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必須為農民工繳納什麼保險.必須要交的有哪些。可以不交的有哪些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如下: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是指工資):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一定情況下,工傷保險看行業購買、住房公積金可能不會買。事實上很多城市只繳所謂社會綜合保險,每月大概200多元。
(1)有關農民工的保險擴展閱讀: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
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葯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一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
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葯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
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
Ⅱ 農民工保險規定有哪些
國家沒有《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和各地實施辦法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維護工作。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為農民工辦實事的重要內容。
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今年重點推進建築、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和督促檢查力度,積極為農民工提供咨詢服務,促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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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應該給農民工上幾種保險
應該給農民工上5種保險。即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當今媒體對農民工存在一定的誤解,以為農民工就是搞建築的。其實大錯特錯。因為從農村來到城裡打工有各行各業,有些白領也是農業戶口,只是他們學歷高一點從事白領工作。有些總經理也是農村來的,還沒落戶也叫"農民工";所以農民工這個稱號應該取消。
Ⅳ 有多少農民工上保險
應該給農民工上5種保險。即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當今媒體對農民工存在一定的誤解,以為農民工就是搞建築的。其實大錯特錯。因為從農村來到城裡打工有各行各業,有些白領也是農業戶口,只是他們學歷高一點從事白領工作。有些總經理也是農村來的,還沒落戶也叫"農民工";所以農民工這個稱號應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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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有針對農民工的保險嗎
針對外來務工的農民工,為進一步維護其保障,國家政府部門推出了相應的農民工保險。
農民工保險是由用人單位繳納嗎
只要您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為您購買農民工保險的。當然,您也可以自行購買。社會保險保障程度一般較低,建議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此外,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廣大農民工多從事體力強度較大的工作,對身體的消耗大,所以重疾險也是農民工要重點選擇購買的保險。重疾保險將為病情嚴重、花費巨大的疾病治療提供高額醫療費用以及患病後的經濟支持、盡可能避免被保險人的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在選擇購買時,提醒:選擇重大疾病保險時最好根據自身長期從事的職業或工種來選擇,同時還要考慮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
一份合理的保險,可以用最少的錢,滿足農民工最全面的保障。意外傷害的組合險種是農民工的首選。農民作為工薪家庭,保障計劃中盡量做到了保費較低,同時,保障較高,重點保護家庭頂樑柱的人生關鍵30年;其次,保障全面,無論是大病或意外傷害、住院、身故都可獲得賠付。擁有上述保障計劃,可全面解決目前面對的重疾、住院、意外傷害等多項風險問題,如果以後經濟情況好轉,還可以加保小孩教育險、重疾及養老險種。更多關於農民工保險的投保問題,歡迎您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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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農民工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打工的,在保險待遇上和城裡人(包括老闆、白領)一樣。
只要你在某個公司上班、打工或工作,就是形成了勞動關系,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公司就有義務為你繳納並且代扣代繳你個人的應繳部分。單位的繳納部分,一部分劃入員工個人賬戶,例如:醫療險現在個人繳納工資的2%,單位繳納8%,而單位所繳部分的10%即工資的0.8%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其餘劃入社會統籌。另外單位和個人分別每年還要交48元,合計96元的大額醫療保險。最高保額15萬,在支付完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上限即3.9萬元,之後享受。
養老保險,員工個人繳納工資的8%,單位繳納19%,單位繳納部分全部劃入社會統籌。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工資的2%,個人繳納工資的1%,個人在繳納滿一年之後如果失業可以享受。
還有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不負擔;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掛鉤,由單位繳納個人不負擔。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工資的8%,個人繳納工資的8%。
上述所說的工資繳費基數是指員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如果是新入職的,按上月工資為基數,從第二個月起開始繳納。
此外,員工個人平均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80%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繳納保險。
當人,到具體繳納的時候,還要結合當地的相關規定,和一些更為具體的細節規定。
農民工所繳納的保險,個人部分在離職後,可以轉移。
農民工到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但是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一次性取出,並且可以繼承。
享受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在繳納保險當地享受,當地的醫療待遇。但是農民工在農村已經繳納農村合作醫療的,不能再在城鎮繳納醫療保險,也就不能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看病就醫,享受農村的合作醫療險。
現在這些政策也在不斷完善和改革,各地的政策出入也較大,具體的情況,咨詢務工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為好。
補充:
買商業保險也好啊,投入多少在於自己。現在保險公司的服務產品很多,你可以去咨詢、選擇適合自己的購買。業務員說的還是可以信賴的,你把自己的條件和要求說給他,讓他推薦就可以了。
你說的成長基金,應該是理財投資方面的,還不同於投保,這方面也得咨詢銀行。;例如,以孩子的名字開戶,每月給小孩存入銀行多少錢,孩子長大了或者到一定年齡就可以往出領錢了,是一種投資保障。
Ⅶ 關於農民工保險政策
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給出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策略,對於這些發展策略的採用將會快速的使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得到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雖然已受到國家的重視,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也和我國國情以及農民工這一群體的特殊性有很大關系。構建合理有效工傷預防制度體系綜觀世界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有效的工傷預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有效性的首要機制與重要前提。
工傷預防比工傷賠償和康復更為基本,更能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優化工傷預防的經費投入結構,加強對高風險行業的檢查、監測和監控等方面的投入。通過科學預算確保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培訓經費,並確保工傷預防的科研經費等工傷預防實施項目經費和對工傷傷殘人員職業康復訓練經費的及時到位。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通過制度創新規范用人單位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及時組織農民工進行有效搶救的責任。因企業組織搶救不及時導致受傷職工出現不良後果並有確鑿證據予以證明的,對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並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一些企業不配合導致農民工取證困難的,視為用人單位惡意逃避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情況要求相關企業增加責任承擔的比重和力度,並對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科學合理地細化工傷保險費率和浮動費率通過借鑒其他國家工傷保險的保險費收取比例和浮動費率制度,深入調查研究工傷事故發生率、發生行業、工傷保險費支付概率,並借鑒商業保險的意外傷害險的費率設置的科學之處,進一步完善現有工傷保險費收費比例、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減輕企業不必要的負擔,增強企業參保和增強工傷預防的積極性。完善相關制度安排,有效促進工傷康復異地務工農民工在因工緻殘後寧願選擇返鄉治療,主要是廣州進行工傷康復成本較高、農民工對康復後重返工作崗位沒有信心和求職農民工供大於求等原因使得他們對重返工作崗位缺乏穩定和有利的預期。
因此,一方面,可積極宣傳通過工傷康復成功返崗的案例,並對因工緻殘康復的職工積極予以接收的企業在企業工傷保險費、稅費繳納等方面給予較大力度的優惠措施激勵相關企業招聘工傷康復員工,從而促使更多的因工緻殘的員工參加工傷康復。優化預防-康復-補償模式結構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制度結構,對預防-康復-補償模式進行深入改革,堅持工傷預防優,健全工傷康復指導,確保經濟補償充分,為農民工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工傷保障長效機制。在工傷補償方面,在現有體制下,應強化執行力,創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農民工能及時獲得充分的工傷保險補償費用。堅持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的工傷保險原則,做好工傷農民工的工傷康復使其盡可能回歸社會和生活。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促進農民工政策認知加強對工傷保險政策制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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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關於農民工保險問題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主要針對城鎮人口設計的醫保制度已經難以滿足進城務工農民、被征地農民日益突出的醫療保障需求;大量青壯年農民離開本鄉本土時間較長,未能參加新農合與農村的大病統籌;進城務工後,其所在單位或僱主又未能給他們繳納醫保費;加之自身參保意識不強;使進城農民工卻成了正規醫保制度安排的空白與遺漏人群,盡管各地積極探索了對農民工適用的醫保政策,然而參加各類正規醫保制度的比例依然很低,其合法的醫療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醫療風險也未能得到根本化解,引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前不久剛剛頒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第六條明確指出:「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以城鄉流動的農民工為重點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足見農民工基本醫保也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之一。
其實早在2006年國務院就專門頒發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中,就明確指出:「應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社保部與衛生部也分別制定了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06〕5號文的規定,社保部還開展了貫徹落實農民工醫保的專項行動。2006年下半年開始,一些農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為貫徹國發〔2006〕5號文,在全國雷厲風行地推行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定的辦法措施等針對性很強,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狀況。
但是,由於制度實施主要依賴行政性推動,不免有些倉促,缺乏對農民工群體特徵與疾病現狀全面深入的基線調研,有的規定不盡明確,操作性不夠強,農民工參保率並不高。距離建立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醫保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還面臨很多矛盾與問題;如何從體制和制度上確保他們的醫保權利,真正實現「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對決策層與管理層也是嚴峻挑戰與考驗。從現行的農民工醫保制度設計與政策實施看,存在著以下問題:
首先,現行醫保制度設計的還有疏漏與缺失。現行的醫保制度,是按照就業與非就業人群及職業區分的城鎮職工、居民、新農合制度,從制度設計與政策規定看,似乎都能覆蓋農民工,然而現實卻是另外一回事。
一是一部分農民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在城市二元勞動力市場中,農民工大病醫保參保率較低,一部分農民工採取非正規就業方式,集中在規模較小、無組織結構簡單,管理較差的商業和服務業就業,或者成為與正式員工待遇不同的「臨時工」,一般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學者認為,非正規就業是數以億計的流入大中城市農民工就業的主要形式。然而,目前的農民工大病醫保制度設計,卻是以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正規就業為前提的。這就首先把進城務工及本地鄉鎮企業的農民工,以及部分未簽訂正式勞動關系的、外來頻繁流動的、從事家政服務等,靈活就業的農民工排斥在制度外。據調查,如有的城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高達65.3%,使大病醫保覆蓋人群十分有限。
二是新農合制度設計的疏漏與不足。新農合制度設計主要針對農村常住農業人群,忽略了流動的農民工群體。其籌資一般採取上門收費辦法,收費時間缺乏明確具體規定,有的繳費政策不精細,漏保、遲保都不算數,對於長時間在外流動的農民工很不公平,使其參合極具局限性;參合的就醫政策與待遇享受也缺乏靈活性。2005年國家審計署的報告明確指出,一些地方對外出農民工醫療費報銷限制較多,導致農民工參加合作醫療比例較低,影響受益程度。一些縣(市)對外出農民工一旦患病,外地治療後需回本地報銷,報銷范圍比較窄、報銷目錄限制較多,免賠額高,即使可報銷也只能報20%左右或更低。使得農民工的患病後的費用負擔期望與實際能夠獲取的待遇相差較大。加之服從屬地原則,難以適應工業化、城市化對促進和保護勞動力流動的醫療保障與健康需求,直接影響參合的積極性。
三是城鎮居民醫保制度也與其無緣。由於社保政策已經將農民工歸屬於就業群體,並納入到城鎮職工醫保體系,因此,2007年啟動的,能得到政府補助的城鎮居民醫保也與他們無緣。可以說農民工游離於整個醫保「安全網」之外,農民工醫保政策處於城鎮職工、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大制度的灰色結合區,使農民工參保限於尷尬境地。
四是農民工醫療救助狀況也令人堪憂。2003年雖然已經實施了的農村貧困人群醫療救助,但他們長期在外務工,患了大、重病,遠水解不了近渴,難以及時得到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惠。2005年啟動的城市醫療救助壓根兒就沒有他們的份兒。農民工處於社會與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邊緣,雖然身在城,卻不屬於城市人,城鎮社區衛生服務也沒有把他們的公共衛生服務及小傷小病納入管理。他們遠離家鄉,患了大、重病既沒有家人扶助,也缺少鄰里互助和社區管理,其次,已有的大病醫保制度銜接不暢。醫療保險屬地化管理及城鄉醫療保障制度脫節是農民工難以享受醫保待遇的重要障礙。
農民工處於流動狀態。有的僅利用農閑時間進城打工,頻繁往返於城市與農村之間;有的沒有確定合適的務工地點,穿梭於不同的省市之間;有的在某個城市尋找合適的工作,變換於不同的工種或職位之間。醫療保險屬地化管理及城鄉醫療保障制度脫節與農民工的流動性特徵嚴重不相適應。一是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的矛盾;二是城鄉醫保制度之間缺乏有效對接。農民工突破了農業人口與城鎮人口邊界明晰的二元對立模式,使人群結構出現了兼有兩者特點的新群體。而現行醫保制度實行的是城鎮與農村人口分割的城鄉雙軌制,其覆蓋對象的邊界清晰,二元化的醫保制度彼此獨立運行。使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變成了「三不管」的真空人群。另外,大病醫保待遇享受需積累較長年限,而農民工頻繁流動,基金轉移與報銷難以在地區之間實現銜接,農民工異地就醫報銷更是難題。
再次,大醫保政策措施不盡完善,執行欠力度。表現在:①「只保當期,不計參保年限」的政策,使農民工參保被城裡人「另眼相看」為臨時措施;保當期更是忽略了農民工身份轉換及統籌城鄉醫保發展德文實踐;②醫保險種不夠完善,繳費標准不統一,待遇較低。農民工大病醫保只保門診大病和住院兩部分,不建個人賬戶,門診大病僅限定為惡性腫瘤放化療、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腎移植手術後的抗排斥治療等。其險種的規定顯然與絕大多數農民工是青壯年,患大病幾率小,難以獲得制度報銷的好處;而經常性的小傷小病因不設個人賬戶,也難以得到報銷的實際大相徑庭;③醫保權益維護缺乏執行力度。目前多數地區出台的農民工參保(住院)政策或辦法,雖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辦理參保,若未按期辦理並未足額繳費的,農民工可舉報,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規定。然而現實是一些企業主為了降低成本,不願為其繳納醫保費。據調查60%以上的用人單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把農民工作為廉價的臨時工使用,隨時可以解僱。一些小企業和服務業大都沒有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處於社會底層的農民工離鄉背井到城市務工,舉目無親,勢單力薄,為自身利益去舉報、申請仲裁談何容易!在此情況下,為由農民工自行舉報申訴等規定形同虛設,一旦農民工或家人突患大、重病,就會陷於災難性危機。
總之,農民工是我國轉型時期的特殊群體,他們游離於城市健康與醫療保障體系之外,面臨著健康與醫療無保障的雙重困境。不僅帶來公共衛生安全隱患,也影響的社會穩定與和諧。為解除農民進城務工看病難和貴之憂,有效祛除其看病可報銷的心病與後顧之憂,其認識需再提高,政策措施還需改進,其制度還需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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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國家對農民工社會保險新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文件有關條款如下: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