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合同如何終止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採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保險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❷ 保險的2年終止期是什麼意思
保險的2年終止期指的是在終止期內繳費,則該保險繼續生效,如超過終止期仍未繳費,則該保險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保險合同的終止期是多長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❸ 保險法規定被終止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終止後的多久申請復效
在商業保險中,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各國保險法均規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當然,被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有保險人不能按條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而在社會保險中,會在你領取養老金是讓你補交,如果不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我國人壽保險合同的終止日期是。
首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指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也稱除外責任條款,一般把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及損失范圍,常常採用列舉的形式在保險單中規定下來。各類保險合同列明的免除條款不盡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由於戰爭或軍事行為、原子輻射的污染。
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❺ 保險合同在什麼情況下中止與復效
保險合同到期後,會有60天的寬限期,在這段時間內出險保險公司依然承擔保險責任,在這段時間內出險保險公司會在賠付時,會減去本期應交保費。
60天後兩年內保險合同處於中止狀態,在此期間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不會理賠。保險合同處於中止期,在中止期內投保人有權復效,也就是補交保費及利息,如果保險合同中有等待期的話,必須過了等待期後,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
不同險種、不同公司的險種的等待期都不盡相同。
其中意外的話,沒有等待期:對於特定的險種也會存在等待期的
住院醫療一般等待期會有30、90天等
重大疾病等待期一般有90天、180天、1年等
❻ 壽險合同的中止期是多久
可以約定中止期,但中止超過2年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❼ 按照保險法規定,我國人壽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日滿多少天
你的問題有些模糊,我分以下幾條回復:人壽保險自首次交費成功承保開始生效,以後每年到期交費時都有60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一樣有保障。
但一旦超過60天,合同效力中止(即保障暫停)從60-交費期到期日2年內隨時可以申請合同復效,如果超過兩年未交費的,合同自動終止(合同作廢)。
人壽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是一個指定承擔風險的期限和條件的法律合同。在責任免除中約定了包括自殺條款在內的一些限制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後一定時間內(通常是兩年)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
多數人壽保險合同有一個觀察期(通常也是兩年),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期間之內去世, 保險人有一種法定權利決定是給付保險金還是退還保險費。
(7)保險合同的終止期是多長時間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規范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業務發展,我會修訂了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精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之《個人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個人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廢止。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備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
❽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我國人壽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超過約定的寬限期60日仍然未支付保費,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投保人還未辦理復效或者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減額交清),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詳細條款見附圖。
因此,人壽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是2年。
如果還想進一步了解保險,請你私信我。
❾ 我國人壽保險合同的中止期是
寬限期條款是指在分期繳納保險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到期沒有繳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沒來得及繳費就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對此負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當期應繳納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