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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怎麼解除合同

發布時間:2021-09-26 11:12:04

保險合同如何終止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採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保險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Ⅱ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和解除嗎

關於保險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時的通知義務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當事人一方依據保險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保險合同自通知書送達對方時解除。協議解除的,保險合同自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時解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保險合同解除權:
1、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於消滅。
2、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3、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於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於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使原有的合同歸於不存在。關於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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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什麼解除

一.含義: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二.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繫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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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怎樣解除保險合同

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是除掉保險公司的營運成本,還有業務員的工資等開支剩下的錢。交兩年的話,扣除的費用最多了,最多能退所交的錢的40%左右,所以買保險前就要考慮好,不然損失很大的。

Ⅳ 如何解除勞動保險合同

申請退保即可。

Ⅵ 保險合同的復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僅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暫時失去效力。人身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並超過了60天的寬限期,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前的寬限期內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險合同中止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合同的中止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的解除,經過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復法律效力。
(二)保險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可以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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