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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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額給付性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障保險金。
死亡保險金的數額是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按照保險合同支付。殘障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障程度兩個因素確定。殘障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殘障保險金數額的計算公式是:
殘障保險金的=保險金額×殘障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是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殘障保險金累計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貳』 保險金如何給付
1,合同如果沒有變更受益人應由之孫12歲的監護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2,如果被保人沒有二次結婚,保險金應由之孫12歲的爺奶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3,如果被保人已二次結婚,保險金應由之孫12歲的養母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因為投保人與被保人已不存在婚因關系,只是12歲孩子的生母已不存在監護關系,所以投保人不能替12歲孩子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叄』 保險賠償金給付方式有哪些
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全部的保險賠償方式只有一種,即保險賠償金的給付。保險法第二條關於保險的定義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法第10條關於保險人的定義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23、24、25、26、27條的規定,都明確為保險金的給付。由是可見,對於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人之保險賠償以金錢給付為原則,但例外也有以其他方式為之者,此可稱為恢復原狀之保險賠償,此和民法上之賠償方式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給付為例外者,正好相反。」注1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可能通過合同的約定,選擇以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如我國現行的《財產一切險條款》關於出險後賠償方式的約定如下:「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這種約定與保險法本身並不沖突。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但由是引出的兩個問題是: 如上所言,在財產損害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補償方式以保險金的給付為主要方式,或者說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為法定賠償方式,其他方式為約定補償方式。在保險理賠實務中,有時保險合同並未規定可以有保險金給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補償形式,且出險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無法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出於種種原因,卻單方面主張以保險金給付以外的方式進行保險賠償,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某台資企業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其中固定資產部份主要為印刷設備。 投保金額為二手設備的購買價。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工廠發生火災,導致生產車間嚴重被毀,經權威機構鑒定所有生產設備全部報廢。由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設備的重置價值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於是強烈主張以全國范圍內實物招標的方式,補償被保險人受損的全部機器設備,並承諾在1年內完成全部受損設備的重置。保險人認為依據保險的補償原理,實物補償是符合保險原則的。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似是而非。 首先,從保險法的規定可以得知,金錢給付為法定的保險補償方式,非金錢補償為約定的補償方式,對此上文已有詳細論述。 其次,《企業財產綜合險條款》規定的賠償方式非常明確,即為金錢賠償。再次,從合同法的角度看,雙方若想改變賠償的方式,也必須是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最後,保險的補償原則,強調的是保險價值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補償方式。
『肆』 保險金的給付方式有哪幾種
生存金的方式,死亡金的方式,補償金的方式。領取方式:現金和銀行轉賬。
『伍』 保險金給付協議怎麼寫
本身這個保險算是你們公司給員工的福利。這種協議當然有效,我知道你的意思,工人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有義務承擔當事人的醫療費用等。這和本協議並不沖突,你更關心的應該是保險公司和單位應承擔的費用是否可以同時生效。這要看你協議的具體內容,如果照你所說,保險賠付額作為公司對員工的補償,那麼用人單位依舊有義務承擔你的醫療費用,但是你不能再去申請其它原本你可以申請的公司補償。如果協議內容是作為公司對員工的賠償,那麼用人單位已經可以將保險賠償金作為公司履行義務的一種方式了,不再承擔你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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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定期年金保險生存保險金怎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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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定期年金保險對生存保險金給付的規定是:
生存保險金領取期間為被保險人年滿 60 周歲後的第一個保單周年日4至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日。在此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周年日的 24 時仍然生存的,保險公司在每一個保單周年日按以下金額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生存保險金領取期間的首份生存保險金金額為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二)自生存保險金領取期間的第二個保單周年日開始,生存保險金金額在上一個保單周年日的生存保險金金額基礎上,按保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5%遞增,但每一個保單周年日的生存保險金金額以保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柒』 保險金的給付具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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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的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
『捌』 人壽保險金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共有三種:紅利、退保金和保險金給付。保單所有人選擇紅利的領取方式有三種:支付現金,一般保單生效後一至二年,保單所有人可以現金方式取得紅利。累積生息,保單所有人只取利息收入,把紅利留存在保險公司累積,由保險公司運用生息,但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取紅利。抵繳保費,保單所有人可以用紅利來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即將紅利作為一次繳清的保費,用以提高原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紅利領取方式可隨顧客喜好選擇,這樣除了體現保單的投資效用外,一者增加了壽險商品本身具有的保障功能,減輕顧客的保費負擔;二者又可增加保障額度,使商品更具吸引力。領取退保金壽險保單的保險期限較長,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化,有的保戶可能會發生事先從未預料的情況,如經濟陷入困境交不起保費等客觀原因而發生退保行為或轉換成其它保單。 保險金給付保險金是指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給付的金額,人壽保險中的保險金可以分為滿期、死亡、意外事故死亡以及殘廢等保險金。為了滿足人們購買壽險的不同需求,使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能更有效、更有計劃地安排生活,保險合同規定允許投保人選擇保險金n付的不同方式。由保險公司保存保險金。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利息。由於保險金的留存為保險公司提供長期資金來源,所以這種給付方式比較靈活,支付的利息較高。 按固定金額向受益人分期給付保險金。一般按月給付固定保險金,直到付完本金和利息為止。允許受益人在任何時候提取全部或部分保險金,如果受益人尚未領完本息就死亡了,剩餘的本息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續領取。 定期向受益人給付等額保險金。分期給付金額取決於保險金數額、約定的利率和給付次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如果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超過預定利率,應將超過的部分也付給受益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未領完全部保險金之前死亡,則把剩餘保險金分期給付給第二受益人。這種給付方式對經濟上還不能自立的受益人是有利的。 一次總付現金方式。如果保單所有人對保險金給付沒有作出選擇,保險公司會採取一次總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存在兩個缺陷:一是在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提供充分保障的作用。二是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
『玖』 保險金賠付要遵循原則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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