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能跨市轉移嗎
可以的。
一、需提供材料:
1、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存檔卡及其復印件一份。
2、原參加過企業養老保險的職工需提供養老保險轉移單、手冊、台帳。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軍官轉業證等)。
二、審核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發給《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補填表》、《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基金補繳匯總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表》及一些附屬表格。
三、填寫表格和繳費工資基數確定: 個人在如實填寫上述表格後,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至其3倍之間確定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25%(1999年-2000年間)繳納基本養老費,繳費工資基數一經確定一年不變。
四、繳納養老保險費:
1、社會保險科在對個人所填寫表格內容進行逐項審核無誤後,與個人簽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書》一式2份,雙方各保留一份。
2、社會保險科根據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核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並通知個人到收費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社會保險科在審核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憑證後,發給其社會保險繳費卡。
4、個人必須按社會保險科規定時間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自行中斷繳費,不予補繳。
㈡ 如何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方法是:
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前,首先到原參保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這個憑證是全國統一的。
二、然後到新就業地參加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隨單位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參保)。
三、攜帶以下資料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3、異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4、要求認定原視同繳費年限的,還需按規定調閱《人事檔案》。
四、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後,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五、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定符合轉移接續條件後,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的時限及流程為參保人員辦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㈢ 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
《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3)養老保險基金可以轉移接續嗎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在29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一)轉入地養老金支付壓力大。
但在實際操作中,轉移的大部分統籌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齡化帶來的資金需求,給轉入地帶來很大的支付壓力。
(二)各省異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政策仍存在分歧。
例如深圳地區,條例規定只有辦理了戶籍調動的人員,外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才予以確認,對於一些非戶籍的參保人員,他們之前在老家的視同繳費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認定的。
各個統籌地區關於重新招工就業後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
(三)信息傳遞不順暢。對於企業職工跨省正常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從辦理轉移手續時間上看,目前還是不「圓滿」。
對於轉移時限問題,採取電話聯系和郵寄方式,由於溝通上存在障礙,時效上的確存在困難。
㈣ 如果申請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就算轉出當地了嗎
轉移社保是先在轉出地辦手續。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6、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㈤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答案是肯定可以的。對於轉移,你需要分別向2地社保局提出申請才可以。不過,現目前政策只能轉移養老保險,而醫保,工傷等社保只能在參保地使用。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依照這個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流程,一個正常參保人員從提出申請,到最後完成辦結,在所有材料准備到位的狀況下,最快在一周之內就可以辦理完成,最慢也不會超過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轉移,而且,在辦理轉移過程中,90%的工作是由申請人轉入與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操作。第一步:參保人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第二步: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系。第三步: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第四步: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15個工作日內,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系,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最後一步: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㈥ 養老保險可以全國轉移嗎
養老保險可以全國轉移的。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跨統籌區域,只能轉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1) 轉移到其重新就業或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 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 保留在本市,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再按有關規定支付 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先讓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個接收地社保局的銀行戶口及帳號,用於轉移養老個人賬戶)。
㈦ 養老保險可以跨省轉移嗎
可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人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參保人員,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關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㈧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9年12月30日發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跨省轉移中使用的應該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而不是(也沒有)《接收函》的表格。
《接收函》可能是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出台前,齊齊哈爾市使用的地方性業務表單,統一接續辦法出台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業務表單。
按照新的統一轉移接續辦法,你只需向轉入地社保機構(齊齊哈爾市)提交《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即可,其他手續應由轉入地社保機構與轉出地社保機構按規定時限辦理,你本人沒有義務向大連市提供《聯系函》。具體規定為:
齊齊哈爾市在收到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15個工作日內生成並向大連發出《聯系函》;
大連在收到《聯系函》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向齊齊哈爾市辦理關系轉移《信息表》和基金轉移手續;
齊齊哈爾市在收到轉入關系《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轉移接續手續並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所以,你向齊齊哈爾市提供了《繳費憑證》和《申請表》後,你要做的就是就是等待,最多向齊齊哈爾市工作人員提醒其應遵守的辦理時限。
㈨ 什麼是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在轉入地就業並參保繳費。
2、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並出示原參保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對符合轉入條件的,由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轉移基金,向轉入地社保經辦部門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帳後,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至此,整個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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