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條款的定義是什麼
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內訂明的條文。其內容主要是關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有關的保險事項。
人身保險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中訂明的條文和款項,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反映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人身保險條款齊全,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利於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
人身保險常用條款的內容主要有:保險對象、保險責任、不可抗辯期、年齡誤告等。
② 保險條款對暴風的定義
在此次理賠中,車損、三者、附加險、自燃險都不具備理賠條件。因為車沒受到損失(包括自燃),三者也沒受到損失。貨物責任險注意: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建議你可以聯系理賠員嘗試一下,只有這個險符合理賠范圍,但冰雪天屬於自然災害,保險公司按保險法是可以不賠的。但還是不要放棄,報案試試。
相關規定,請參考:
貨運險是貨主購買的,物流責任險是物流或運輸公司購買的。兩者的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條款如下具體可聯系物流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合法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本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運輸過程中碰撞、擠壓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散落、滲漏、包裝破裂或容器破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貨物或轉載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或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二)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搶或不明原因地失蹤以及物流車輛被盜搶;
(六)駕駛人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或無有效駕駛證,或持未審驗的駕駛證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承運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五)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環境污染;
(八)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九)接觸、使用石棉、石棉製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質。
第八條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第九條對於下列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駕駛員或押運人員自有、租用財產的損失及私自、免費捎帶的貨物損失;
(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四)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
(七)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八)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
第十條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一條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載於保險單明細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並於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第十二條保險人以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對投保單中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做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後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險費占保險單中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應接受並積極協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進行查勘防損工作。
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對於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或違反該申報義務,對於未申報的物流貨物發生的事故,導致保險事故或保險損失擴大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索賠金額;當被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及時送交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界定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對無法核實部分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賠償責任部分拒絕賠償。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人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否則,保險人有權扣減賠償金額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與索賠相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並確保其真實、完整。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無法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說明情況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並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
(一)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
第二十五條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告知其知曉的有關情況並根據保險人的請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九條保險賠償結案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一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期間內,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並且累計賠償金額尚未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最後所留通訊地址後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年保險費5%的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後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後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終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
(三)本合同在保險期間內的累計賠償金額已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四)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管轄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中有關專業術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人:是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基於同一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共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項或一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餘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年保險費×(剩餘保險期間天數/365)×(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和)法律費用。
實際保險期間:是指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合同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本附加險與主險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為准;本附加險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准。
第三條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保險責任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貨物遭盜竊、搶劫造成物流貨物損失並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行為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車輛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自然災害一般指暴雨洪水火災雪災泥石流等等
意外事故是指突發的外來的非本意的事件,有可能是第三者造成的(追尾),有可能是自己造成的(追別人尾)
④ 保險的定義
保險的定義分為狹義和廣義之分:
廣義保險
無論何種形式的保險,就其自然屬性而言,都可以將其概括為: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單位和個人,以合理計算風險分擔金的形式,向少數因該風險事故發生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成員提供保險經濟保障的一種行為。
狹義保險
通常,我們所說的保險是狹義的保險,即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4)保險條款規定的自然的定義擴展閱讀:
保險是以合同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
⑤ 養殖業保險條款中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分別指什麼
養殖業保險是指以飼養的畜、禽和水生動物等為保險標的,對在養殖過程中發生約定的災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傳染病(疫病)。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列明的三類疫病:一類疫病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疫病;二類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疫病;三類疫病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疫病。自然災害。這是指由於自然條件異常變化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死亡的災害總稱,如暴雨、洪水、乾旱及泥石流等。
⑥ 保險條例中的猶豫期十五個自然曰,自然曰是什麼意思
保險猶豫期10日是自然天。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消。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消合同並退還己收全部保費。該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即通常所說的「猶豫期」。
猶豫期內退保,必須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及時接收保單,最好提前通知保險公司。其次,收到保險單後,一定要親自填寫保單回執,並註明日期。
保監會規定,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並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如果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已經在保險公司進行了免費的體檢,則要扣除相應的體檢費;對於投資連結類產品,若在猶豫期內,因獨立賬戶資產價值發生變化,則保險公司只能扣減投保人資產價值減少的部分以及變現資產的費用,而不得扣減銷售保單所發生的傭金和管理費。
⑦ 疾病保險條款的定義
按照保險責任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等。
構成健康保險所指的疾病必須有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明顯非外來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須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須是由於非長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給付方式劃分
健康保險按給付方式劃分,一般可分為三種:
1、給付型,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患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發生合同約定的情況時,按照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數目是確定的,一旦確診,保險公司按合同所載的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等就屬於給付型。
2、報銷型,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各項醫療費用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比例報銷。如住院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就屬於報銷型。
3、津貼型,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及手術項目賠付保險金。保險金一般按天計算,保險金的總數依住院天數及手術項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醫療補貼保險、住院安心保險等就屬於津貼型。
特點編輯
(一)保險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險以外,絕大多數健康保險尤其是醫療費用保險常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術
健康保險產品的定價主要考慮疾病率、傷殘率和疾病(傷殘)持續時間。健康保險費率的計算以保險金額損失率為基礎,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一般按當年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責期、免賠額、共付比例和給付方式、給付限額也會影響最終的費率。
(三)健康保險的給付
關於「健康保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費用型健康保險適用該原則,是補償性的給付;而定額給付型健康險則不適用,保險金的給付與實際損失無關。
(四)經營風險的特殊性
健康保險經營的是傷病發生的風險,其影響因素遠較人壽保險復雜,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都更嚴重。此外,健康保險的風險還來源於醫療服務提供者,醫療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們決定,作為支付方的保險公司很難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攤
由於健康保險有風險大、不易控制和難以預測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對所承擔的疾病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往往帶有很多限制或制約性條款。
(六)合同條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險無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常為同一個人。
健康保險合同中,除適用一般壽險的不可抗辯條款、寬限期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等外,還採用一些特有的條款,如既存狀況條款、轉換條款、協調給付條款、體檢條款、免賠額條款、等待期條款等。
(七)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
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戰爭或軍事行動,故意自殺或企圖自殺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殘廢,墮胎導致的疾病、殘廢、流產、死亡等。
種類編輯
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以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即提供醫療費用保障的保險,它是健康保險的主要內容之一。
醫療費用是病人為了治病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它不僅包括醫生的醫療費和手術費用,還包括住院、護理、醫院設備等的費用。
醫療保險就是醫療費用保險的簡稱。
1.醫療保險的主要類型
(1)普通醫療保險
(2)住院保險
(3)手術保險
(4)綜合醫療保險
2.醫療保險的常用條款
(1)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的計算一般有三種:一是單一賠款免賠額,針對每次賠款的數額;二是全年免賠額,按全年賠款總計,超過一定數額後才賠付;三是集體免賠額,針對團體投保而言。
(2)比例給付條款
或稱共保比例條款。在大多數健康保險合同中,對於保險人醫療保險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給付的規定,即對超過免賠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部分採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攤的比例給付辦法。
比例給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給付,也可按累進比例給付。
(3)給付限額條款
一般對保險人醫療保險金的最高給付均有限額規定,以控制總支出水平。
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通常這種保單的保險金額比較大,給付方式一般是在確診為特種疾病後,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險金額。
1.疾病保險的基本特點
(1)個人可以任意選擇投保疾病保險,作為一種獨立的險種,它不必附加於其他某個險種之上。
(2)疾病保險條款一般都規定了一個等待期或觀察期,觀察期結束後保險單才正式生效。
(3)為被保險人提供切實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較高。
(4)保險期限較長。
(5)保險費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2.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癌症、腦中風、尿毒症、嚴重燒傷、暴發性肝炎、癱瘓和重要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
(1)按保險期間劃分
①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②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2)按給付形態劃分
按給付形態劃分,重大疾病保險有提前給付型、附加給付型、獨立主險型、按比例給付型、回購式選擇型五種。
收入保障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指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具體是指當被保險人由於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減少收入時,由保險人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健康保險。
1.收入保障保險的含義
提供被保險人在殘廢、疾病或意外受傷後不能繼續工作時所發生的收入損失補償的保險即是收入保障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補償因傷害而致殘廢的收入損失,另一種是補償因疾病造成的殘廢而致的收入損失。
(1)給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險的給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進行補償,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額相一致的收入補償。
殘疾收入保險金應與被保險人傷殘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聯系。在確定最高限額時,保險公司需要考慮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稅前的正常勞動收入;②非勞動收入;③殘疾期間的其它收入來源;④適用的所得稅率。
收入保障保險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殘余或部分傷殘保險金給付、未來增加保額給付、生活費用調整給付、殘疾免繳保費條款,以及移植手術保險給付、非失能性傷害給付、意外死亡給付。這些補充利益作為特殊條款通過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2)給付期限
給付期限為收入保障保單支付保險金最長的時間,可以是短期或長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長期失能兩種形態。短期補償是為了補償在身體恢復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而長期補償則規定較長的給付期限,這種一般是補償全部殘廢而不能恢復工作的被保險人的收入。
(3)免責期間
又稱等待期間或推遲期。是指在殘疾失能開始後無保險金可領取的一段時間,即殘廢後的前一段時間,類似於醫療費用保險中的免責期或自負額,在這期間不給付任何補償。
2.殘疾的定義
殘疾指由於傷病等原因在人體上遺留的固定症狀,並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導致殘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殘障、後天疾病遺留、意外傷害遺留。收入保障保險對先天性的殘疾不給付保險金,並規定只有滿足保單載明的全殘定義時,才可以給付保險金。
(1)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一般指永久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不能參加工作(原來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獲得工資收入。
全部殘廢給付金額一般比殘廢前的收入少一些,經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殘廢
部分殘廢是與全部殘廢的定義相對而言,是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我們把全部殘廢認為是全部的收入損失,部分殘廢則意味著被保險人還能進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職業,保險人給付的將是全部殘廢給付的一部分。
部分殘廢給付=全部殘廢給付×(殘廢前的收入-殘廢後收入)/殘廢前的收入
(3)其他給付類型
收入補償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進行有效的補償,通常因條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類型。
長期護理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是為因年老、疾病或傷殘而需要長期照顧的被保險人提供護理服務費用補償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險范圍分為醫護人員看護、中級看護、照顧式看護和家中看護四個等級,但早期的長期護理保險產品不包括家中看護。
典型長期看護保單要求被保險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項活動之兩項即可:①吃;②沐浴;③穿衣;④如廁;⑤移動。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獃等認知能力障礙的人通常需要長期護理,但他們卻能執行某些日常活動,為解決這一矛盾,所有長期護理保險已將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內。
長期護理保險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有一年、數年和終身等幾種不同的選擇,同時也規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說80天等多種免責期。免責期愈長,保費愈低。
長期護理保險的保費通常為平準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間固定上調保費者,其年繳保費因投保年齡、等待期間、保險金額和其它條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區別。一般都有豁免保費保障,即保險人開始履行保險金給付責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繳保費。
此外,所有長期護理保險保單都是保證續保的。
最後,長期護理保險還有不沒收價值條款規定。
望採納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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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險條款中規定因未如實告知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中的「重大影響」如何定義
舉個例子:
例1:
甲某:2008年3月查出患癌症,在確診後第二天在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險種10萬保額,一年後身故。一年已過重大疾病觀察期,按常規,投保客戶過了觀察期身故,保險公司應該賠付10萬給甲某的家人,後在調查中發現甲某在投保前就已查出患有癌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其他類似情況,比如沒有如實告知真實職業,如建築施工人員、航海人員,告知為普通工作,造成事故發生,皆可歸類為未如實告知造成重大影響。
我來補充下,我國最新的《保險法》已經修改了,可以隱瞞,但是兩年內身故的退回所繳保費,超過兩年的按照合同規定的相關身故條款賠償,如上例,兩年內退回保費,兩年後賠償10萬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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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保險條款角色的定義
人壽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生存保險、兩全保險等多個不同的種類,作為保障功能突出的保險類別,人壽保險近年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那麼,其中的定期壽險與其他壽險相比,具有哪些優勢呢?定期壽險又適合哪些人購買呢?
定期壽險具有哪些優勢?
定期壽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是否包含全殘以條款為准)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限屆滿被保險人健在,則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不退回保險費。
從定期壽險的定義中可知,定期壽險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一般為10年、20年、30年等,另外,在保險期限內,不管是意外身故還是疾病身故,保險公司都會支付保險金。不過,近年來,也已經出現了返還型的定期壽險。
保障期間短、保費低廉是定期壽險的特點,可滿足一定時期內的特定需求。定期壽險也分兩種類型:一是純消費型,一是儲蓄返還型。
純消費型具有「低保費、高保障」的優勢,同時,繳付的保險金可免繳所得稅和遺產稅。與儲蓄返還型壽險相比,純消費型定期壽險在獲得同樣保障額度的情況下,只需要支付較少的保費,且每年只交一次。
另外,與終身壽險相比,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可靈活選擇,滿足投保人特定時期的保障需求,保費相對便宜,同時也能夠獲得較高質量的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定期壽險屬於保障型壽險,並不具備投資功能。
定期壽險適合哪些人群?
定期壽險能夠讓人用較低的保費獲得較高的保障,能夠抵禦被保險人過早死亡而給家庭帶來的負擔和風險,大多數人都可以購買一份定期壽險來進行人身風險管理,尤其是在家庭收入中承擔「頂樑柱」角色的人比較適合購買定期壽險。
因為家庭的「頂樑柱」在努力工作的同時,往往還需要贍養老人、養育子女。如果「頂樑柱」發生意外身故,整個家庭就可能面臨沒有收入來源,甚至負債累累的情形。這時,定期壽險就能發揮作用,甚至有可能讓家人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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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保險條款釋義 保監會
保監會規定的重疾不違反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監會規定的重疾,不影響合同簽訂的平等、自願、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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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護消費者權益,結合我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及現代醫學進展情況,並借鑒國際經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
1適用范圍
本規范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范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2使用原則
2.1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范圍應當包括本規范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范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2.3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范規定的疾病種類應當按照本規范3.1所列順序排列,並置於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種類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2.4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范3.2規定的范圍。
3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范的具體規定。
3.1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3.1.1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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