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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和保險利益的特點

發布時間:2021-09-26 02:43:47

① 責任保險的基本特徵

不難發現,各地在推行IDI的過程中因地制宜規范了保險責任,如海南強台風多、降雨多、高溫高濕的氣候條件讓房屋容易出現「裂漏滲」等質量通病,因此海南省不僅附加了保險責任,還延長了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主體結構承保期限不少於15年,防水工程不少於10年,裝飾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不少於15年。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有何特點

具體地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失或者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免受損失的利害關系。

③ 責任保險的特點有哪些,責任保險和一般財產保險的區別

特點:責任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侵權民事責任,對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任,除特別約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違約責任。

區別:

一、性質不同

1、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民事責任,並被提出賠償要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形式。

2、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二、分類不同

1、責任保險:

(1)一種是作為其他保險的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如汽車保險中的第三人責任險、船舶保險中'的碰撞責任險等。

(2)另一種是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其形式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即職業責任保險等。

2、財產保險:

(1)財產險

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險種主要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指只以所交費用的利息作保險費,保險期滿退還全部本金的險種)、涉外財產保險、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適合開設的財產險種。

(2)貨物運輸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險種主要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內航空運輸保險、涉外 ( 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各種附加險和特約保險。

(3)運輸工具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運輸工具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種主要有汽車、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其他運輸工具保險。

(4)農業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在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三、起源不同

1、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發展較晚,19世紀後半葉始隨近代社會為保障災害事故受害人利益而確立。

2、財產保險起源於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中就已含有規章性條款。16世紀以後,在其他西歐國家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買賣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

④ 保險利益(可保利益)的特點是什麼

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預防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范圍。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存在於合同成立時,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⑤ 責任保險有哪些基本特徵

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徵,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徵,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的特徵,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徵,責任保險賠償處理中的特徵。

⑥ 什麼是責任保險,責任保險都有哪些特徵

一、什麼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於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於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己的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
首先,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共同的性質,即都屬於賠償性保險。
其次,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
再次,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為承保基礎。
根據業務內容的不同,責任保險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其中每一類業務又由若干具體的險種構成。
二、責任保險有哪些特徵
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相比較,其共同點是均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經營原則一致,經營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險種外),均是對被保險人經濟利益損失進行補償。
(一)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徵
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了一定的階段,而且是由於人類社會的進步帶來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最為直接的基礎。
(二)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徵
盡管責任保險中承保人的賠款是支付給被保險人,但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補償,從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三)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的特徵
責任保險承保的卻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是沒有實體的標的。
保險人在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對每一種責任保險業務要規定若乾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四)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徵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徵。
在獨立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它與特定的物沒有保險意義上的直接聯系,而是完全獨立操作的保險業務。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責任保險單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了一般的財產保險,即一般財產保險是主險,責任保險則是沒有獨立地位的附加險。
在組合承保方式下,責任保險的內容既不必簽訂單獨的責任保險合同,也無需簽發附加或特約條款,只需要參加該財產保險便使相應的責任風險得到了保險保障。
(五)責任保險賠償處理中的特徵
1.責任保險的賠案,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損害並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賠案只是保險雙方的事情;
2.責任保險賠案的處理也以法院的判決或執法部門的裁決為依據,從而需要更全面地運用法律制度;
3.責任保險中因是保險人代替致害人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各種責任事故處理的態度往往關繫到保險人的利益,從而使保險人具有參與處理責任事故的權力;
4.責任保險賠款最後並非歸被保險人所有,而是實質上付給了受害方。

⑦ 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財產損失保險的差異

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財產損失保險的差異如下:

(一)責任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業務范圍,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損失保險。財產損失保險只有在保險事故造成有形財產的損失時,才產生保險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可以來源於沒有有形財產損失,比如律師責任。物質損失保險承擔的僅僅是物質損失,責任保險經常包括對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物質損失保險的損失事件造成的是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損失;責任保險的損失事件造成的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方的財產損失,包括人身傷亡。
(二)與人身保險的區別
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與人身保險相比雖然都包括把人身傷亡作為保險事故,但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1、二者的保險標的不同。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人身意外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
2、人身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只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人也具有保險利益。
3、在責任險中,只有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或合同)負有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人身傷亡事件才可能構成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而在人身意外險中,只要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保險人就要負賠償責任,即必須是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才能構成保險事故。
4、責任保險人賠款後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人可以向其他責任方追償,但被保險人本身作為責任方時,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因為責任保險的目的就是替負有責任的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人身意外險適用於定額給付原則按合同約定標准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自己仍然保留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即使責任方是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但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以外的投保人的投保行為本身並不能免除其自身的法律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的區別
(三)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
保證保險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於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保證保險的保險人承擔的是被保險人應當承擔合同義務。
2、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與受害人之間不一定存在特別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與權利人之間必須存在特別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責任保險中權利受到被保險人侵害的受害人與保險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除有法律規定外不能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證保險的權利人可以依照保險合同志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之間相互存在法律關系。
4、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基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責任或法律有規定時的無過錯責任,對於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基於被保證人不履行義務的事實,一般來說是否過失或者故意,不影響保證保險責任的成立。
5、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不能向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家庭成員就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追償;保證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向被保證人追償。
(四)責任保險與信用保險的區別
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要求擔保被保證人(義務人)信用的保險,所保障的是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這與責任保險就有根本的不同。

⑧ 責任保險的種類與特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標的范圍很廣,但與建築工程險一樣,也可分為物質財產本身和第三者責任兩類。其中,物質財產本身包括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第三者責任則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其他費用。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承保項目,主要是指安裝的機器設備及其安裝費,凡屬安裝工程合同內要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為安裝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如臨時供水,供電,通訊設備等)均包括在內.此外,為完成安裝工程而使用的機器,設備等,以及為工程服務的土木建築工程,工地上的其他財物,保險事故後的場地清理費等,均可作為附加項目予以承保.安裝工程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建築工程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相似,既可以作為基本保險責任,亦可作為附加或擴展保險責任.
同建築工程險一樣,所有對安裝工程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成為被保險人,均可投保安裝工程險.安裝工程險中可作為被保險人的與建築工程保險的相同,也分為6類.
安裝工程保險的特點.
1.以安裝項目為主要承保對句.安裝工程保險,以安裝項目為主體的工程項目為承保對象.雖然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需要進行一定范圍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築,但安裝工程保險承保的安裝項目始終在投保工程建設中佔主體地位,其價值不僅大大超過與之配套的建築工程,而且建築工程的本身亦僅僅是為安裝工程服務的.
2.安裝工程在試車,考核和保證階段風險最大.在建築工程保險中,保險風險責任一般貫穿於施工過程中的每一環節;而在安裝工程保險中,機器設備只要未正式運轉,許多風險就不易發生.雖然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整個安裝過程有關,但只有到安裝完畢後的試車,考核和保證階段,各種問題及施工中的缺陷才會充分暴露出來.
3.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各種機器設備本身是技術產物,承包人對其進行安裝和試車更是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在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機器設備本身的質量如何,安裝者的技術狀況,責任心,安裝中的電,水,氣供應以及施工設備,施工方式方法等均是導致風險發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安裝工程雖然也承保著多項自然風險,但與人的因素有關的風險卻是該險種中的主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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