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一名出納,公司沒有保險櫃,上司也要求我把現金帶回家,一天被搶了,我有責任賠償嗎
這個關繫到法律的問題
而你作為一名公司職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來說
你公司對你有責任
你在上班下班的路上都屬於公司的責任范圍
如果你又受傷 公司還應該對你進行補償
而且 公司沒有保險櫃 叫出納將錢帶回家
這本來就不符合規定
所以 單就掉錢這點來說 你沒有賠償的責任
㈡ 單位會計偷開保險櫃的定罪
開保險櫃沒有定罪的!因為會計有這個許可權!如果東西少了!報案,讓法院來判定!
如果公司規定開保險櫃需要2個人同時到才可以開,會計管密碼,採納管鑰匙!會計拿出納的鑰匙偷開!可按公司規定處罰或開除!
㈢ 公司保險櫃被盜出納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保險櫃被盜,出納員如果違反了財務或現金管理制度,存在過錯情形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㈣ 財務留現金過夜導致公司現金被盜,公安局破不了案,認定是財務監守自盜該咋辦
如果自己確實沒有監守自盜,有必要請一位律師幫助處理此事。更沒有必要整夜噩夢,大可以坦盪做人,不作虧心事,不怕鬼叫門。千萬不要屈從壓力,更不能屈打成招。便宜那些只顧「完成任務」的人民公僕。
證明錢被人偷盜是公安局的事,證明誰偷盜也是公安局的事。你破不了案,就說是人家自己偷的,是何道理?
但是,如果確實是自己賊喊抓賊,可要早早覺醒,不要自作聰明。
僅供參考。
㈤ 公司保險櫃現金過夜被盜 有三萬元左右 出納付多少責任
沒責任,老闆要是罰你告他。
不是你偷的,為什麼要賠,貨款收來來不及存銀存,存保險櫃也是正確的,難道要存抽屜或出納帶回家?
樓上的你們說規定保險櫃不能存2000元是哪的制度?根本就沒這個制度。
我們公司也出現過保險櫃被盜5000元,老闆自己出。
㈥ 財務保險櫃被盜是誰的責任
那要看櫃是怎麼被盜的。
如果是破壞性的、或直接將保險櫃盜走了,那跟你就沒有關系,這應該是保衛部門的責任。
如果保險櫃沒有被破壞,也就是說是正常開啟的,那也要經過公安部門的認定。如果排除了你的嫌疑,那跟你也沒有關系。
不過有一點,如果你違反了現金管理規定,在保險櫃中存放了超過限額的現金,那你就有一定的責任,公司可以要求你賠償。
所以,這個事情要具體分析,不能說丟了東西就是你的責任。
㈦ 財務室被盜,出納要承擔什麼責任
現金管理制度規定了每天的現金余額限度,也要求必須將現金存入銀行和保險櫃。放抽屜里的3000多元被偷走了,作為出納你要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要把責任推到會計沒有檢查什麼的,公司領導好的話,可以酌情比例賠償就不錯了。
㈧ 一個公司:財務部門 保險櫃,這個是用來幹嘛的發工資發工資不都是打卡嗎
保險櫃是用來存放出納保管的法定代表人私章、每日財務經理安排要付款的資金,每天早上財務經理會安排今天要付的款項,出納先看看哪些是要用現金支付的,計算好金額後去銀行取回來放進保險櫃等別人來的時候好隨時支付,不用再去銀行取。另外一方面,當天如果有收現金的,也要存放在保險櫃,等下午統一去拿去銀行存,這個是防止坐支現金。發工資方面,就要看公司的財務經理是如何安排的了,最好事辦理銀行卡,這樣就不用在發工資的時候到處換零錢了。
㈨ 急!公司財務室被盜,財務人員有責任嗎
沒有責任。被盜是在下班時間,財務人員沒有義務在下班時間為公司看家。門窗有損壞說明是破壞性盜竊,這也沒有財務人員的責任(比如忘鎖門,或丟鑰匙),所以,財務人員在法律上沒有責任。
不過根據國情來說,財務室一般不放現金,如果公司追究,也只能從這個角度上說話。
放心吧,理兒在你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