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交強險為什麼代扣車船稅保險公司代辦不了是怎麼回事
原因多種多樣,比如,車架號、車牌號信息有誤,或者是一車多牌等等,而保險公司作為商業企業只能對正常車輛行使代征權,而沒有修改車輛信息與解決問題車輛車船使用稅的權力,故如發生此種情況,車主應去當地的地稅機關辦理繳納車船使用稅,稅款繳納完後再去保險公司交保。
買車險需要的資料如下:
主要車險種類包括:
1、交強險,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2、劃痕險,劃痕險即車輛劃痕險,它屬於附加險中的一項,主要是作為車損險的補充,能夠為意外原因造成的車身劃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劃痕險針對的是車身漆面的劃痕,若碰撞痕跡明顯,劃了個口子,還有個大凹坑,這個就不屬於劃痕,屬於車損險的理賠范圍;
3、車輛損失險,負責賠償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自身的損失。這是車輛保險中最主要的險種。保與不保這個險種,需權衡一下它的影響。若不保,車輛碰撞後的修理費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擔。
(1)洛陽保險不代繳車船稅擴展閱讀
交強險必須購買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從2008年8月開始,所有的新車和保險到期的車輛續保必需購買車輛交強險。以六坐以下為例:其中私家車保費為950元,企業非營業汽車1000元,機關非營業汽車950元,營業出租租賃1800元。保險公司將根據車輛銷售發票進行判斷。
過戶手續
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十五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將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
車主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到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變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來辦理,代辦人還需攜帶委託書,到保險公司辦理。
❷ 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沒有代收車船稅,應該怎麼辦
新車車主在購車上牌後,一定要在三十天之內去相關部門繳納車船稅,否則視為逾期,要求繳納一定的滯納金。
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准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從2007年7月1日開始,有車族需要在投保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2018年8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下發《關於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對符合標準的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對符合標準的節能汽車減半徵收車船稅。
❸ 交強險和車船稅可以自己繳,不讓保險公司代繳么
車船稅就可以,可以到車牌所屬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門前申報。但交強險就不行,但不用一定要跟你購買商業險的公司同一個公司。
❹ 異地交強險不交車船稅行嗎
在講「異地交強險不交車船稅行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這兩個有關的概念。什麼是交強險?那麼交強險是什麼呢?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是由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制度。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准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通責任限額的商業險。交強險具有其他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而且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依法達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准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產稅。計算方法:購置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按月計算: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異地交強險不交車船稅行嗎?是不可以的,交強險是必須要交的,車船稅也是必須要交的,隨便在哪裡交都一樣,反正是要交的,可能在金額上面存在一些差異。一般外地交強險保險公司都有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稅是無法逃避的。車主按照納稅地點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適用稅額繳納車船稅,納稅點的稅額與車輛登記地不一樣也不需要補繳稅款。假如車主在外地購買「交強險」時,可以由相應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那麼本地的市地稅局就不能再收納稅年度的車船稅了。本地車輛在外地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車輛完稅信息在本市徵收系統是沒有記錄的,無法在當地稅局網站的「個人車船稅」模塊上查詢車輛的完稅情況的。
❺ 保險公司代繳車船稅怎麼查詢交沒交
1、第一步:在電腦上點擊,「閱讀器」在搜索欄中輸入「車船稅信息查詢」。如下圖所示:
❻ 平安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代繳車船稅
平安保險公司可以代繳車船稅。汽車在購買交強險時一並繳交車船稅。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1.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徵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並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❼ 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發票總額又不包含車船稅這樣合理嗎
合理。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6年08月11日
1、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為此,保險機構營改增後收取保費時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不改變現有的操作辦法,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納稅人的影響,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對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問題進行了明確。
2、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7)洛陽保險不代繳車船稅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開具車船稅完稅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辦函〔2016〕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註明相關信息,該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為把這項措施落實到位,方便車船稅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宣傳介紹《公告》內容。要求保險機構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公告》的內容。
二、為滿足納稅人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需要,稅務機關應製作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告知書,列明換開車船稅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具體辦理流程等內容,在保險機構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或將告知書交給要求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
三、進一步抓好首問責任的落實,向納稅人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精準解答納稅人疑問,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多次跑。
四、加大對稅務幹部和保險機構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知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對納稅人進行正確有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