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部分行業企業是指建築、服務、礦山等行業中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
如果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因公負傷的可以報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反用人單位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就人身損害主張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前款所稱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的劃分標准可以參照《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築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商貿、餐飲、住宿、美容美發、洗浴以及文體娛樂等小型服務業企業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營業面積的大小核定應參保人數,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和相應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以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小型礦山企業可以按照總產量、噸礦工資含量和相應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列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的具體計算辦法,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貳』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
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帶著該問題,我們首先了解針對工傷風險程度,對行業的劃分為三類,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類別劃分詳情如下: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等。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2)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擴展閱讀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參考資料:網路-工傷保險
『叄』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怎麼
根據國家規定,工傷保險費率是參保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率。工傷保險的費率與其他險種的費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點: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標準是什麼
1、參保人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務合同;
2、由用人單位為所有在職職工進行繳納,個人不能購買。
工傷險繳費標准
我市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基準費率對應執行國家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具體標准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保險類別。
拓展資料:
工傷賠償標准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伍』 工傷保險的繳納比例
工傷保險有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2.0左右繳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安全監管局《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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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如何確定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工人不繳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數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國家規定標准基礎上依據其行業特點具體確定。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柒』 怎麼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繳納比例如何劃
1.怎麼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本市工傷保險費繳費率按行業風險程度分為0.6%、1.2%、2.4%三個檔次。繳費費率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定期進行調整。
2.工傷保險繳納比例如何劃: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總額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單位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捌』 工傷保險費率是多少呢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可見,工資總額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 30號)第七條重申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從《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來看,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該規定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工資構成:「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則更加明確界定,對排除范圍也作出了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范圍: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由此可見,國家明文規定,單位必須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
『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麼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9)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