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庄嚴國法尊嚴
央行,是有基準利率規定公布和公示的。
在,人民銀行,作為央行和發鈔行,退出商業市場之後,我國的各種銀行的運營,都要在所有公眾遵紀守法的知道的前提里,第一自保。
2. 理財的投資方法
理財的成功要素之一,其實就是看你有沒有使上巧勁兒。一大部分人,在年輕時付出很多時間與努力,最後才得以在退休後,有足夠的財力以保證往後的穩定生活,然而,另一些人未必需要付出這么大的心思和努力,也同樣可以得到退休後安穩生活的回報,這是為什麼呢?其實,它並不關乎你幸運與否,而是看你對於金錢的預先規劃及實踐能力。
因此,我們所說的巧勁兒,就是在為自己的理財大計訂下目標之前,先真正地了解了自身的財政狀況。這樣,才能夠增加理財成功的幾率。
所謂了解,就是要清楚列明個人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及浮動資產,然後再計算支出等,並請專門的理財專家依據你的生活狀況進行分析,最後才能訂立出一個你可達到的目標。所以,目標不是隨隨便便寫就,訂得太遠太高,只能增加個人負擔和壓力。應該按個人的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而制定一個踏實的財政預算。
自身財務診斷方式——損益表的制定:
A、資產負債表:應把你的所有資產都計算在內,比如現金、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其他投資產品,以及一些固定的資產,如汽車、物業等。
B、列出所有負債:包括長期及短期負債,比如供樓款項、汽車貸款、分期付款,甚至是信用卡簽賬等。
C、計算凈值:這是最後一個步驟,即將所有資產減去負債額,得出凈值。
這個時候,一個清楚的資產負債表便可以給你診斷出一個較明確的財務健康狀況,支出便可得出余額。
有了損益表,就能對自己的財政狀況及能力一目瞭然。 一般來說,目標的訂立通常會根據計劃者的年齡而大致分短期、中期及長期3個類別。
理財目標應該是因人而異的,因為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生活環境。因此,根據每個人的年齡以及不同的人生階段,從而制定個人化的財政目標才是正確的方法。 風險,同每個人的年齡都有著密切的關系。最理想的風險評估法是隨著年紀的增長,
把可承受的風險遞減。因為風險和回報大致上是成正比的,故年輕人所能承受的風險較高,在計劃投資時亦可選擇波動較大的投資產品,當然,我在這里所說的,不是投機而是投資。相對地,年紀越大的話,就應該選取一些相應比較保守的投資項目。
除此之外,風險亦與婚姻及家庭狀況密不可分。一個未婚的女性,她可以全權去分配自己的錢財,完全沒有後顧之憂,因此,不少獨身女性都會選擇較高回報的財富增值方案。
但是,當一個女性已婚的話,她所考慮的,就會牽涉到丈夫以及子女等方方面面的問題。這樣,她們就應該先尋求穩定,風險系數也需要略微調低。
理財風險等級劃分由低到高依次是儲蓄、貨幣型基金、國債、人民幣理財產品、基金、股票。 應對通脹巧理財跑贏CPI
眼下,房市調控風聲正緊,黃金價格居高不下,股市震盪波動,CPI不斷創出新高,那些手裡握著現金,到處尋找投資渠道的普通百姓最為苦惱的就是,如何投資理財,跑贏CPI,守住財富?而理財專業人士的建議是,注意資產的組合,選擇更為靈活的方式,長、短期投資相結合,同時基金定投及黃金仍是較好選擇,能有效對抗通脹。
利息跑不贏CPI
國家統計局公布,11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再創年內新高。與此同時,居民一年期存款的利息只有2.5%,CPI將利息遠遠拋在後面,負利率已達2.6%,1萬元的存款,一年後實際「縮水」260元。
警惕理財風險
1. 產品等級不一也有虧本風險;
2. 理財產品力拚高收益,實際風險仍存;
3. 預期收益不是實際收益;
10月初,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2008年底,銀行發行的4827隻理財產品中有500隻浮虧,佔10.35%。
4. 要詳細閱讀投資合同;
建議市民在購買短期理財產品時,不但要詳細詢問產品情況,而且要仔細閱讀投資合同,其中對於產品收益會有明確表述。 潛規則之一:免費薦股有陷阱
【潛規則表現】
市民趙女士反映,她在電視上看到一個免費推薦股票的熱線電話,於是打了過去,接線員為她熱情推薦了幾只股票,還建議她交納會員服務費,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理財服務,她匯款3680元後,獲得了一隻據說可以「保證賺錢」的股票,她買了5000股,沒想到一周時間賠了1萬多元。
【專家提醒】
許多網站、電視上都有類似的薦股熱線電話,背後都有理財咨詢公司在操縱,僱傭一批證券分析師,名義上是免費推薦股票,實際上是誘騙股民入伙,成為會員,按期交納服務費。普通消費者不應輕信專家,不迷信漲停股,不要輕易向陌生人泄露自己的電話、身份號碼、銀行賬戶、證券密碼等信息,不要輕信網站上的各種信息,相信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潛規則之二:預期收益莫輕信
【潛規則表現】
市民章先生反映:他2007年底在銀行買了一款投資股市的基金理財產品,花了10萬元。沒想到現在只有6萬多元了。當時銀行推銷人員說得可好了,該基金歷史業績排名靠前,年收益曾高達一倍以上,預期將來年收益30%,比銀行存款強多了。結果購買一年後就賠了近一半。最令人氣憤的是,銀行銷售完理財產品,就不再和他聯系了,連個簡訊和電話都沒有,而且基金公司每年還照收管理費。
【專家提醒】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都會選擇歷史業績作為亮點來宣傳,預期收益率只是用於宣傳的一個數字,它並不等於實際收益率。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要有正確的判斷,投資前一定要全面了解投資對象,一定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潛規則三:銷戶必須到開戶行辦存摺就得開張卡
【潛規則表現】
投訴人陳先生:我在長春上學時辦了一張銀行卡,想銷戶,可銀行卻表示銷戶必須到開戶行。此外,銀行要求「一卡一折」,辦存摺必須開銀行卡,這合理嗎?
3. 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4.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5. 平安保險公司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
理財產品看你買哪家的了平安銀行,平安養老,陸金所都有 你可以去網上了解,隨便點開一個理財產品會有一些須知和重要保障條款
6.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