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設立的保險有限公司公告登報需要什麼材料
對於一個新設立的保險公司來說,如果需要登報的話,那也是需要去准備一系列的材料了。畢竟對這樣的一些報告,相對來說,如果登報了也是會做到一個宣傳的作用,那麼這個時候他們需要對於自己的這樣的一個公司的考核有著嚴格的管理作用。而且對於自己的公司的營業執照來說也是需要去准備的,因為畢竟咱們報的時候需要去考慮到這樣的一個公司是否是正規的營業公司。
如果在買保險的時候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的話,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一些人,他們在消費的時候出現各種各樣的隱患。而且對於這樣的一些保險公司來說,本來就是需要去經歷嚴格的審核的。如果真的是因為自己在提交材料的時候,這樣的一些漏洞出現了的話,很有可能會讓這樣的一些人群,他們在買保險的時候出現更大的問題。
❷ 大家保險集團成立的新公司大家財險主要業務有哪些
大家保險集團新設立的大家財險保險服務。大家財險注冊資本40億元,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由大家保險集團設立。大家財險的經營范圍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和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以及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不僅如此,大家財險安徽分公司等36家省分公司將同時獲准籌建。大家保險集團雖然成立不久,但是發展卻很迅速,期待大家保險集團有更為長足的發展。
❸ 新設立的保險公司如何進行公告登報具體流程是什麼
序言: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保險公司的行業前景也十分的良好,有很多保險公司都是新設立的的,那麼成立保險公司的具體流程有哪些呢?又如何對新設立的保險公司進行公告登報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三、注冊保險公司的相關注意事項。由於保險公司的類別不同,分為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兩大類型,所以在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的時候,需要注意做申請的公司類型。同時,國家對於設立保險公司還具有資本要求,並且最低的注冊資本為二億元。同時在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的時候,還需要准備好相應的材料。以避免在注冊過程中出現材料缺失的問題,導致公司注冊失敗。
❹ 新設立保險公司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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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較於2010年的版本,《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涵蓋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新《辦法》於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
❺ 2019年新成立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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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至2012年成立的保險公司有中華聯合、天安、華安、永誠、渤海財險、安邦、國壽財險、泰康、陽光、英大。
❻ 保險有限公司新設立的公告登報流程是什麼
關於XXX保險有限公司XX支公司新設立的公告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核准,同意設立XX保險有限公司XX支公司,現予以公告。
機構名稱:XXX
機構編碼:XXX
機構住所:XXX
經營區域:XXX
成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頒發許可證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許可證流水號:XXX
機構負責人:XXX
聯系電話:XXX
客服服務電話:XXX
郵政編碼:XXX
業務范圍:
(一)財產保險損失、責任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財產保險業務;
(二)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三)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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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如何設立保險經紀公司
可以的
現在新設立基本下不來
以下是最新的文件規定
現在都是採取的收購的方式
具體可以去58易照了解
市場准入
第一節機構管理
第七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經紀人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進行注冊資本託管;
(四)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不超出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范圍;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六)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七)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八)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九)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
(一)最近3年內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罰;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最近3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組織等單位有不良記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
(五)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經紀公司股東的情形。
第十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一條保險經紀人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
保險經紀人的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經紀人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及時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申請後,應當採取談話、函詢、現場驗收等方式了解、審查申請人股東以往的經營記錄以及申請人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信息系統配置及運行等有關事項,進行風險測試和提示。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準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保險經紀業務。
申請人應當及時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中國保監會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自中國保監會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經紀」字樣。
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保險經紀公司向工商注冊登記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派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是自然人的保險業務提供服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工商注冊登記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首先設立省級分公司,指定其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監管報告和報表提交等相關事宜,以及管理其他分支機構。
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
第十六條 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罰;
(二)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2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 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它設施;
(七)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並提交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材料或者報告材料。
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三)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六)分立、合並、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經紀業務活動;
(七)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經紀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進行公告。
第二節從業人員
第二十條 保險經紀人應當為其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發放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所屬保險經紀人。
第二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人不得聘用: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
(三)最近3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組織等單位有不良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要求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具有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並對其加強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經紀人應當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後續培訓,並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保險經紀人可以委託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三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保險經紀人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所屬保險經紀人變更的,原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新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為其變更執業登記。
第三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三)對公司經營管理行使重要職權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保險經紀人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項的限制。
保險經紀人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與其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
第二十九條非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三十條保險經紀人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經紀人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三十一條 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三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經紀人內部調任、兼任其他職務,無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經紀人決定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保險經紀人調整、免除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職務,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保險經紀人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保險經紀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保險經紀人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❽ 2019年新成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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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是必須要給職工交養老保險的,並且在其招收錄用新的職工後應當自其招錄之日起在30日內為新招錄的職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