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遵循保險利益原則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Ⅱ 為什麼保險要遵循可保利益原則保險經營活動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個是保險利益
為了保護投保人
不然誰都可以給你投保,你死都不知咋回事。
比如我及一些人給你投保意外險 1000 萬,受益人當然是我啦,雖然我跟你沒有什麼利益關系。
然後你會發現你很衰,走路老摔跟頭,常常有車「意外」想撞你,反正,很多人巴不得你死,然後不用多久,你就真的死了。
另一個就是保可保利益,要是你掉根鉛筆也找保險公司賠,恐怕那搞理賠的還不跑死。車費,紙張費用都比你的鉛筆貴!! 還有比如戰爭,還有一些比如外星人打過來了,瘟疫,暴亂,保險不敢保,不然一發生,不賠破產才怪。
所以要保一些損失大,且可以預測控制,概率相對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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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利益應遵循哪些原則
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為:1.必須是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確定的利益舉例:機會損失3.必須是經濟利益如財產人身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
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承保與理賠環節中必須嚴格審查的關鍵問題,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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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為什麼要堅持保險利益原則
樓上回答的很正確,主要是防範風險,比如一個人對不屬於自己的財產進行了保險,然後故意進行破壞,那麼導致的結果可能是真正的財產擁著者遭受損失,而跟此財產無關的人員獲得利益。放在人的身上也是如此,所以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就是投保人要擁有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
Ⅳ 保險利益的原則的意義
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託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於運輸貨物處於流動狀態,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訂立之後的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應如實申報、陳述。
(1)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後,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說明內容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兩種形式。
我國採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4)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1)按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2)按保證是否已經確實存在通常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違反保證與違反告知在事實的認定與責任後果上有較大的區別:
第一,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其行為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禁止反言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要求行使這項權利。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四、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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