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招行不會從投資者收益中扣除。
❷ 銀行員工以銀行名義辦理的個人理財產品,銀行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驗之談!
銀行正規的理財產品都有風險提示,在手續上都有詳盡的法律說明,人行和銀監會也規定,任何理財產品不得有100%安全的承諾,所以你說的賠償這種情況是不存在。
至於理財產品出現大額虧損,一般都是私募產品,即從法理上說是銀行員工個人行為(雖然,就是銀行營業部或大客戶室推薦的,但你沒辦法!因為一般只要出事,相關經辦員工就會主動辭職或調職,讓你無從追究),與銀行無關,即便是起訴,除非有100%的錄音錄像等證明,否則很難勝訴!!
❸ 哪些人適合購買個人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門檻比較高,不過有銀行背書。需要注意銀行理財產品是有風險的,所以最好是了解過後在考慮。一般的保本類理財畢竟適合老人、家庭這種的。
❹ 如何理解銀行理財業務"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往往會看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提示。作為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之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被提示來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強化金融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資者的道德風險。專業人士指出,二者必須同時強調,不能偏廢任何一方。
作為理財產品的供應方,銀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不僅應說明產品的收益特點,更重要的是要說明產品的風險屬性;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應選擇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銷售;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於明顯不適合購買某款產品的投資者,銀行必須在充分揭示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認可,方可向投資者銷售產品。一言以蔽之,銀行有義務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同時,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銀行也有義務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並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資者方面,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並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於投資者事先已知曉並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不再為此負任何責任。
❺ 買理財由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如果你想維權,很難,雖然說,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你進行告知,而你之前也沒有問的特別詳細,致使這件事兒沒有順利進行。
對於投資理財來說,沒有打款光簽協議是沒用的,你打款簽好合同這才算是生效。我干金融這么多年了,打款後不簽合同的,或者先簽合同不打款的,見得很多,都沒辦法生效的。
解決辦法 1要麼銀行現在立即給你找一個你喜歡的理財,
2要麼你去別的行買別的
3試試專業的金融機構吧 不是銀行不行,是銀行里的某些工作人員P都不懂。
我之所以這么說 是考慮到你首先理財是耽誤了,對於閑置資金你放一天就少了一天的收益,你想要人為的去解決你在這件事上吃的虧會浪費你很多天的收益,結果人家銀行和銀行工作人員並不會損失什麼。 你若看上什麼理財產品或者要打聽的 隨時叫我。
❻ 多選題! 對於絕大多數購買個人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來說,應遵循的投資原則是()
B,C
投資的行為是目前發生的,而收益發生在未來,未來所發上的一切具有不確定性,收益和風險是相伴相隨的。
❼ 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發生損失時承擔者是誰
如果個人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已經跟銀行確認和同意後購買的,發生損失時需要個人承擔損失。
因為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
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也就是說,如果是客戶允許或者同意的,就需要客戶進行個人承擔,如果客戶不同意造成損失的,銀行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7)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承擔者是擴展閱讀:
尤其是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
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❽ 銀行理財產品,在財產申報里,算哪一項
算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一項。
11項財產申報:
1、工資。
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
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4、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
5、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6、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7、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
8、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
9、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
10、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
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8)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承擔者是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
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范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