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僱主責任險,不附加24小時,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保險公司理賠嗎
交通事故機動車全責,醫療費應該由車險賠償。如果死亡或殘疾,僱主責任險需要擴展上下班條件,可以賠償,不用擴展24小時。
⑵ 特別附加險的擴展條款
出口貨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龍 ) 或是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這是中保財產保險公司所開辦的一種特別附加險。它對於被保險貨物自內地出口運抵香港 ( 包括九龍 ) 或澳門,卸離運輸工具,直接存放於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期間發生火災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附加險是一種保障過戶銀行權益的險種。因為,貨物通過銀行辦理押匯,在貨主未向銀行歸還貸款前,貨物的權益屬於銀行,所以,在該保險單上必須註明過戶給放款銀行。相應地,貨物在此期間到達目的港的,收貨人無法提貨,必須存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從而,保險單附加該險條款的,保險人承擔火險責任。該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自被保險貨物運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之時起,至過戶銀行解除貨物權益之時,或者運輸責任終止時起滿 30 天時止。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前向保險人書面申請延期的,在加繳所需保險費後可以繼續延長。
⑶ 太平洋僱主責任險附加條款:24小時個人意外事故條款,員工在家中發生意外有賠付嗎
24小時發生意外理賠款包含有那些范圍
⑷ 僱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意外必要嗎有懂的嗎回答一下
僱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意外必要嗎?有懂了這個問題,大俠僱主責任險括者二僱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意外必要嗎?有懂了這個問題,大俠僱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意外,這個我真還不太明白這個意思
⑸ 明明團體意外險保24小時偏偏公司和保險公司特別約定只管上班時間法院支持哪種
普通人說的團體意外險,其實主要的是養老險公司的團體意外險和財產險公司的僱主責任險。這兩個有明顯區別。團體意外險是保障24小時的,但是僱主責任險需要額外附加才有24小時。法院當然也是需要結合保險條款。
⑹ 僱主責任險沒有承保到24小時,如果沒有投保時特約有擴展到24小時的意外事,那公司就不算意外嗎
具體要看保險條款約定和保單特別約定。一般是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⑺ 僱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和沒擴展的區別
僱主責任險:只負責上班期間和上下班的路途上發生的意外事故;
擴展了24小時的話,就是一整天都有意外保險哦。希望幫到你。
⑻ 僱主責任險擴展24小時
這個擴展至24小時責任是指除去員工工傷的情形外,將承保時間范圍擴展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小時,而不論是否在工作期間。被保險人之雇員在此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醫葯費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凡復雜些的產品,就算是老師講得太明白,但學生仍分好壞,品質仍分優劣,甚至包括條款本身,在「擴展至24小時」 的概念里,存在以下兩大誤區,大家一定要做好斟別:
一大誤區:是「擴展至24小時」保障內容的理解。
一種解說是將承保時間范圍擴展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小時,被保險人之雇員在此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或自傷殘發生之日起在180個日內發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醫葯費用保險人都承擔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解說是,除了工作作息時間以外「發生能被認定為工傷的」的情形,保險人承擔保障責任。
第一種解說是對僱主責任險產品的延升,除了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可保外,員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意外傷害行為,都是可保的;第二種解說側重僱主責任本身,即僱主無需承擔的傷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這兩種解釋是正解還是誤解,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保險條款,在投保前和業務員再三確認,畢竟不同的理解區別還是很大的。
二大誤區:是擴展至24小時後,傷殘鑒定標準的理解。
擴展至24小時的產品,一般保險公司會在特約或條款中註明,工傷適用的鑒定標准,擴展至24小時意外傷害適用的鑒定標准。但在實操過程中,很多客戶希望鑒定標准能統一,比如有客戶就強烈建議全部用《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鑒定標准》,因為這樣評得級別可能會高一些。接下來,和大家八一八這樣的優劣。
僱主責任險主險保障工傷責任,這個工傷責任包括上班意外,還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僱主責任和《工傷保險條例》緊密相連,用《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鑒定標准》是對企業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