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要承擔什麼責任
簽訂合約所述所有責任均需要承擔
2016年5月1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
該同志的主要內容是對於銀行代銷業務的現象進行治理與整理,規定中銀行是不允許進行產品代銷的。
Ⅱ 為什麼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火熱
銀行儲蓄是最傳統的理財方式,它的好處就在於強制養成儲蓄的習慣。除了儲蓄之外,投資者還可以購買短期理財產品,周期短、收益較低、穩定性很高。關鍵是銀行才是最安全的呀,不過也要防止銀行人員給你推薦一些飛單(就是有的理財公司讓銀行員工推薦他們的產品,銀行員工推薦成功能拿提成,而你卻還誤以為那是銀行的產品)
Ⅲ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3)銀行為銷售理財產品互相揭短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Ⅳ 銀行之間可以相互購買理財產品嗎
不能,
銀行理財產品規模正加速擴張。截至2014年5月末,全國4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存續理財產品50918款,理財資金賬面余額13.97萬億元。2013年銀行理財產品的加權平均收益率為4.13%。銀監會數據顯示,去年,銀行理財產品累計為社會創造了4500億元的收益。而在高速膨脹的同時,銀行理財也成為監管發文進行規范最多的領域。銀監會「35號文」就對銀行理財業務提出多項規定。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此次文件最為嚴厲的條款在於,「理財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調節收益」。對此,魯政委評價稱,這比公募基金還嚴,「直刺銀行理財的要害」。一直以來,銀行產品之間相互交易、調節收益,是銀行理財產品運作的一種極為普遍的方式,正是依賴這樣的方式,銀行理財產品可構築資金池,實現資金錯配,獲得較高收益,並且令銀行理財產品可以長期完成剛性兌付。
此外,銀監會再次對銀行銷售進行了規范,明確要求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時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產品介紹,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
Ⅳ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Ⅵ 銷售銀行理財產品和代銷其他機構產品,在以下哪些方面存在不同
銀行自營產品應該是最好理解的,也就是銀行自己發售的理財產品。一般來說有銀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銀行自營理財產品安全性相對較高。
銀行代銷產品並不是銀行自主品牌的投資理財產品,所以銀行不負責代銷產品的管理,需要發行機構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說如果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那麼責任由發行機構或者投資者承擔。
Ⅶ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更多是作為中間商賺取銷售、託管費用還是銀行實際運作理財產品賺取投資收益
應該說兩者皆有,如果銀行只是作為代銷渠道的話,所出售的仍然是完整的其他金融產品的話,那麼銀行賺取的應該就是管理費用或者代銷費用,而如果銀行自己包裝理財的話,則有可能是銀行自己在運足資金,兩者情況都是存在的
Ⅷ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有哪些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是提醒客戶:理財非存款,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並再次充分揭露理財產品的風險性。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