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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嘛

發布時間:2021-09-25 07:42:30

Ⅰ 車輛保險合同是什麼合同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不是單務合同。就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合同。有其特殊性:1.是射幸合同,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也就是說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2.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指保險公司擬好標准合同條款,以供投保人考慮接受還是拒絕的合同。3.是不定值合同,就是保險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不約定保險價值的合同。合同中只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Ⅱ 保險合同的性質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5、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Ⅲ 保險合同有哪幾種形式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2)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怎麼理解保險合同的雙務性

投保人負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Ⅳ 什麼叫做「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典型的有買賣,租賃,合夥,借貸,運輸以及財產保險等;單務合同為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則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贈與,歸還原物的借用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實踐中,單務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雙務合同為普遍表現.
有償合同指當事人因取得權利須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為給付;無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大多數是雙務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貸屬有償合同但卻屬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原則上是單務合同,但單務合同又未必是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義,而無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對確認合同是否有效意義重大;無償合同因其內容和性質,不享有有償合同中當事人的同等權利,其法律責任也較有償合同輕,另外,兩類合同在設立時主體要求也有差異.
http://..com/question/1679444.html
http://ke..com/view/488842.htm

Ⅵ 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有哪些不同的法律特點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區分,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同時承擔義務的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權利,而他方僅負有義務的合同叫單務合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後,投保方與保險方均須履行約定義務。投保方的義務是支付保險費,防災防損,危險增加的通知等,保險方的義務是提供經濟保障,發生約定事故時履行賠償責任,協助被保險人防災防損等。
但是保險合同這種雙務合同性質與一般合同的雙務性質不同。①在一般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可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給付債務而拒絕自己債務的履行,也稱「同時履行」原則。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為保險人沒有履行給付責任而拒絕交納保險費。因為保險人只承擔經濟保障的義務,是否發生給付責任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又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人一方雖履行提供經濟保障義務,但不能以訴訟請求對方交付保險費,如對方拒絕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只能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②在一般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可根據自由意志放棄其享有的權利,但在保險合同中,保險有些權利則不允許放棄。至於被保險人則可放棄其權利,如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2、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受益情況,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因享有合同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稱為有償合同。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必償付代價的,稱為無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經濟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
在一般的有償合同中,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即給付與反給付一致。但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只要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間存在對應關系即可,並不要求雙方所負的給付義務平衡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為自己支付過保險費,就要求保險人給予相等的給付,長期人壽保險除外。同時保險人根據數理基礎,准確計算,使所收取保險費與其他提供的經濟保障的程度相適應,也不能高收費低保障。
3、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我國目前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Ⅶ 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 ,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徵。 定義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 ,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 ,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 ,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 ,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有效訂立
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 ,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 ,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 ,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准難於統一 ,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於此 ,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1]

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 ,是指經營保險業務 ,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收取保費 ,組織保險基金 ,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 ,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 ,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 ,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 ,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它權利人;(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3)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險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徵:(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資格限制 ,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為與其由勞動關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險時 ,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范圍內 ,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3)保險代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准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 ,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 ,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合同客體
(一)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成為標的 ,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即保險利益。

(二)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 ,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 ,所謂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 ,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 ,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 ,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 ,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 ,因而 ,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 ,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 ,所以 ,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 ,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經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 ,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 ,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 ,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合同內容
保險條款: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a、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 ,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 ,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 ,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 ,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 ,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 ,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 ,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 ,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b、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 ,是保險作用的對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c、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 ,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 ,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e、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f、 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g、保險期限:

h、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i、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 ,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 ,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 ,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 ,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 ,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 ,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 ,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 ,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 ,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 ,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 ,確認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 ,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 ,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 ,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 ,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 ,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 ,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 ,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 ,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 ,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 ,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 ,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 ,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 ,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 ,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 ,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形式
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形式簽定。合同訂明的附件 ,以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 ,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險單僅為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並非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一、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 ,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 ,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 ,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 ,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 ,有些險種 ,保險人為簡化手續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 ,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 ,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 ,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

Ⅷ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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