賠償100萬。
四.在理賠實務中,保險公司一是會闡述保險金額的含義,二種說法是「施救費用是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而本案中付出施救費50萬,最多隻減少了20萬的損失,因為不施救最多損失100萬,因此是「不合理」的費用,賠償最多隻能還是100萬。
五.當然,如果起訴遇到個偏向被保險人的法官(司法解釋里如保險條款產生歧義應做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裁決),或者湖塗法官,也許還能告贏,賠到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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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施救費在哪種保險內,保險公司應該承擔
合理的施救費用在任何險種都屬於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首先施救費用不可以超過保險金額.
其次,具體的施救費用按照你的保險金額和車輛出險時的價值比例賠付.
如果你買的足額保險,那麼施救費用是全額賠付的.
㈩ 施救費計算問題
施救費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所以,此案例中的施救費用賠償金額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