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❷ 河源市社會保險怎麼查詢
簡介: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屬的副處級事業單位,受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支付、管理、運營業務,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的基礎性、技術性、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
注冊資本:543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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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如何理解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現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
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是通過在國有商業銀行開 設的基金收入戶、基金支出戶和基金財政專戶來實現的。在財務 制度中,對這三個戶的設立、用途及相互關系作了明確規定。各級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凡是 沒有將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地區,必須立即納入財政專 戶,否則將按違紀違規處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 〔1999〕60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 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 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社會保險基金的 征繳收入,全部存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在社會保險項目支 出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支付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將 所需社會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戶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開設的社 會保險基金(支出)專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發放。
❹ 河源市社會保險網上業務經辦系統
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調出證明或函>,然後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是這樣的,醫療保險並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說你的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對於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備.
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2年後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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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檔案、綜合治理、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安全、政務督辦、綜合調研、新聞宣傳、政務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等工作;負責科以下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的政治審查工作;負責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經費;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辦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綜合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以下幹部檔案工作。
(三)綜合計劃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編制、下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及人員結構調整計劃;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落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承擔初、中、高級專業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核,指導監督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承擔初、中級評委會設置、調整工作;承擔核准確認初、中級專業技術管理評審結果及證書發放工作;承擔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及證書發放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薦選拔的綜合管理工作。
(五)軍官轉業安置科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七)社會保險管理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金領取、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審核全市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市直單位工人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醫療、生育、失業、工傷、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准和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市直工傷認定、工傷預防和康復、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政策、規劃和標准;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八)勞動監察科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准;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普法及執法檢查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九)勞動關系科
負責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審核指定的市屬和中央、省駐河源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審核市屬和中央、省駐河源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規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監督;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力資源配置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准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准;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牽頭擬訂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和用工單位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中央和省駐河源企業單位人員調配;負責「三支一扶」管理服務工作和指導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十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市直、中央和省駐河源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及調配相關工作。
(十五)培訓與技能教育管理科
負責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核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規劃指導工作;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並實施指導;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准;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六)人事監察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會、共青團、婦女、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勞動工資、培訓教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
❻ 河源市社會保險服務
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即人才市場人事代理部電話):0762-3386992
河源市檔案查詢電話:0762-328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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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如何理解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現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要與其他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分賬核算。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費合征」,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財務制度》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具體就是機構、人員、財務管理要求、財務政策、財務報告的編制等等方面的統一。但由於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屬不同險種,其保險的原則與方針、管理與協調、權利與義務、范圍與標准、資金來源與運用等環節的不盡相同,國家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具體要求和規定也不盡一致。因此,在基金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基金要按不同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各項基金都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做到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同險種的基金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❽ 社會保險基金查詢
當地社保網了,看看能不能支持網路查詢,不支持的,只能去社保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