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理財產品有保本保息的嗎
沒有,銀行理財不保本,也是銀行理財凈值化轉型最直接的結果。
2018年發布的《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明確了資管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要求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
(1)理財產品保本保息規定擴展閱讀
作為《資管新規》的重要配套細則,今年7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正式發布了《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一直以來,銀行對理財產品的估值採用攤余成本法,即將理財產品的整體預期收益平攤到期限內的每一天,即使某些天該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但是在賬面上也體現不出來。
《資管新規》則要求,金融機構對理財產品採取凈值化管理,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理財產品的價格變動更加精準和透明,每天的變動都能及時體現出來。
㈡ 國家規定,只有銀行存款是保本保息的,而其它任意產品都有投資風險。那麼銀行的理財產品情況如何呢
沒聽過這樣的國家規定,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么?你可看到過?不要聽別人亂說好不好。
理財產品會給你個保底利率,多數產品還是贏利的,能達到預期的收益效果。
㈢ 銀行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安全嗎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未來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背後所投資的資產標的的風險等級。當然,如果是銀行在產品說明書中「承諾」保本了,那麼還是比較安全靠譜的,唯一的風險就是由於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履行承諾,理財產品也不受國家「法律」保本保障的,和存款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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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㈤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5)理財產品保本保息規定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㈥ 銀監會是什麼時候規定銀行理財不許承諾客戶保本保息
理財盲更需要安全。很多「保本+保息」理財產品所能保證的收益,都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銀監會不允許高息攬儲)。
誘人的「高利息」往往都打著「預期」的幌子,不能被寫進合同中,這點你給小心。
當然連本都不保的理財產品你更給小心,別到時候怎麼賠的你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