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原則和慣例中可保利益的來源有哪些
保險原則和慣例中可保利益的產生和存在主要有三個來源:
①所有權:單個或者與別人共同擁有財產的所有人,接受他人財產管理委託的受託人,或者享有他人利益的受益人,均對財產具有可保利益。
②佔有權: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比如,保管客戶物品的倉庫保管員),以及對財產具有留置權的人。不過,這種可保利益的來源在家庭財產保險中不是很常見。
③契約權益:與他人簽訂契約或合同並因此而享有權益的人,比如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就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因保險標的損壞(或喪失)或因責任的產生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於責任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存在上述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這種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對保險標的沒有可保利益。具體地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失或者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免受損失的利害關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具有的因被被保險人的傷殘或死亡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或者因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的延續而受益的一種利害關系;在責任保險中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險人與民事侵權責任相關的一種利害關系。
B. 可保利益原則的介紹
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C. 可保利益原則與保險利益原則是相同的嗎
可保利益原則與保險利益原則是不相同的,定義如下:
一、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二、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則在保險實際業務中具有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作用:
1、可以防止變保險合同為賭博性合同
保險不是賭博,劃分保險合同和賭博性合同的界限在於保險人對其投保人對其投保的標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則的確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險人訂立有限的保險的合同,這一規定可以從根本避免變保險合同為賭博性合同的行為。
2、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
所謂道德危險,是指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賠款而故意地作為或不作為,由此造成或擴大保險標的損失。如果保險法不規定保險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則保險的開辦勢必縱容了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破壞了社會道德,導致社會道德標準的下降,增加了社會財富受損的機會。
3、可以限制保險補償的程度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後,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只能按照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進行賠償,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其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額,否則就是違背看保險經濟補償的目的,並且會誘發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所以可保利益應該是保險補償的最高限度。
D. 保險在經營中要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補償原則這句話對不對
對的哈!誠信第一
E.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F. 可保利益原則的例外情況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要求保障的標的必須具備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表現在財產保險中,投保的財產標的在遭受危險事故時會對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表現在人身保險中,投保的人身標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會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帶來經濟困難,也就是說,保險標的遭到事故而導致投保人在經濟上有所損失。
G. 為什麼保險要強調可保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規定,主要目的在於衡量是否有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防止道德風險。因此財產保險強調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意味著被保險人無損失,依據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人將不負賠償責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仍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海上保險中比較典型,在其他財產保險合同中也可能出現。比如,在國際貿易中以CFR條件進行貨物買賣時,買方在接到賣方的裝貨通知後即可投保海洋貨物運輸險。但此時買方並未取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嚴格說來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在世界各國基本上是一條公認的准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可保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生保險應用上有什麼區別
可保利益,人身險與財產險最大的區別就在與,財產險是出險時,人身險是投保時。
財產險在投保時是不考慮投保利益的問題,在出險時考量,如果出險時不具備投保利益,那麼合同無效,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車輛買賣過戶,但未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導致出險保險公司拒賠的一個原因。
人身險要求在投保時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說,只有具備投保利益的人才能成為投保人。
I.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汽車保險的基本原則:
1、優先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所有的汽車保險險種第三者最為重要。畢竟,汽車毀了可以不開車,但是,他人的賠償是免除不了的,購買汽車保險時應該將保持賠償他人損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2、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要參考所在地的賠償標准,全國各個地方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據汽車保險賠償的最高標准計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區最高賠償可達到150萬元,北京地區最高可能也要80萬元。比如,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死者30歲,北京城市戶口,賠償計算如下,估計需要60萬元。
上述三項加起來可能超過60萬。如果是北京車主,建議看看自己的老保險單,如果是保險金額不足的,建議至少投保20萬以上,有條件的投保50萬,不要去節省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錢。有的保險公司在投保超過50萬,還拒絕保險呢。從這個角度看,就應該知道第三者責任險的要害了。
3、買足車上人員險後,再購買車損險,如果沒有其他意外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車主,給自己上個10萬的司機險,作為醫療費用,算是對家人負責吧。乘客險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多,可以投保金額多些,5-10萬/座,算是對家人和乘客負責。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少,每座保1萬就比較經濟。
4、購買車損險後再買其它險種,交通事故往往伴隨汽車損壞,這里不用多說了。
5、購買三者險、司機乘客座位責任險、車損險的免賠險:多花一點錢,就讓保險公司賠償的時候不用扣除多餘的費用。
6、其它險種(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結合自己的需求購買。比如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等等其它險種,在汽車風險中,相對於上述1-5的風險,不會對家庭幸福和財務導致嚴重的影響。因此,車主可以根據需求來購買。
(9)保險的可保利益原則擴展閱讀:
汽車保險的特點:
1、保險標的出險率高。機動車輛屬於交通工具,常態即是不停運動,所以很容易出現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且由於早期行政許可程序不夠完善,許多駕駛人員不具備基本的操作技術。交通設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機動車輛出險率高。
2、業務多,投保率高。 正由於機動車輛出險率高,所以機動車輛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門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所以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增多,投保率高。
3、險種復雜,專業性強,消費者易產生誤解。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4、不確定性:由於機動車輛在陸上行駛、流動性大、行程不固定,對保險人而言,無疑增加了危險事故與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性。
5、擴大可保利益:比如,只要是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已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
6、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是機動車輛保險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為了解決在風險不均勻分布的情況下,使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各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均採用「無賠款優待」制度。
7、維護公眾利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與機動車輛密不可分的責任保險業務,在絕大多數國家均採用強制原則實施,從而是一種法定保險業務,各國之所以對這種業務特殊對待,其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