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欠繳失業保險金 補繳又錯過申領期怎麼辦
單位欠繳失業保險金 補繳又錯過申領期,如果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不能按照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失業保險金金額,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者也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② 失業保險過期未申領怎麼辦
失業保險過期未申領可以同以後失業保險一起領。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③ 失業保險金單位未辦理導致過期怎麼辦
失業保險金是需要員工本人辦理申請,並不是由單位辦理申請,而且申請失業保險金是需要滿足員工非本人離職,同時員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只要單位在員工在職期間按時繳納社保費用即可。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 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④ 失業保險未及時申領怎麼辦
將會失去申領資格。
⑤ 失業金未按時發怎麼辦 失業保險沒有按時發放怎麼辦
未按時發放,你的首先弄清楚你是否符合條件。然後看手續是否辦完。再然後確認通常是什麼時候到賬。
另外失業金不是一直發放的。一定條件下會停在發放,這個還是得明白
的
⑥ 失業沒有及時辦理領取失業金怎麼辦
辭職後沒辦理失業金領取,超過60天沒有辦理視為自動放棄,,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⑦ 失業保險不按時發放怎麼辦 – 手機愛問
這個建議直接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
是什麼原因沒有及時發放,首先要搞清楚
是全部失業人員都沒有發放下來,還是部分或者只有本人
失業金未按時發怎麼辦?是曾經發過了,只是這個月未按時發,還是首月領取失業金未按時發放?
一般失業金沒有按時發放,可能是系統本身的問題,或者是已發放了,你自已沒有去核實.
⑧ 未能按期辦理失業救濟金怎麼辦
1,不能。
2,但沒有作廢,額度保留至下次發生失業一並領取。
⑨ 社保局不按時發放失業金怎麼辦
如果是領取失業金期間再就業,把社保關系轉入單位的,再申請失業金需要間隔一年以上,期間要正常繳納失業保險如果是沒按時簽到造成失業金沒發放,後續按時簽到,失業金繼續發放。但是未簽到期間的不補發。
1、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2、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3、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4、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5、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