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共同保險的特徵
①共保人的保險責任期限必須是相同的。②共保人承保的責任范圍必須是相同的。
③共保人承保的標的必須是相同的。共同保險也指通過被保險人自保與保險人承保從而共同分攤危險的保險。如在不足額保險中其不足部分可視為被保險人自保。當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僅賠償與保險金額相當的保險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B. 共同保險的簡介
共同保險是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之間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風險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 共保按保險標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內劃分為同地共保和異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險標的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內的共保;異地共保是指保險標的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外的共保。
數個保險人可能以某一保險人的名義簽發保險單,每個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雖然在保險實務上,投保人僅須與一個保險人接洽,而不是與所有的保險人;但在法律上,投保人仍然與所有的保險人直接發生關系。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為危險分散原則的應用,因而保險人為保證保險業務收支平衡與穩健的經營,使危險的種類與程度以及保險金額的承擔盡可能使用大數法則,擴大其分散危險的范圍,再保險與共同保險是最為有效的手段。共同保險的出現早於再保險,而再保險富於融通性,但相對於再保險而言,共同保險存在明顯的不足,一是要求共同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地點,只有勞合社保險市場才能滿足這個要求,其他保險市場難以辦到;二是共同保險手續繁瑣、費時費力,投保人必須與每個保險人商洽有關保險事項,而保險人之間的商洽也頗為繁雜、費時,因而共同保險一般較少採用。
C. 什麼是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Co-insurance) 原本是指由兩方或者多方聯合提供的 保險 。在 財產保險 中, 共保的另一種含義是指,如果 保險金額 低於 保險價值 , 保險人 和 被保 險人以一個特定的比例來共同分擔免賠額以外的 保單 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被看成是 保險標的 的共同保險人,這是 不足 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按比例分配損失的一種方法。 共同保險的概念起源於海上保險, 它也同樣適用於以火災保險為代表的一般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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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組合保險有什麼優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代理公司的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代理公司不是專門推銷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它可以精選所有保險公司的產品放在這里。讓客戶挑選,以專業的建議服務客戶,這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推銷其他公司的產品。而代理公司卻是根據客戶的需要,推薦最適合他們的產品,以專業的服務打造品牌。這樣的模式就象開辦了一家保險超市,由被保險人(客戶)在專家的建議下挑選他們最合適、最需要的保險產品。相比較保險公司的個人營銷隊伍,多元代理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優勢。
二、保險代理公司匯集了包括財險、壽險在內的各家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使客戶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廣泛的范圍內選購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很廣,從人壽保險、醫療保險、財產保險到車輛保險等等都可以經營。所以,只要找到一家保險代理公司,就可以把自己所需要的保險項目都交給他們去處理,這種一站式的服務使客戶省事、省力、省錢。
三、在營銷階段,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員可以完全站在客戶的立場上更加客觀公正的分析評價各家保險公司在產品及服務上的優劣,幫助客戶選購到最滿意的「黃金組合」。而專業公司的業務員只能是「王婆賣瓜——自賣自誇」。
四、在理賠階段,保險代理公司站在中介的立場上,為了業務的發展,考慮最多的是被保險人(客戶)的利益和滿意度,是向客戶方傾斜的。而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首先考慮的是本公司的利益,是向保險公司傾斜的。保險代理公司在理賠階段起著監督、督促和公正的作用。如發生理賠不公,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客戶查找有關條款、證據,代理客戶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團隊服務更具優勢。代理公司作為一級法人機構,聘請了專業的法律顧問和金融保險方面的管理精英,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保險公司及業務人員等多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作為一級服務機構,將會以更多的服務項目,更先進的服務理念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售後服務。
E.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什麼是重復保險?解讀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工保網
重復保險,常涉及道德風險,保險人應正確區分重復保險、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的不同;同時,重復保險下可重復累積賠償的保險情形,能夠有效為各類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險保障,因此保險消費者也應重視相應的保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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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共同保險條款的意義是什麼
共同保險是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標的、同一風險、同一保險利益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承保金額的總和等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復合保險是指投保人以保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別向數個保險投保相同種類保險,簽訂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G.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什麼不同
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有相似之處,尤其與未超額的重復保險極為相似。但是,兩者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區別:
一是共同保險指多數保險人主動就同一標的共同承保同一風險的保險,而重復保險指投保人積極就同一保險利益重復投保之結果;
二是共同保險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三是共同保險一般不構成超額保險,而實質意義上的重復保險必然為超額保險;
四是共同保險中沒有同時保險和異時保險之區分,而重復保險根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不同,分為同時重復保險和異時重復保險。
H.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有什麼不同
這個題目是我考公估人時最頭疼的題目啦: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I. 共同保險是什麼。對保險合同有什麼影響。
共同保險有三個要點:一、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二、同一保險標的;三、保險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一般標的物價值較大時,才會採用共同保險。另外,具體操作中,共同保險的承保和理賠有很多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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