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事故保險案例
要確定誰是主肇事車輛,如果是逃了的那個的話,那不管怎麼樣,保險公司都要包陪的!
B. 有關車損險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吳某為自己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8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2012年3月5日,吳某駕駛保險車輛正常行駛時,被徐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吳某的車輛經評估損失為2.6萬元,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吳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就是為了保證投保人發生機動車損失時,保險公司能夠對投保車輛損失給予一定的救濟,從而減輕自已的損失。就「按責賠付」條款本身來講,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責任進行賠償,必然出現駕駛人有過錯時被保險人能得到保險賠償,而駕駛人無過錯時被保險人卻得不到賠償的不公平現象,這既不符合保險合同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
C. 關於汽車保險的案例
興旺食品公司位於長江中下游地區一個叫桔樹灘的鎮上。該食品公司將其固定資產、原料及存貨等財產向某保險公司足額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食品公司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同年食品廠所在地的縣防汛指揮部下達了桔樹灘進入防汛緊急狀態的通告,通告稱:預計桔樹灘水位將達到或超過28.67米,超過歷史最高水位,經上級政府批准,實施《桔樹灘鎮應急轉移方案》。該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員轉移,其財產也一律就近轉移到安全地區。第二天,保險公司根據上述方案,對桔樹灘鎮上的所有保戶發出了《隱患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規定了各保戶應盡快轉移財產,並強調如果不按整改意見辦理,保險公司將依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並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將整改通知書送達食品公司的當天,就派人對食品公司需要轉移的原料及存貨進行了清點、登記,食品公司立即雇車將這些物品運送到安全地區。後來,由於當地政府組織及時,食品公司並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認為,其開支的11萬元財產轉移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汛期過後,食品公司即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則認為這筆財產轉移費用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其向食品公司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是協助食品公司轉移財產,這既是保險公司行使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權利,也是食品公司盡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義務,故對該轉移費用不予賠償。雙方協商未果,食品公司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為轉移保險標的所支出的費用。在審理過程中,食品公司與保險公司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承擔7萬元費用,其餘費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擔。本案調解結案。
本案中,雖然有洪水危險的存在,並且很有可能發生,但最終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洪水事故。因此,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時支付的轉移保險財產的費用,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該案不屬保險合同理賠糾紛。
實際上,食品公司轉移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是雙方基於保險合同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採取的預防措施。保險公司在長江洪水猛漲可能導致桔樹灘潰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財產可能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向食品公司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轉移財產,這應是其對食品公司發出的新要約。食品公司接受這一要約實施了投保財產的轉移則屬承諾,因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情況緊急,雙方對轉移投保財產的費用如何處理未作約定。這時,應根據民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這一財產轉移行為實際上是雙方為了共同的利益,並共同實施完成的,雙方均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轉移財產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和食品公司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經過協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這筆費用,體現了上述原則。
D.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案例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保險公司為開車與坐車的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傷亡進行賠償的一種車輛保險。對於所有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車主而言,有兩條常見的不賠情況需牢記:(1)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不賠;(2)投保座位外人員不賠。
案例一:下車檢查或更換輪胎時受傷不賠
車主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時發生爆胎,於是在緊急停車帶上下車更換輪胎,結果被後面來車撞成重傷,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先生的親人在悲痛之餘找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王先生下車,不屬於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因此拒賠。
以上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充分的。因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中有明確指出,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屬於免責條款中的一條。
案例二:車上人員跳車後致死傷不賠
車主孫先生和朋友老王駕車外出,行駛途中車輛突然失控,緊急情況下老王跳車逃生,但車輛突然側翻壓在老王身上,導致老王死亡。事後,保險公司對老王的死亡不做賠償,理由是孫先生已經跳下車,不屬於車上人員。
這個案例當中,車輛在發生事故前老王屬於該車上的乘坐人員。但在發生事故時,老王已從車上跳到車下,並進而被該車砸壓致死,屬於在車下發生的事故,此時的老王已不再屬於車上人員。已經不適用於車上人員責任險。
案例三:雖然在車外死亡但仍以予以賠償
一輛大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中發生意外,坐在前排座位的一位乘客被從車內甩出,跌落在路面上,被這輛客車的後輪碾壓致死。
保險公司對該乘客做了賠償,因為從事故發生到乘客被甩出車外直到被碾壓致死是一個連貫的過程,雖然乘客是在車外死亡,但也屬於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范圍。
除了上述情況外,如果司機緊急剎車造成本車人員傷亡,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是因車與車發生了碰撞導致司機、乘客的意外傷害,車上責任險才能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投保車上責任險時,必須指明座位數,且不超過車輛核定的座位數。如果只投保了兩個座位,但是卻有三個人受傷,那麼根據保險合同,也只能獲得兩個人的賠償。
E. 汽車保險案例分析
應該給人保險公司退回。
貨車全部責任,就應該由貨車承擔一切費用。可是他跑了,人家保險公司出於人道主義,還是賠了損失。後來找到了,賠的施救費就重復了。應該給人退回。
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給人退回去,因為此項費用是重復賠償的費用。就是打官司也得退。保險是防範風險的,不是讓人從中漁利的。
還有就是貨車逃逸就屬於違法行為,他給人撞的那麼慘,白撞了嗎?好不容易找到了,就只賠個貨物和施救費就完了嗎?車輛的損失呢?私自就達成協議?法律承認嗎?覺得保險公司已賠了就放過他了?拿人保險公司當大頭呀?小心保險公司讓你把修車費也退回去!
F. 車輛保險理賠案例
可以賠償 雖然機動車所有人為工戶,但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車輛發生買賣關系,但由於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買車人並沒有取得該車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險標的完全的所有權的情況下才具有保險利益。以車險而言,佔有、保管、租用車輛的情況下,都可以認為具有保險利益。買車人雖未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但事實上已合法佔有該車,該車的損壞、滅失以及由該車引起的第三者責任都有可能造成其個人的經濟損失。因此,可以認為買車人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
司機對標的車具有保險利益。
G. 車上人員責任險案例
暈,超載,嚴重的保險公司可能拒賠。
核定載客數 就是最大載客數……
H. 汽車保險典型案例分析的介紹
《汽車保險典型案例分析》是國防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選取了汽車保險原則典型案例、汽車保險合同與條款典型案例、汽車事故現場查勘技巧典型案例、汽車車損(包括汽車正面碰撞、汽車側面碰撞、汽車追尾碰撞、汽車拖底損壞、汽車傾覆損壞、汽車水災、汽車火災、汽車盜搶等)典型案例、其他損失(包括汽車施救、車上貨物損壞、第三者財產損壞、汽車事故人傷等)典型案例等予以分析。還編寫了「汽車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和「案例教學方法在汽車保險教學中的應用」兩章內容。
I. 車上責任險的案例
車主駕車遇難能否要求理賠責任險
案情:古英(化名)是義烏市蘇溪鎮人,家有60多歲的父母和讀書的兩個孩子及其在家務農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開自備桑塔納轎車載客維持家用。
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將其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向金華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基本險和附加險中的車上責任險(車上座位)每座2萬元,保險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雇車人要求駕駛已投保的桑塔納自備轎車,從義烏蘇溪到東陽江北街道辦廣福路南側,於車內遭犯罪分子搶劫殺害。
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繼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駕駛員座位險2萬元為由向婺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理賠。金華某保險公司認為,古英在車上遭搶劫遇害,不屬於車上人員險,保險人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認為,車上責任險是按座位收取保險費的,不管是誰坐到車上,都應承擔保險責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上時,應視為車上人員,屬保險責任范圍。即只要在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保險人就應在保險限額內計算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責任險的一種。責任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因此被保險人本人的人身發生損害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人身損害不屬於第三人所發生之損害,只能通過投保人身意外保險加以填補,並非責任保險填補的對象。
評析:保險法第52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古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屬責任險范疇。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古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也明確了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是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金華某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應為投保人古英對他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被保險人古英的人身遭受損害,不屬於第三人所發生之損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屬古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應承擔責任。
J. 汽車保險拒賠事例
你要先弄清楚為什麼保險拒絕賠,如果是因為比如不在承保范圍或者因為其他責任導致那估計你起訴也沒啥作用。
但是因為是索賠員的問題那你可以先去他們公司鬧,再不行就說起訴的事情