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領失業金有時間限制嗎
領失業金有時間限制,需要在失業後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之後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1)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貳』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多久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准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叄』 失業保險金能領取多少,多長時間
最近有關如何領取失業金的話題備受人們關注,因為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很多企業停工停產,也有部分人因此而失業,那麼對於這些失業人員來說,可以靠領取失業金來保障自己疫情期間的基本生活,那麼大家清楚失業保證金該如何領取嗎,最多可以領多少呢?
現在的職工都有繳納社會保險,而社保中就包含了失業保險,雖然失業保險金可以對失業人員起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用,但並不是人人都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只有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才能夠申請領取失業金。
失業金領取需要滿足三個必要條件:
1、失業人員個人及單位依法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2、失業人員並非本人意願導致中斷就業;
3、失業後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滿足以上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在當地社保相關部門申請領取失業金,對於失業人員來說,大家最關注的就是究竟可以領到多少失業金。
關於失業金的標准,各個城市的規定有所不太,通常失業金的標准都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但高於低保標準的。2020年,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有許多城市都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准。
例如山東地區決定,從2020年2月起,當地失業金領取標准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如果勞動者暫時失業,那麼就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障金。
貴州決定,從2020年2月起,將貴州失業金領取標准提高為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也就是1611元,具體可領取多久與失業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有關。並且對於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的人員,可以繼續享受失業金領取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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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什麼時候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伍』 失業保險金交多久才能領
一、社保買了多久才能領失業保險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以下三點條件:
1、繳費期限規定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主觀意願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同商業性保險主要區別有五點:
1.性質、作用不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福利性,其作用是通過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權利;而商業性保險是自願性的,賠償性和盈利性的,它是運用經濟賠償手段,使投保的企業和個人在遭到損失時,按照經濟合同得到經濟賠償。
2.立法范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是屬於勞動立法范疇;而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屬於經濟立法范疇。
3.保險費的籌集辦法不同。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統一繳費比例進行籌集,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行政強制實施;而商業保險實行的是自願投保原則,保險費視險種、險情而定。
4.保險金支付辦法不同。社會保險金支付是根據投保人交費年限(工作年限),在職工資水平等條件,按規定付給,支付標准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前提;而商業保險金的支付是按照經濟合同給付。
5.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由各級政府主管社會保險的職能部門管理,其所屬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僅負責籌集、支付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還要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務工作;而商業保險則由各級人民保險公司進行自主經營,屬於企業行為。
三、用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的責任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被採取強制措施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