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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明知道投保人有重大疾病

發布時間:2021-09-25 19:52:46

保險公司明知道投保人有重大疾病,而卻動員他給妻子女兒購買每年5萬多元的大額保險,這樣做法對嗎

保險是保障被保險人的一些未知因素(風險),也就是發生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給予保險金!
業務員並未有過失,已經如實告知了,保費豁免是根據產品而定的,不是全都有的!相關條款您也可以咨詢保監會和保險法!
保單客戶可以做減額交清處理,最低保額可以降至萬元,這樣保費也只有一年千元左右!

② 推銷員為了賣保險在知道以前得過大病的情況下 買給了我朋友重大疾病保險 但是沒有在保險合同上寫得過病

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二年的不可抗辯期,其中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3年後身故,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不過根據你說的情況,保險公司早已經喪失了解約權,而不必等到兩年以後,因為投保時保險營銷員對於被保險人以前得大病的事實是明知的,保險營銷員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應當視為保險公司已經知道被保險人投保前患病,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既然保險公司已經承保,就必須承擔保險合同期間內的保險事故責任。保險營銷員在明知的情況下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屬於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是業務員展業問題,而非客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已經喪失抗辯權,不得再以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付。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③ 請問在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之前會有體檢,保險公司會把保險報告給投保人嗎還是只是口頭告知

如果保險承保就是體檢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會告之,還有具體的保險代理人可以上公司內部網路看到體檢報告。如果合格,費用公司承擔,如果不合格,費用要自理。但是報告不會給您。

④ 在購買重疾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會讓投保人提供體檢數據嗎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但保險公司會需要投保人證明自己當前的健康狀況。

其實你可以這樣理解,重疾險一般所保障的范圍有一定的條件。但因為目前購買重疾險的投保人過多,很多保險公司沒有辦法對所有人進行篩選,所以會優先選擇投保人自行排查的方式。在投保人購買相關險種的時候,投保人需要勾選相關的健康證明。如果投保人在明知自己病情並且故意隱瞞的情況下,此保險一般不會生效,這也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一種限制。

重疾險一般都不需要提供體檢數據。

這個邏輯可能有點不符合常理,一般情況下,重疾險應該是最需要投保人提供體檢數據的一項險種。但正如我在上面所講的那樣,重疾險的投保費用首先比較低,其次篩查的成本比較高,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會優先選擇投保人自行判斷。

⑤ 保險公司如何知道被保人有沒有重大疾病

最主要的就是靠投保人如實告知。
另外保險還設定了觀察期防止有重大疾病購買後立即就能得到賠付。
第三保險公司有可能在接到理賠後調查被保險人,看看是不是以前就有重大疾病

⑥ 網上投保的,保險公司如何知道被保人有無重大疾病

首先保險的四大原則第一條就是誠實守信,保險公司保障的是身體健康的人
其次在投保的時候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一個人已經患重大疾病,但是他不知道,他可以投保,待觀察期過後發現可以獲得理賠,第二種情況,一個人已經患重大疾病,已經知道,給保險公司說自己沒有患病,投保了保險公司並核實通過,這樣的保險保險公司是有權力拒賠的,並且不退保費
再者,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會面談,查醫院病歷,社保用葯記錄等判斷是否有欺瞞,符合理賠條件
最後,不要存僥幸心理,誠實信用,

⑦ 投保之前的重大疾病,兩年以後復發了,保險公司給賠嗎

投保之前的重大疾病,兩年以後復發了,如果在投保前已經告知了保險公司或保險合同已滿兩年,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7)保險公司明知道投保人有重大疾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⑧ 買保險之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住院後可以報銷嗎

買保險之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事前已經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經承保,是可以報銷的,如果事前未告知,則不可以報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8)保險公司明知道投保人有重大疾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⑨ 投保人替被保人簽名,被保人發生重大疾病住院,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保險公司是應該理賠的 因為投保人已經交了這份錢 雖然是被保人簽的名 但是投保人是出錢了的 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上就已經生效了 如果保險公司不理賠的話 那就屬於他們嚴重的違約 可以去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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