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費何時起由稅務部門徵收
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業內人士汪德華認為,企業社保合規肯定是方向,不過不要操之過急,可以為企業設定比如兩到三年的過渡期;其次,進一步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降費可以提高企業參保積極性,綜合下來未必會損害社保收入;逐步統一全國的社保繳費基數、費率;通過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等方式提高基金籌資力度,維持可持續性。
㈡ 有哪些省社保繳費由地稅部門徵收
全國36個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中,有23個由地稅部門代征社保費(包括: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雲南、陝西、甘肅、寧夏、大連、寧波、廈門、青海,北京,河南),超過60%
㈢ 社會保險費為什麼在地稅申報時自動生成,由銀行所扣款是代地稅扣款還是代社保局扣款
但因為單位都是辦理了三方協議的,所以都是由銀行代扣款的。社保費雖然是由地稅系統一起申報完成,但養老保險費不是稅務代扣的,是社保直接扣的,錢是進了社保賬戶的。
為了保障參保對象能夠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抵禦勞動風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一種專項資金。
企業繳費費率為20%左右,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 企業職工個人費率為8%,計費依據為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事業單位費率不同,職工計費依據為本人上月應發基本工資,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為計費依據。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解除勞動關系後接續繳費人員的費率為20%,8%計入個人賬戶。計費依據為本人月工資收入。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費率為8%。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㈣ 社保費明年起由稅務部門徵收的比例是多少
2019年起,你的社保將有一個大變化,那就是社保費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根據國務院1999年出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依然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統一徵收機構,只籠統提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沒有統一規定的情形下,各省份的征管模式也不一樣。如,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徵收。而根據媒體2016年底的統計,有20多個地方稅務部門實現了稅務機關代征社保費。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張盈華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各項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此舉結束了五項社會保險在不同地區分別由社保經辦部門和稅務部門徵收的局面,統一了徵收體系,結束了「分征」的局面。
解決漏繳、少繳社保問題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更為關心的是,這會對自己的社保繳費產生什麼影響?
「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提高了征繳力度,有利於將社會保險費基向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靠攏,解決長期存在的費基不實的問題。」張盈華說,稅務部門的強制性也有助於落實《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於欠繳社保費的罰則,規范市場主體的社保繳費行為。
通俗來說就是,目前有的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更為常見的是不給員工全額上社保。而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
在現實情況中,很多企業不會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資來繳納社保。
舉個例子,雖然你的實際工資每月有10000元,但企業卻按照社保繳費下限5000元來給你申報和繳納社保費,這樣一來,雖然當期你到手的工資會變多,但長遠來看,你的社保權益是受到損害的,至少退休後拿到的養老金會變少。
而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以後,你和單位得按照實際工資10000元交社保。這樣一來,雖然你和企業當期繳納的社保費會變多,拿到手的工資會變少,但長遠來看是劃算的,這將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權益。
劉劍文認為,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後,權責更加統一,依靠稅務部門長期形成的經驗豐富、強有力的徵收隊伍和系統,社保費徵收將更加規范化,也將保證社保基金的及時入庫,有效保護參保人的權益,同時也會減少甚至杜絕少繳社保的問題。
需考慮減輕企業社保負擔
張盈華指出,稅務是垂直管理體系,稅務部門徵收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對社保征繳的干預,確保社會保險的獨立運行。
不過,張盈華認為,就現行體系來說,社保費向稅務部門統一徵收轉變,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一是,五險徵收力度加大,市場主體的遵繳率提高,基金收入必定會增加,而部分地區或部分行業、企業的繳費負擔可能會加重,因此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還應繼續在路上;
二是,自雇就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沒有僱主代扣代繳,需要稅務部門做好信息管理和經辦服務,以免這些群體出現社保斷繳問題。
目前,社保費率繼續階段性降低。自2018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單位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㈤ 社保由地稅機關代征和有稅務局征管對企業來講本質上沒有區別是對的還是錯的
這個區別還是很大的。因為稅務局對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
㈥ 交納的社會保險是屬於納給國稅還是納給地稅局
社會保險是繳納給當地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的,有些地方由地方稅務局代征。
㈦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哪些
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第六條明確: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徵收,這就造成目前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並不統一,從而形成不同的征繳模式。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3)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並徵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並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並徵收。
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社保徵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另一類是「稅務徵收模式」,其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稅務代征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二是「稅務全責徵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徵收在內的全部征繳環節。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費征繳格局來看,實行社保徵收和實行稅務徵收的地區大體上各佔半壁江山。
兩種徵收體制優劣的比較:(2)
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具有先天的優勢:
一是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只有長期從業者才能准確把握並心領神會。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會保障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負有直接責任,有足夠的動力去擴面參保和加強徵收。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在於對社會保險關系的管理,貫穿於登記、審核、徵收、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徵收只是其中一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能夠保證信息流和資金流無縫銜接,切實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不過,也有人提出稅務徵收的理由:一是稅務部門徵收有「剛性」,即可以對征費採取與征稅同等的強制力;二是稅務部門能夠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信息,避免虛假申報。
面對爭議,應當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從實踐中尋找答案。可從徵收「剛性」、信息優勢、徵收效率、徵收成本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比較。
首先,從徵收「剛性」看,現實當中,稅務部門無法用征稅般的強制力來徵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授權。
其次,從信息掌握情況看,稅務部門僅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並不掌握沒有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占總參保人口的七成,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區和農村都沒有派駐機構,無從掌握信息。現實當中,採取稅務徵收的地區,多數拒絕徵收城鄉社會保險費。而社保經辦機構由於已經在基層社區、鄉村建立了數量龐大的社保事務所和鄉村工作站,能夠很好地勝任此項工作。
第三,從基金徵收率來看,兩種徵收模式之間並無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地區,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率也達到98%以上,並不遜色於稅務徵收。
第四,從徵收成本看,稅務部門徵收可以得到財政給予的獎勵性經費補貼,而社保部門徵收無此種補貼。稅務部門徵收還會產生如下「隱性」成本:一是稅務部門徵收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設備、信息網路系統。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信息傳輸不暢。稅務代征模式增加了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對賬等環節,加上兩部門的信息化水平、數據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數據交換不暢。其二,行政協調成本增加。稅務徵收之後,稅務、財政、社保機構三者之間環環相扣且自成體系,互相之間沒有統屬關系,會增加部門間協調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造成徵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脫節。
引用資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孫潔:社會保險費應統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