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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制度源於哪個國家

發布時間:2021-09-27 13:28:39

A. 論述產品責任保險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產品責任保險是什麼?我們在看電視廣告或是購買一些商品時,經常會看到會聽到「本產品由某某保險公司承保」的字樣或是宣傳語。其實這些「承保」的保險也就是產品責任保險了。那麼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是什麼?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又有什麼區別?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產品責任險承保廠家生產的產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廠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有什麼區別?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上面就是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概念的介紹了。相信您看過之後對產品責任保險一定有所了解了。

B. 如何理解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的關系

這樣的問題,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好,不像是個專業問題。
具體不太明白你問的指向。

這樣回答吧,責任保險和法律制度的關系包含了一個重要的線就是保險和法律的關系。
保險是金融的一個系列,需要運作,而運作就需要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具有社會公眾效應。
為了更好的規制這種運作的規范,避免產生反面的社會影響,就需要制度去規范它,國家層面的就是法律法規,企業層面有內部的制度流程和國家強制執行的合規制度。

簡單來說,先產生保險,幾乎同時出現制度(當時可能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交易習慣),後來產生法律制度去規范保險業的運作。

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險是無韁繩的馬,法律制度是保險的規范的後盾。

C. 責任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責任保險模式 從發達國家的責任保險模式看,主要有強制性保險和非強制保險。對於有些險種應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以及環境責任保險等。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適應嚴格責任制度的出現以及某些嚴重的社會責任的發展的需要。強制責任保險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又叫普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基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強制責任保險是國家法定保險,帶有社會保險的性質,雖然在功能上類似於社會保險,但是卻又不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指國家基於社會安全政策,以法律規定強制實施之保險。」「社會保險是通過稅收或者繳費建立社會保險公共基金和個人帳戶,用以幫助公民克服社會風險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強制責任保險正是「利用了社會保險的本質功能。」「它是國家為了達到貫徹保險政策、推行社會公眾的法律保障目的,而借用了社會保險的強制屬性,要求保險公司直接經營與自願保險相對的商業保險業務。因此,它是除了社會保險以外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適度推行強制責任保險的政策措施,是加速責任保險市場化的重要途徑
(二)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主要特徵具體體現為: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標的為一定范圍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不能及於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財產,責任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保險金額以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為限,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萬,其他責任險賠償限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責任風險大小及實際需要協商確定累計賠償限額、每次賠償限額;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保。根據中國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責任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保險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因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所引起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如損害估價費、鑒定費等)
3、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其所負責任僅限於民事責任上有關經濟賠償責任,不承擔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責任,如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三)除外責任
不同的責任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除外責任不盡相同,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絕對責任免除,即保險人不能承保的風險,如故意行為,依據法律的解釋,故意行為是指明知會發生某種不利後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等引起的任何損害事故,這類風險責任難以測定,一般造成的損失較大,因此,不為責任保險所承保。二是不能在本保險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險中承保的風險,如雇員的人身傷亡可以在僱主責任保險中承保,而其他責任險是除外責任。三是增收保險費才能承保的風險,如公眾責任保險鍋爐爆炸系除外責任,但交納一定的保費後可以作為附加險承保。歸納各類責任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一般都包括下列事項: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2、核反應、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4、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
5、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6、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7、被保險人所有、控制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的家屬、雇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僱主責任保險除外)。
8、被保險人的契約責任(特別約定的)。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

D. 保險起源於哪個哪個國家,是怎麼樣的一個形式

狹義——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廣義——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專門用途的保險基金,並對投保人負有法律或者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這張保單承保一批貨物從法國南部阿爾茲安全運抵義大利的比薩。在這張保單中有明確的保險標的,明確的保險責任,如「海難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損、擱淺、火災或沉沒造成的損失或傷害事故」。在其他責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盜、拋棄、捕捉、報復、突襲」等所帶來的船舶及貨物的損失。15世紀以後,新航線的開辟使大部分西歐商品不再經過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紀時,英國商人從外國商人手裡奪回了海外貿易權,積極發展貿易及保險業務。到16世紀下半葉,經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了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1720年經女王批准,英國的「皇家交易」和「倫敦」兩家保險公司正式成為經營海上保險的專業公司。
不過最早的保障制度,可以說是春秋時期齊國的「耕三餘一」制度。我國最早的保險制度可以說是「鏢局」制度

E. 責任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是什麼

相互影響,推動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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