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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僱傭農民工需要上保險嗎

發布時間:2021-09-19 06:16:32

『壹』 企業僱傭農民工,要為其繳納什麼哪些社會保險繳納比例怎麼確定有沒有區域性上的不同

企業僱傭農民工的保險:基本養老險、工傷險、基本醫療險、失業險、生育險。
區域性有差別,工作性質不同也有差別。

『貳』 單位必須要為農民工上養老保險嗎

1、規定是不允許這么做的。
2、那是對個人的福利,如果個人不繳費,單位會省去挺多錢,單位自然……
3、個人建議:如果沒什麼大問題,就繳費吧!因為單位會給你交更多,交的錢「由你支配」!
4、個人實在不願意交自己那部分,那就和單位說下,讓他以現金形式把單位應當交的結算給你。

『叄』 建築施工單位僱傭短期(3個月)農民工需要買社保嗎

可以的 這個事打了擦遍球

『肆』 企業錄用農民工應該繳納哪些保險

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與現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凡是僱傭農村戶籍進城務工人員的用人單位(企業、商場、超市、飯店、賓館、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照16%的費率,為農民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照4%的費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際繳費基數8%的規模,為農民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中:4%為個人繳納,4%為單位繳費劃入。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以及回鄉繼續務農的,根據本人意願,其養老保險關系可採取退保一次性結清、繼續保留或轉移的辦法處理。退保時一次性結清的,結清個人帳戶儲存額;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回鄉繼續務農轉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除轉移個人帳戶外,另按農民工個人歷年繳費工資的4%轉移,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農民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可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可以為其直接辦理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農民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就業中斷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根據本人意願,一次性返還本人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予以保留並繼續計息。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就業中斷後再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接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辦理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返還本人。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各地在具體操作中,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企業一定要給民工買社保嗎

我們剛為一家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備忘錄,其中就農民工是否應繳納社會保險出具的意見如下:針對農民工對現行社會保險政策的疑慮,擔心繳納保險金後沒有現實收益並占據收入的部分較大,導致拒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若農民工、原單位繼續為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本人不願意企業為其繳交社會保險,理應在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支付的報酬中包含社保費用,由農民工、原單位繼續為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自行繳納,但一定要向上述員工說明要求員工自行選擇社會保險是自行繳納或公司在所在地繳納。若農民工、原單位繼續為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不願意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必須簽署個人聲明,以便最大限度免除法律風險。同時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獨立承擔因此被追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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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僱傭農民工可以不上五險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勞動關系是必須上五險的,如果是勞務關系是可以不上的。
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系,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分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對於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以區分勞動關系和僱傭關系。
(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並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為16周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系。而僱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系。例如:某建築公司承建一辦公大樓,與車主李某有口頭協議,由李某為其運送沙石。李某僱傭司機黃某為該公司運送沙石。在公路運輸過程中,黃某駕車違章行駛,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小轎車內人員傷亡慘重。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從主體來看,本案中李某和黃某均系自然人,屬個人僱傭,黃某和李某之間是僱傭關系,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某經某企業負責人孫某介紹,被招聘為鍋爐工工作至今,但當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天工作時,由於鍋爐出現故障造成趙某大拇指缺失。趙某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鍋爐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業負責人孫某出具的證明,這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給付工傷賠償。企業認為,趙某不是其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負責人孫某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被告當時受傷的情況,而不能證實被告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被被告方招用為臨時工,在被告方從事鍋爐工作,被告方給付原告一定的報酬,判決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同時支持了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請求。本案是關於用人單位僱傭臨時工的一個案例,法院最終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是合理的。因為原告雖然不是被告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告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在僱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工資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三)關系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准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僱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其對僱傭關系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僱傭關系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僱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並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僱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比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否則,要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再如,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如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而在僱傭關系中,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如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內容等是通過雙方的自由協商來確立的,貫徹的是私法中的「契約自由」精神,用人單位也非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養老等勞動保護,除非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國家公權利對僱傭關系的干預相對較少。
(七)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僱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台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並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例如某電器廠為打掃生產場所的清潔衛生,臨時請幾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打掃清潔衛生,約定報酬每日80元。勞動過程中一勞動者在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雙方為賠償問題而產生糾紛。這種情況下雙方所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傭關系。因為在這一法律關系中,雖然勞動者與該電器廠均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但他們這種關系不具備長期、持續、穩定的特點,是以完成某一任務為目的,事完即結束的臨時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

『柒』 用人單位應該給民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捌』 單位必須要為農民工上養老保險嗎

按照目前北京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規定,農民工依靠土地養老,他們上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能辦理如城鎮戶口般正常退休及按月領取養老金。只能一次性清算,只是滿一年以上會有一定補償。但這是沒有真正的養老保險意義的,而且養老保險的負擔重,在實踐中單位和農民工本人都有所抵制。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農民工社保政策,對農民工工傷、醫療保險制定了單獨政策(最開始是外地農民工,後來本市農民工也執行此政策),這些文件立足於「保大病」,首先解決農民工最需要的社保險種,是分層次推進的思路(這一點很多學者研究過,對農民工來說最急迫最需要的就是工傷、醫療;而且在中國傳統二元分化社保體系中,農民依靠土地養老,養老金這塊是制度缺失的)。由於最終目標肯定是全民皆保,這種過渡期的靈活政策就有些尷尬,實際中就有些模糊。這個事情,我在政策出台之初就聯系咨詢過勞動局相關人員。他們的答復是:只上兩險,如果勞動局稽核,是不會追究的;但是農民工有要求的,單位還是應該上……可以看出,他們回答的模糊與不確定的。官方文件的說法是「可以先行辦理工傷、醫療保險」,事實上,是開了口子,默許可以暫時先上工傷、醫療兩險的。但是官方又不能直接說「可以不上其他險種」。總之,如果你的咨詢得到「明確答復」那就出問題了,因為文件本身就故意模糊了,呵呵。需要說明的是:1、北京目前目前只上兩險是可行的,而且事實上有非常多的單位正這樣做著。2、社保有很多模糊政策,例如農村戶口的,到底是選擇「農民工」還是「農村勞動力」身份參加醫療保險一樣,事實上並未有明確界定,單位是可以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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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企業必須為農民工繳納什麼保險.必須要交的有哪些。可以不交的有哪些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如下: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是指工資):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一定情況下,工傷保險看行業購買、住房公積金可能不會買。事實上很多城市只繳所謂社會綜合保險,每月大概200多元。

(9)公司僱傭農民工需要上保險嗎擴展閱讀: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

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葯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一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

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葯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

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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