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保險條款的基本信息分為

保險條款的基本信息分為

發布時間:2021-10-03 12:26:12

保險合同條款有哪些種類

您好!目前,市場上的保險種類有很多,按保險標的是人還是物,可分為人身保險和損害保險兩大類;按保險人是否承擔全部責任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按保險經營性質可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按保險實施方式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其中,人身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年金保險、養老金保險等,損害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等;再保險又稱分保,是保險人將承保的保險責任向另一個或若干保險人再一次投保,以分散風險,種類有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自願保險是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願的基礎上確立合同關系,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投保、保險標的種類、金額和期限等,保險人也可選擇承保與否及其有關承保項目和內容;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強制規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法律關系,在規定范圍內,不管當事人雙方自願與否,必須按規定辦理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❸ 保險合同文本為什麼區分基本條款和利益條款

身保險合同見條款主要: (1)抗辯條款抗辯條款稱爭議條款所謂抗辯說保險放棄主張權利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效定期(通2)爭議文件保險能投保投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履行告知義務等由否定保單效性保險抗辯期般2保險能2內投保誤告、漏告、隱瞞等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保護保險受益權益同約束保險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2)齡誤告條款齡誤告條款通規定投保投保誤報保險?齡情況處理般兩種情況:齡實影響合同效力情況保險真實齡符合合同約定齡限制保險合同效合同保險解除保險合同向投保退保費二齡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情況投保申報保險齡真實致使投保支付保費少於應付保費或於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齡進行調整調整原於齡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主要素調整:誤報齡導致實繳保費少於應繳保費投保補繳少繳保費本利或按已繳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齡導致實繳保費於應繳保費息退收保費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期繳費壽險合同關於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投保延遲繳費失效規定其基本內容通期沒繳費投保給予定寬限期投保要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效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效發保險事故保險仍給付保險金要保險金扣所欠保費及利息《保險》規定寬限期60自應繳納保費起計算寬限期條款考慮身保單期性比較間內能現些素影響投保期繳費例經濟條件變化、投保疏忽等寬限期規定定程度使保險便避免保單失效失保障避免保單失效給保險造業務損失 (4)保費自墊繳條款保費自墊繳條款規定投保未能寬限期內繳付保費保單已具現金價值同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保費除非投保反聲明保險應自墊繳其所欠保費使保單繼續效第墊繳再發現保費仍未規定期間繳付墊繳須繼續進行直累計墊繳款本息達保單現金價值數額止投保再繳費則保單失效墊繳期間發保險事故保險應保險金內扣除保費本息再給付 保險自墊繳保費實際保險投保貸款其目避免非故意保單失效防止投保度使用該規定些保險公司限制其使用數 (5)復效條款復效條款規定保險合同單純投保按期繳納保費失效投保保定間申請復效權復效原合同效力恢復並改變原合同各項權利義務申請復效期間般2投保期間內權申請合同復效 復效條件:通必須規定復效期限內填寫復效申請書提復效申請;必須提供保證明書說明保險身體健康狀況沒發實質性變化;付清欠繳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貸款本金及利息 復效體檢復效簡易復效兩種體檢復效針失效間較保單申請復效保險需要提供體檢證明與保證明保險據考慮否同意復效簡易復效針失效間較短保單申請復效保險要求保險填寫健康聲明書說明身體健康保險失效沒發實質性變化即由於數保單失效非故意所保險更短間內(寬限期滿31內)提復效申請保險採取寬容態度須保險提保性證明 復效重新投保同復效恢復原訂保險合同效力原合同權利義務保留變;重新投保指切都重新始 (6)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壽險保單除短期定期險外投保繳滿定期間(般2)保費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現金價值並喪失投保或保險權選擇利於自式處理保單所具現金價值便投保或保險解保單現金價值數額與計算保險公司往往保單附現金價值表 (7)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貸款條款規定投保繳付保費滿若干臨性經濟需要保單作抵押向保險申請貸款般說貸款金額超保單現金價值保險應保險發款通知31內清款項否則保單失效保險或者受益領取保險金保單貸款本息尚未清應保險金內扣除貸款本息 (8)保單轉讓條款要侵犯受益權利壽保單轉讓轉讓於道德或非考慮則院做否認裁決;指定變更受益未經受益同意保單能轉讓通保單轉讓絕轉讓抵押轉讓兩類 絕轉讓保單所權完全轉讓給新所絕轉讓必須保險存進行絕轉讓情況保險死亡全部保險金給付受讓 抵押轉讓份具現金價值保單作保險信用擔保或貸款抵押品即受讓僅享受保單部權利抵押轉讓情況保險死亡受讓收已轉讓權益部保險金其餘仍歸受益所 保單轉讓投保或保單持應書面通知保險 (9)自殺條款自殺條款規定保險保單效或復效?2內自殺論精神與否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需所繳保費退給受益屬於免責條款2自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10)戰爭條款戰爭條款規定保險合同效期間保險戰爭軍事行死亡或殘廢保險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1)意外死亡條款意外死亡條款規定保險保單效期內完全外、劇烈意外事故發於若干內(般90)死亡其受益幾倍保險金給付保險金般保險金額2~3倍該條款所規定90限發意外傷害段間死亡則死亡原難免包含疾病素所發事故超90死亡算意外死亡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 (12)受益條款受益條款身保險合同關於受益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權利等內容具體規定受益身保險合同十重要關系家身保險合同都受益條款 身保險受益通指定受益未指定受益兩類指定受益按其請求權順序原始受益與繼受益許家受益條款都規定受益保險前死亡受益權利轉給保險保險再指定另外受益再指定受益繼受益保險沒遺囑指定受益則保險定繼承受益保險金變保險遺產 (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保險投保紅保險便享受保險公司紅利配權利且權利同選擇式紅保單紅利源主要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費差益利差益實際利率於預定利率差額;死差益實際死亡率於預定死亡率產收益;費差益實際費用率於預定費用率差額性質講紅利源於保險繳保費與紅保單相比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精算式即採取更高預定死亡率、更低預定利率更高預定費用率 (14)保險金給付任選條款壽險基本目保險死亡或達約定齡提供給受益筆靠收入達目保單條款通列保險金給付選擇式供投保自由選擇普遍使用保險金給付式五種: ①支付現金式種式兩種缺陷:保險或受益共同死亡情況或受益保險久死亡情況能起充保障作用;能使受益領取保險金免除其債權索債 ②利息收入式該式受益保險金作本金留存保險公司由其預定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受益死亡由繼承領取保險金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式該式保險金保留保險公司由受益選擇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約定限內保險公司金式按期給付 ④定額收入式該式根據受益支需要確定每領取少金額領款按期領取金額直保險金本金全部領完該式特點於給付金額固定性 ⑤終身金式該式受益用領取保險金投保份終身金保險受益按期領取金直死亡該式與前四種式存同點與死亡率關 (15)共同災難條款共同災難條款規定要第受益與保險同死於事故能證明誰先死則推定第受益先死該條款產使問題簡化避免許謂糾紛

❹ 財產保險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哪些

對於財產保險合同常見的就是家庭財產保險財產合同,很多家庭都會購買財產保險合同,也會和保險公司簽訂一份財產保險合同,那麼財產保險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哪些?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其主要條款為: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范圍、價值、坐落地點。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鳳險范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故有發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該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生或故意使之發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財產的價值為依據,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價額。如果投保方以保險財產的全部價額投保,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險價額中的一部分投保,則保險方賠償時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這是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代價和必要條件,必須在合同中訂明。保險費是保險方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交納保險費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某一具體合同本身。保險費的多少是根據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合同應明確規定保險的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才由保險方承但責任。計算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年、月計算;另一種是以某項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險以一個行程為保險的有效期。
賠償辦法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的根據。
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有以下責任:
投保方的責任
a、不得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不得謊報財產的實際價值,對於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情況要向保險方講清,投保方如隱瞞被保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b、按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c、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任。
d、保險標的發生變化,如所有權轉移、變更座落地點、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保方自負。
e、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f、保險事故發生,投保方向保險方要求賠償時,有義務提供保險財產或利益實際損失的清單、避免擴大損失費用的清單、有關單據和證明文件。在損失是第三者過錯造成的情況下,投保方可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但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方的責任
a、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引起的責任,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的10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b、對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c、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可以以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為條件,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再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和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的基本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又稱之為保險給付,為保險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又被稱之為保險責任。
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已經成立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②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確定或者可以確定;③保險危險的種類和范圍已為確定;④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責任因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發生。凡是由於特定的不可預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均應當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為合同約定的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條款限制保險責任的范圍。但是,限制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險的性質發生變更、或者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范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議,並在達成保險給付協議後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再者,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財產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依照保險合同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立即支付,否則,保險人拒絕簽發保險單證。法律對保險費的交納有規定的,投保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保險費。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納保險費,由保險合同加以約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一次付清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險費,並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應當分期交付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交納增加的保險費。例如,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此外,保險標的的危險降低或者其價值明顯減少的,投保人可以減交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責任的,保險人增收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增加交納保險費。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和利息;除非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另有規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納保險費和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2.防範災害和採取施救措施的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應當以謹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現保險標的有危險情況,不採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自己負擔,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賠償責任。」
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採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保險人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當投保人需要改變保險財產的坐落地點或用途,而這種改變有可能增加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時,投保人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及時檢查,並提出安全建議。如果需要增加保險范圍,則投保人有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增付保險費。

❺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保險合同基本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必須列入的事項或條款。一般包括這些:

  1. 保險合同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明確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合同訂立後.有關保險費的請求支付、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險發生原因的調查、保險金的給付等事項,無不與當事人及其住所有關。此外,如果因為合同的履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那麼合同主體的姓名和住所對訴訟管轄、法律適用及文書的送達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在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除姓名和住所外.還須載明其性別、年齡、職業等。

  2.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則是人的生命和身體。不同的保險標的,面臨的危險的種類、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許多險種就是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劃分而設計的。

  3.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由於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責任免除是對風險責任的限制,約定了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

❻ 保險核心產品中基本條款要素包括哪些

首先是清楚自己購買保險的需求,針對需求去購買,還有可以承受的繳費金額等現實情況綜合選擇所要購買的保險是否適合自己,。
選出幾款保險產品後,需要仔細研究保險產品條款是不是與保險代理人向你介紹該產品時所述的一致!
需要幫忙研究待購買保險產品,可私我!兩地保險產品基本了解的。

❼ 保險合同主要由什麼組成

保險合同主要由兩部分組成:1、第一頁(基礎信息)2、條款:保障內容、責任免除、猶豫期、等待期、寬限期、現金價值、如何申請理賠、其他。

保險合同主要由什麼組成?應該如何閱讀保險合同?推薦閱讀這篇文章《4招快速看懂保險合同!3分鍾就能學會的閱讀技巧》

保險合同怎麼看

保險條款的專業性體現在需要用一系列專門術語描述有關保險的相關事項,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利益等等,這里向大家重點介紹幾個術語:

「投保人」指買保險的人,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如父親給10歲的兒子買保險,父親是投保人,兒子是被保險人。請記住投保入與被保險人的區別:享受保險的是被保險人,不是投保入。

「保險責任」指的是保險公司承擔賠付的范圍,「除外責任」指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付的范圍。任何一種保險都會在合同中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范圍。

「保險金額」指的是投保人希望獲得保障的金額,而保險費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障需要交付的金額,也就是購買保險產品的價格。

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則在於,它是格式條款合同,一般是由保險公司擬定的,那麼,保險公司會不會制訂「霸王條款」隨心所欲地擬定保險合同?對此,保險監管部門會有強有力的監管舉措:

根據規定,每款保險產品上市之前都會經過監管部門(銀保監會)的備案或審批,以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險法》也有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對除外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的說明。

❽ 保險條款一共有哪些

要看懂保險條款,需要謹記以下4點。

1.核對基本信息:

准確核對投保人及被保人的姓名、證件號碼等個人基本信息,如若信息不準確可能會影響到後期保單的服務或理賠。

2.知曉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

保障類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公司保障的風險范圍;理財類保險保障責任,即是到期後保險公司會給付的收益情況。

3.了解猶豫期、等待期、寬限期和中止期: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後,在這段時間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的內容,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猶豫期一般為10-15天。

保險合同解除後,保險公司應退還已收取的全部保費,只收取基本工本費。

「寬限期」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續期保費所給予的寬限時間,寬限期一般為60天。寬限期內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更多關於保險合同的詳細內容,可點擊閱讀《4招快速看懂保險合同!3分鍾就能學會的閱讀技巧》

閱讀全文

與保險條款的基本信息分為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