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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范圍

發布時間:2021-10-02 02:08:08

❶ 養老保險基金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現存問題與解決對策

2010-2-6 10:48 來源:法律教育網【大 中 小】【我要糾錯】
摘要:養老保險是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基金又是養老保險中必不可缺少的條件,在當前,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徵收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文章對養老保險基金現存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對策

在社會老齡化不斷加劇的今天,養老成為整個國家、社會不可避免要面對的問題。為保證人們退休後的生活,養老保險應運而生。所謂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依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法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後,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對於保障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於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尚不發達,所以不免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現階段中國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堅持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覆蓋范圍狹窄,大多由擁有實力的企、事業單位繳納,一些民營單位、私人企業受利益的驅使,拖欠甚至脫逃繳納的范圍,許多虧損企業也無力按時繳納,農村養老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問題重重。通過籌集原則可以看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三方共同負擔,但是從中受益的卻是個人,這樣就降低了企業繳納基金的積極性,目前尚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繳納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業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難上加難。而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面,表現出的「工作的一代」供養「退休的一代」的代際贍養原則,又加重了個人與企業的繳費負擔。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體制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所以養老保險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於各地區在經濟發展、人口結構、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為了防止外地人員的流入,各地普遍嚴格限制跨地區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這種長期以來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統籌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只能管理本地區參保人員的有關情況,而對參保人員在異地是否曾參保則無過問。再加上冒領保險和提前退休現象的與日劇增,更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層層迷霧。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

在退休金的發放方面,受職務高低和退休時間的影響。職務高的繳費數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職位低的則反之。退休早的職工繳費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則反之。正是這種原因造成了養老金發放中的一些不平等與失衡現象。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在養老保險保值方面,雖然我國規定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但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費大都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對於剩餘資金,政府規定除保留兩個月支付款外,其餘金額的80%必須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利息用於未來養老金的支付。受通貨膨脹影響,這些收入極少,因而出現養老保險金結余不斷貶值,個人賬戶空賬的現象,這必然會對未來養老保險帶來沉重負擔。

二、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對現行養老基金籌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體現基金徵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聯系的基本原則,資金來源多渠道,實現城鎮勞動者全覆蓋的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制度。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應該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的體系。這樣可以避免參保人員退休時只能在某一地區享受養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區享受。對於無法轉移或不願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的養老保險,在當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戶口遷移出本地區時,也應允許其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金。同時還要健全各級政府的勞動保障的有關機構體系,採取獎懲措施,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養老基金的挪用與拖欠。

(三)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首先,對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企業,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金,不允許採取差額撥付的辦法。對有能力而不按時繳納的企業要積極進行催繳,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確無能力繳納的困難企業,各級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要及時辦理緩繳手續,以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發、停發或緩發。其次,應以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為准。加大基金的調劑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懸殊,充分地體現保障制度帶給人們的優越性。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首先應加大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力度,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其次建立一種能對風險投資實施有效控制的養老資金投資體制,投資於那些風險相對小,收益相對較高的投資領域,增加資金來源。國務院體改辦宏觀經濟體制司司長宋曉梧建議,成立專門的、相互競爭經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營運個人賬戶,以達到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問題

自1999年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入整頓規范階段,但是大多數地方並沒有做出適當的回應,在基金籌集、管理與發放上均不規范。首先,在基金的籌集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多沒有企業的繳納,只有本人自願繳納,這就違背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性質,而這種單方的繳納方式更偏向於商業保險。而農民由於資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嚴重,這樣不但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還造成養老保險體系的不完善。即使農民按時按量繳納了保險,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況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減輕農村老年人的貧困問題;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再次養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規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調帶來的損失,只要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農民繳納養老基金。同時還要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民自願繳納養老保險基金。

參考文獻:

1、張左已。領導幹部社會保障知識讀本[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

2、蔡秀靜。防止養老保險基金不必要流失的思考與對策[J].經濟師,2006(11)。

3、彭樹生。論「稅費分籌」——深化改革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方式的探討。

4、劉曉娟。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工作的幾點建議[J].財會月刊,2003(2)

❷ 養老保險金如何發放

一、保險金的處理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一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項目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稅工資來提取,這樣稅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一金」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一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據了解,目前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由此產生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收處理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十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因此,除「三險一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均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保險費,都是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由於職工個人不繳納,因此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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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養老金相關規定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❹ 為什麼要擴大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范圍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資金,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主要用於彌補今後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保障需要。
根據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包括: 中央財政預算撥款; 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 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投資收益; 股權資產。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是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獨立法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管理中央財政撥入的資金、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2.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3.選擇並委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
4.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運作。
5.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6.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情況。
7.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共同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養老保險是怎樣發放

不是你那樣理解的,具體發放方法如下: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中國法定的退休年齡為女性55周歲,男性60周歲,社保養老金即是按照這兩個年齡段進行領取。

相比之下,商業養老保險的領取時間則靈活得多,提供了領取時間的多種選擇,並且在沒有開始領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領取的起始時間通常集中在被保險人50、55、60、65周歲這四個年齡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

(5)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范圍擴展閱讀: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參考資料:網路:養老保險金

❻ 請問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范圍有哪些

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等。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

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6)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范圍擴展閱讀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❼ 養老金發放是怎樣執行的

養老金發放是廣大職工最關心的問題,也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落實《決定》必須著力解決好的核心問題。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保證退休人員總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對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的實施方案。所謂「老人老辦法」是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後每年都要按規定調整其養老金待遇,逐步提高養老保險水平。所謂「新人新辦法」是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完全按新的統一制度的規定計發。即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為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按照這個標准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一定時期內,如果個人賬戶儲存額已發放完畢,退休人員依然健在,仍可繼續以這個標准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只是這部分養老金是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承擔,直至退休人員去世時止。對於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❽ 養老金法律規定

一、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該條第4款還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制定和修訂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保障制定的專門性法律。
為了切實保障老年人權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時增加了新的規定:即除增設了老年監護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贍養與扶養方面還作了較全面的增添: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五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六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此外,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同時,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三、在民事法律中有所體現。比如,《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確要求。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全法權益。」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五、《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六、《刑法》第261條第1款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❾ 請問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

關於進一步擴大市區社會保險
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金政發([1999]65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社會覆蓋目標,更好地保障企業改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再就業工程,根據中央和省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市區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業(指在所有建制鎮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1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下同)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也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及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行政機關的合同制工人(含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工)也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二、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1、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市區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從事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繳費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本通知關施前,已經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自兩個《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市社保處辦社會保險登記;本通知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處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標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
(4)開戶銀行賬號證明;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4、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內容或某個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在30日內及時到市社保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市社保處經審核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況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及利息。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市社保處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1年驗證一次,4年換證一次。繳費單位(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社保處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從1999年1月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條例發布後成立的繳費單位,從成立當月開始繳費。
2、繳費單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處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
3、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年或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參保單位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再行結算。
4、市區城鎮各類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代征,失業保險費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負責徵收。
5、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1、進入市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經與企業協商,可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體年齡,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也可能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由本人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私營企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9%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1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
3、個體工商戶(含僱工)及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7%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其餘由個體業主繳納。其繳費工資基數在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工資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確定(10元進制)
4、鑒於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間較短,對部分年齡偏大,到達法定退體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累計繳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最短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100%確定。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其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還可以一次性繳納1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補繳額=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10%×繳費比例×(1至5年)×12個月。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職工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市政府《關於實施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金政發[1998]97號)規定執行。
6、符合享受國家和省、市政府優惠政策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必須憑《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票據,方可兌現優惠政策。
實行查帳往收企業所得稅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形式的個體、私營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可在費用中列支。
7、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個人(個體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總額折算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所在繳費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摺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已繳納的農保費的本息總額÷(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繳費比例)。也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本息總額轉為補充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和補充養老待遇。
五、失業保險有關政策
1、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1%繳納,由繳費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
2、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省勞動廳《關於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破產、改制企業中按規定標准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在失業登記後繼續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對自謀職業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視為再就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4、凡繳費單位未及時將有關材料送達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延誤登記時間,對失業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繳費單位負責;凡因職工本人原因延誤登記造成減少救濟金發放月份的,由失業職工本人負責。
5、對未建立職工繳費花名冊和未辦理職工失業保險金基金繳費手冊的繳費單位,職工失業後,不辦理職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職工待遇。
六、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1、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違規行為時,應當責領其改下。對違反兩個《條例》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內容:
(1)繳費單位向市社保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2)繳費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
(3)繳費單位申報繳費情況;
(4)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6)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7)繳費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繳費單位按上述規定進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報市勞動局、地稅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勞動局、地稅局根據自查情況確定重點稽查單位,對繳費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審計。
監督檢查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員保密。
4、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對繳費單位歷年欠交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繳清拖欠社會保險確有困難的,欠繳單位必須在6月底前制定補繳計劃並報市勞動局、地稅局審批。未經批准,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不得購買專控商品,單位負責人不得出國考察,並予以新聞曝光。
5、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按兩個《條例》規定對繳費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解釋。
(希望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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