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人從一出生開始,就是一直在消費的,然而賺錢的時間卻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大概從25歲---60歲,在這期間人們不但要有一些生活費用的支出,子女教育問題,考慮個人未來養老問題,然而人的一生往往有兩件事是我們誰都無法預料的,那就是意外和疾病,一旦這兩件事不期而至的話,那麼我們的支出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但是我們收入也就無法保障了,所以說人的一生就是要提前做好規劃。保險其實就是生時為死時做准備,年輕時為年老時做准備,父母為子女做准備,子女小時做子女大時的准備,今天為明天做准備。在家庭遇到困難的時候,雖然不能減輕家人的痛苦,但是卻能為家人減輕金錢的困擾,其實這就是保險。誰也不能預料到自己會活多久?就是為未來做准備吧!!
❷ 保險中的危險是什麼
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危險單位的劃分是再保險實務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
危險單位的劃分既重要又復雜,應根據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例如,船舶險以一艘船為一個危險單位,車輛險以一輛汽車為一個危險單位,人壽保險以一個人為一個危險單位等。
關於火險,通常以一棟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危險單位。但如果數棟建築物毗連在一起,則應根據其使用性質、間距、周圍環境等因素決定劃分為一個或是數個危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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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基本風險是指什麼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❹ 保險名詞解釋。
保險標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是人的壽命和身體。 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具有重要的意義:決定保險業務的種類;判斷投保人是否對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存在狀況確定保險金額;根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釐定保險費率;根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計算賠付數額;根據保險標的所在確定訴訟管轄范圍等。 指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如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或責任;人身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生命等。 即保險的對象,也叫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人對其承擔保險責任的各類危險載體。
❺ 保險學中的風險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風險:在實現其目標的經營活動中,會遇到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是無法事先預知的,這些事件將對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程度。這種在一定環境下和一定限期內客觀存在的、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就是風險。簡單來說,所謂風險就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人們所期望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❻ 保險基礎知識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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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4、代位追償:保險代位權分為權力代位與物上代位,代為追償應該是權力代位。
定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補充一個「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5、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指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准備金。
6、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而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7、共同保險又稱"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8、總准備金是指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設置總准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提取總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是:總准備金=當年實現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9、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另一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10、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11、保險:給你保險法的定義吧。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2、賠款准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者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准備。
13、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理,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這個概念應該結合「代為追償」來解釋,但是總的來說,委付一般發生在海上保險)
14、保險金額(前面已經有了)。
15、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16、風險管理(不同的教案有不同的解釋)是指各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來綜合處置風險,以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17、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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