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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發布時間:2021-10-04 17:43:28

『壹』 保險合同在猶豫期間解除合同了,但是保險公司要求退回解除的合同,我該怎麼辦

核桃在油漆間是可以進行嗯,退保的,而且只花十元工本費

『貳』 保險公司能單方面終止合同嗎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
《保險法》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叄』 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情況

樓主您好,我現對你提的問題逐條幫你解答!
兩年後,投保人主動補充如實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險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險人在2009年10月1日後投保滿兩年的,在滿兩年後再次進行補充健康告知,則保險公司則會在你進行補充告知之日起,從新開始累積兩年不可抗辯原則,因為你做了補充告知,就表示保險公司需要從新對保險標的進行核保,屬合同的從新審核呈保,類似於從新投保的樣子,所以在告知後,如因同種疾病在告知後的兩年內出險,則保險公司可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並不違反新保險法規定的兩年不可抗辯原則。
————2年後,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須就某個疾病簽訂免責協議(免責其相關並發症賠償責任)或提高保費?
合同一經建立,則不可再修改保險責任內容,除非發現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實告知,並足以影響核保結果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法對保單進行從新核保。這種情況多有可能是保險公司進行了客戶的承包後出險前調查,並獲得了直接證據。
————2年後,如果證實故意,保險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費)
兩年後,只要證實保險事實存在,出險人是本人,則必須賠付。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保費雖然是你交的,但是保險公司只認保單上的投保人。投保人終止合同後,保險公司會按當時保單的現金價值(通俗講就是你這份保單當時值多少錢,你說1年前買的,那現金價值大概就是所交保費總額的90%左右)退費,這部分錢保險公司會給你母親,也就是投保人。
回答者:保險公司資深顧問zslovel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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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公司怎樣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保險公司可以參考如下法條,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應該怎麼辦

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得無故解除的。
向保監會投訴。
如果造成你的利益損失,可以起訴。一般保險合同是有保險價值的,具體還是要看你的保險合同內容。

『柒』 保險公司單方要取消合同我可以要求退保費嗎

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還剩餘保費。保費也稱保險費,是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
保費交納形式:可在保險公司營業廳現場交納;委託銀行代交;通過保險公司指定的網路支付平台網上交納。按保險合同生效日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繳費周期計算出的應繳保險費的日期,或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繳納保險費的日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餘的保險費。在保險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定。
草案據此進行了修改,並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規定」是指第50條的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3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27條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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